安徽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安徽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 為全面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安徽省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加強智慧財產權全鏈條保護,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規範智慧財產權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經省政府同意,根據《安徽省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綱要(2021-2035年)》《安徽省“十四五”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安徽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製定的辦法。由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3年7月3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7月12日前。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向社會公開徵求《安徽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安徽省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專項資金管理,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會同省市場監管局起草了《安徽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在2023年7月12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傳送至參考連結,郵件主題請註明“《智慧財產權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合肥市包河區延安路13號安徽省市場監管局財務審計處(郵政編碼:230051),並在信封上註明“《智慧財產權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聯繫人: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財務審計處 張薇薇
聯繫電話:參考連結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

徵求意見稿

安徽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安徽省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加強智慧財產權全鏈條保護,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規範智慧財產權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經省政府同意,根據《安徽省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綱要(2021-2035年)》《安徽省“十四五”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安徽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我省智慧財產權全鏈條保護,全面提高我省智慧財產權創造質量、運用效益、保護效果、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促進我省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點、公開公正、規範管理、注重績效”的原則,使用方式原則上以後獎補政策為主。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對資金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範性等負責;負責項目的受理、審核、組織評審、契約管理和公示公開等;負責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進行日常跟蹤監管。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分配方案審批、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並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是指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包括註冊或登記在本省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
第七條 專利獎獎勵。對新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的項目,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對新獲得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的項目,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對新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項目,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八條 專利導航項目補助。對新獲批國家級專利導航服務基地的項目,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經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批准實施並通過驗收的專利導航項目,一次性給予實際支出成本30%的資金補助,每個項目不超過20萬元。
第九條 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補助。對經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評定的高價值專利(組合)培育項目,每個項目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資金補助。對經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評定的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每箇中心一次性給予不超過60萬元的資金補助。
第十條 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補助。對企業以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貸款方式融資達到500萬元(含)以上的,按貸款利息、評估費、擔保費、保險費總額的20%予以補助,擇優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補助,其中:評估費、擔保費、保險費合計補助不超過1萬元。根據年度預算資金安排和項目申報情況,按比例補助。
第十一條 專利轉化運用項目補助。支持省內企業以轉化、許可等方式購買專利所有權或專利使用權,對單筆實際交易金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按實際交易額的2%補助購買方,單筆項目資金補助不超過15萬元。同一單位同一年度獲得該項補助不超過3項。
第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補助。對新認定的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0萬元資金補助。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運營平台(中心)補助。對經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批准的國家級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平台、區域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資金補助。
第十四條 中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集中託管補助。對組織50家以上中小微企業實施智慧財產權集中託管的園區,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補助。
第十五條 商標品牌保護補助。對新獲得地理標誌保護產品或地理標誌集體(證明)商標註冊證書的申報主體,每件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補助。以上兩項,同一產品只補助一次。對本省納入在國外互認互保的地理標誌產品,每件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補助。對新經批准建設並通過驗收的省級專業商標品牌基地,每個基地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補助。
對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馳名商標的國內維權保護項目,維權成功後,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資金補助。
第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項目補助。對高價值專利的國內維權保護項目,維權成功後,經評定,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補助;對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的海外維權項目,維權成功後,經評定,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補助。
第十七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試點示範補助。對經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批准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示範區試點,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補助。對經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示範區,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補助。對經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批准建設並驗收合格的省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示範區,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補助。對經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培育市場,分別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0萬元、10萬元的資金補助。
第十八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項目補助。經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批准在大型園區、產業集聚區、行業協會、專業市場等設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含維權援助、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並考核合格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資金補助。
第十九條 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補助。對經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新認定的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每家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5萬元的資金補助。對經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新備案的國家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每家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補助。
第四章 申報條件和程式
第二十條 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金補助:
(一)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管理辦法要求的;
(二)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的;
(三)已經進入破產清算程式的;
(四)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報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申報檔案要求,組織開展項目申報,進行項目初審後,通過正式檔案上報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
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對所提交的申報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對上報項目進行匯總和初步審查,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把關。初步審查包括:
(一)資格審查: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專項資金支持範圍,申報單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材料審查:報送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規範並符合要求,申報項目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確的績效目標,是否按要求進行了網上申報。
(三)程式審查:申報項目是否按規定的程式上報。
第二十三條 對初步審查通過的項目,由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從省有關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年度資金預算規模,提出專項資金擬支持項目和金額,報省財政廳審核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依據國家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批准、認定結果給予資金獎補的項目,原則上採取免申即享方式直接兌現獎補資金,不再履行項目申報程式。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落實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和部門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財政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最佳化管理、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市縣兩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配合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相關部門及單位應積極配合,對發現的問題應當按要求制定措施並加以整改。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將專項資金納入本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確保財政資金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財政、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建立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機制,公開非涉密項目支持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項目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智慧財產權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智慧財產權有關獎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今後如出台新的獎補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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