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安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激勵技術創新,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設立臨安市專利專項資金。為加強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安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地區:臨安市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7-1-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請條件,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第四章 獎勵,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專利專項資金來源:
(一)市財政撥款;
(二)國家、省、杭州市專利專項補助資金;
(三)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四)其它資金。
第三條 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國內外專利的申請費用補助;海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備案費用補助;專利實施與產業化的扶持;專利行政執法條件建設;專利宣傳、培訓及示範獎勵。
第四條 專利專項資金的資助對象為:
本市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住所在本市轄區內的自然人;在臨安創業、申請國內外專利的非本市居民;在臨安工作、申請專利並在臨安實施的非本市居民。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或專利已經授權,且申請檔案的第一申請人(權利人)地址在本市轄區內;
(二)被評為省、杭州市、本市專利示範(試點)企業;
(三)列入本市科技計畫的專利宣傳、培訓項目;
(四)列入本市專利實施、產業化計畫的項目。
第六條 申請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資助需報送下列材料:
(一)臨安市專利申請費資助申請表;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及複印件;
(三)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第一頁;
(四)專利申請人是2人以上的,需同時提供其他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
(五)法人單位申請應提供單位有效證明複印件(如工商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等),並提供本單位開具的收款收據;本市居民需出示專利申請人的本市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本)及複印件;在臨安創業的非本市居民需提供在臨安創業的證明及複印件;在臨安工作的非本市居民需提供專利實施的證明材料(專利許可契約及在臨安實施單位的證明)及複印件。
第七條 申請其它專利資助需報送下列材料:
(一)臨安市專利申請費資助申請表;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授予的專利證書及複印件;
(三)專利權人是2人以上的,需同時提供其他專利權人的授權委託書;
(四)法人單位申請應提供單位有效證明複印件(如工商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等),並提供本單位開具的收款收據;本市居民需出示專利權人的本市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本)及複印件;在臨安創業的非本市居民需提供在臨安創業的證明及複印件;在臨安工作的非本市居民需提供專利實施的證明材料(專利許可契約及在臨安實施單位的證明)及複印件。
第八條 專利資助額度
(一)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後每件資助人民幣1000元,授權後每件資助人民幣3000元;
(二)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每件資助人民幣1000元;
(三)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每件資助人民幣500元。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申請審批程式:
(一)申請專利資助的時效為1年,自發明專利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下達之日或專利授權之日起計算。省知識產權局安排的國內發明專利資助,自市科學技術局公布資助名單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專利資助的申請人規定期限內可隨時向市科學技術局提出申請。
(三)市科學技術局收到申請表格及相關資料後,按規定程式及時審核並予以資助。
(四)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請條件;
2、不屬於資助範圍;
3、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4、已獲得其它政府部門同類性質的資助。

第四章 獎勵

第十條 對列入國家、省、杭州市、臨安市專利工作示範(試點)或在智慧財產權(專利)制度建設、管理、宣傳和人才培養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獎勵。
發明專利產品銷售額一年內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可獲發明專利實施獎2萬元。
同一專利技術產品不得重複享受獎勵,在已獎勵的專利技術基礎上形成的改進型專利原則上不再獎勵。
列入國家、省或杭州市、本市專利示範或試點企業的,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和1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評選條件和程式
(一)企業必須制定專利管理制度,有專職或兼職專利工作人員,規模較大的企業應常年聘有專利顧問。
(二)企業賬務健全,按規定報送由財稅部門出具的經濟效益證明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報告。
(三)年終由企業提出申請,向市科學技術局提交有關資料。市科學技術局審查後,送評審小組評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獎勵。
評審小組成員由有關部門的領導和專業人員組成。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專利專項資金按規定程式報批後使用。專利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當年資金若有結餘,留轉使用。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局對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申請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資助的經費全數收回,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臨安市專利專項資金實施辦法》(臨科字〔2005〕49號)同時停止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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