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餘慶縣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單位是餘慶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餘慶縣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 實施性質:規章制度
  • 特點:試行
  • 實施地點:餘慶縣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我縣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增強專利意識,提高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提高我縣的專利申請量和專利權擁有量,根據《關於進一步推進專利申請工作意見》(黔知發〔2011〕45號)和《貴州省專利申請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專項資金從科技三項費中解決,縣知識產權局(教育和科學技術局)、縣財政局負責專利專項資金的管理,資金的使用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三條 縣知識產權局(教育和科學技術局)負責受理和審批專利專項資金申請,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資助經費的撥付手續。
第四條 專利專項資金資助重點是對專利申請的資助,同時對專利實施進行擇優資助。
第二章 專利申請資助
第五條 凡屬於我縣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公民個人和其它組織申請專利均可依本辦法申請專利專項資金。
第六條 資助範圍:
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發生的申請部分費用和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申請代理所支付的部分代理費用。
第七條 資助標準:
(一)發明專利:3000元/件
(二)實用新型專利:1500元/件;
(三)外觀設計專利:1000元/件;
(四)在校學生申請發明專利所發生的基本代理費用和申請費用部分全額資助。
第八條 申請專利資助的單位或個人,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餘慶縣專利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 出示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並提交複印件l份。
(三)上級知識產權局或其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專利費用發票、專利代理機構開具的代理費用發票。申請人為個人的,須出示發票原件並提交複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須提交複印件。
(四)申請人是單位的須提交有效資質證明(如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等)複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並提交複印件。
(五)申請人是在校學生的,須出示學生證和學校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第九條 凡符合本辦法的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範圍,專利權申請人或授權人必須在專利申請受理日或專利授權日之後六個月內向縣知識產權局(教育和科學技術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第十條 申請辦理專利專項資金資助採用書面形式報縣知識產權局(教育和科學技術局)審批,縣知識產權局(教育和科學技術局)每半年結算一次,分別於6月底和12月底撥付專利專項申請資助資金。
第三章 專利實施資助
第十一條 在本縣轄區內註冊並有固定辦公地點的單位實施專利技術,可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被實施的專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效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二)無專利權爭議;
(三)符合我縣產業政策,有一定開發基礎,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第十二條 申請專利實施資助的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餘慶縣專利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有效資質證明(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等)複印件;
(三)出示專利登記簿副本並提交複印件;
(四)專利實施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市場預測分析材料;
(五)採用專利權轉讓或許可方式實施的專利項目,應提交相關有效契約副本;
(六)單位近一年的財務報表。
第十三條 專利實施資助項目,由縣知識產權局(教育和科學技術局)擇優列項,以科技計畫項目經費支持的方式給予資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真實的資料和憑證,對弄虛作假者,一經發觀,則拒絕資助,已資助的金額如數追回,並追究申請單位的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獲得的專利實施資助,必須用於該專利的實施,不得挪作他用,並於次年底之前將資金使用及專利實施情況向縣知識產權局(教育和科學技術局)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知識產權局(教育和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2011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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