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積極申請專利和實施專利,鼓勵本市專利代理機構為本市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代理申請專利,提高專利創造、運用和產業化水平,貫徹國家、省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規定和政策,推動全市技術創新,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利資助資金由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年度使用計畫,從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中列支,專款專用,並隨經濟發展情況逐年適度調整。
第三條專利資助資金按照公正、公平、公開和實行無償使用的原則進行
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二章專利申請資助
第四條申請資助的條件和範圍:
1、申請人應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公民(含在本市學校就讀的在校學生)或其它組織;
2、申請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或國外專利時發生的部分申請和代理費用;
3、發明專利申請須在收到進入實質審查程式通知書之日起當年內提出資助申請,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須在授權公告之日起當年內提出資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資助費用的標準
1、發明專利:3000元/件;
2、實用新型專利:1000元/件;
3、外觀設計:500元/件;
4、國外專利:5000元/件/國,一件專利資助最多不超過2個國家;
5、本市在校學生申報的國內專利,實行專利申請費、專利代理費全額資助。
第六條提出專利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蚌埠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2、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程式通知書(複印件),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或國外專利的證書(複印件),申請國外專利的,須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的代理委託書(複印件);
3、申請人為單位的,應提交有效資質證明複印件,如工商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等;申請人為個人的,應提交有效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或戶口簿複印件)、學生證複印件等;申請人為在校學生的,還應提交創造該項專利的學校證明。
第七條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常年受理專利申請資助的申請,每年十一月進行審批,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付款手續。
第三章專利實施資助
第八條申請實施資助的專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有效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2、無專利權爭議;
3、實施單位在本市轄區內註冊並有固定辦公與生產場所;
4、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市產業發展方向,有一定的開發基礎,並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第九條提出實施專利申請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蚌埠市專利技術產業化工程項目申報書”;
2、有效專利證書或專利轉讓、專利許可契約副本的複印件,專利法律狀況證明(專利登記簿副本和最近一年的年費繳費證明);
3、專利申請檔案的首頁以及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附圖(複印件)各一份;
4、專利技術可行性與市場預測分析報告;
5、實施單位有效資質證明複印件,如工商營業執照,特殊行業資質證書等;
6、實施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報表(新辦企業除外)。
第十條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常年受理專利實施資助的申請,組織有關專家根據實施專利技術水平、市場前景及開發規模等與當年重點科技計畫項目同步進行評審,擇優確定項目與資助額度,列入市專利技術產業化工程計畫,並納入當年市科技項目計畫下達。
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對列入市專利技術產業化工程計畫的項目按照《蚌埠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進行跟蹤管理。
第四章專利代理資助
第十一條專利代理機構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公民或其它組織每代理成功一件專利可獲得以下資助:
發明專利(已進入實審階段):200元/件;
實用新型(已獲得授權通知書):100元/件;
外觀設計(已獲得授權通知書):50元/件;
第十二條提出專利代理資助申請的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
1、“蚌埠市專利代理資助申請表”;
2、經本機構代理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程式通知書(複印件)、授予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及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複印件);
3、代理機構須在代理成功之日起當年內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代理資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常年受理專利代理資助的申請,每年十一月進行審批,對符合資助條件的代理機構辦理付款手續。
第五章資助資金支付方式
第十四條專利資助資金的支付方式:
1、申請人為單位的,應提交單位財務收據,資助資金以轉賬或現金方式支付;
2、申請人為個人的,資助資金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供真實的資料和憑證,對弄虛作假者,拒絕資助或如數追回資助的資金;對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申請單位獲得的實施專利資助,必須用於該專利的實施,不得挪作它用。如發現資金使用不合理、挪用等現象,市知識產權局將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部分或全額收回資助資金的處理。
第十七條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蚌埠市專利資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