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順縣專利資助及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富順縣專利資助及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富順縣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富順縣專利資助及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富順縣政府
富順縣專利資助及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富順縣專利資助及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專利意識,鼓勵我縣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引導我縣企事業單位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實施專利戰略,促進專利技術儘快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資助及專利實施專項資金是指縣級財政安排專項用於資助我縣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以及我縣企事業單位的專利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利資助及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由縣知識產權局和縣財政局共同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確保實效的原則進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及申報條件
第四條 專項資金
一、專利資助標準
(一)發明專利 2000元/件;
(二)實用新型專利 500元/件;
(三)外觀設計專利 500元/件;
(四)涉外專利 3000元/件。
二、專利實施專項資金根據項目情況確定
第五條 資金使用範圍
一、縣級財政安排的專利資助及專利實施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我縣科技發展重點領域和前沿技術的專利申請以及支持我縣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預期經濟效益顯著的專利項目的實施,並引導我縣企事業單位充分運用專利制度實施智慧財產權發展戰略。
二、專利資助及專利實施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用於人員、機構經費、基本建設等方面。
第六條 申報條件
一、申請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為我縣註冊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二)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
(三)擁有有效的專利(申請)權,沒有專利糾紛;
(四)符合本縣產業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五)單位具有開發、實施專利項目的基礎和能力,注重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工作。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項目,可以給予重點扶持:
(一)屬國家或我省重大科技專項,核心專利技術的實施與保護;
(二)系列高新技術核心專利技術的轉化、實施與保護;
(三)國家、省或市級專利試點單位的重點專利技術、產品的產業化;
(四)我縣支持支柱產業、重點領域、重大產業化項目或重點骨幹企事業單位實施專利戰略。
二、申請專利資助資金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我縣註冊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二)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
(三)獲得專利授權的職務發明或非職務發明。
第三章 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及項目實施
第七條 申請專利資助及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程式和申報材料要求。
(一)申報程式:申請專利資助及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由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直接向縣知識產權局申報。
(二)申報材料要求:申請材料一式兩份,申請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由富順縣專利實施計畫項目申報書及附屬檔案兩部分組成;申請專利資助資金由富順縣專利資助經費申請表及附屬檔案兩部分組成。
富順縣專利實施計畫項目申報書為申請的正式檔案,由項目承擔單位如實填寫。主要包括:申報單位基本情況、主要專利情況、實施該項目的目的意義、項目實施方案、發明創造要點及作用、項目效益分析、項目實施準備情況、附屬檔案材料清單、項目實施投資情況等內容。附屬檔案為相關信息的證明資料,主要包括:有效專利(申請)證明。
富順縣專利資助經費申請表為申請的正式檔案,由申報人如實填寫。主要包括:申報人基本情況、專利項目基本情況、申請資助金額等內容。附屬檔案為相關信息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有效專利證明和相關檔案,職務發明提供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登記證等,非職務發明提供個人身份證。
(三)申報時間: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的申報在每年3月10日前完成,特殊情況下的重點項目,經縣知識產權局同意,可及時直接申報。
專利資助資金的申報應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縣知識產權局常年受理。同一件專利只能提出一次申請。
第八條 項目評審立項
(一)縣知識產權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匯總、初審後,由縣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對項目申報條件、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可行性進行評審,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調查。
(二)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經縣知識產權局審定立項的項目,列入專利資助及專利實施專項資金計畫,由縣知識產權局與縣財政局聯合行文下達,正式立項。
(三)縣財政局按規定的資金用途、對象,及時下達預算和撥付資金。
第九條 項目實施
項目單位收到縣專利實施專項資金後,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項目實施方案儘快組織項目的實施;要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取得的縣級財政的扶持資金,並按國家統一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相應的財務、會計處理。
第四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十條 縣知識產權局和縣財政局共同對下達的專利實施計畫項目實施跟蹤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的落實到位情況、使用情況,專利實施計畫項目的執行情況(包括:完成、中止、撤銷、失敗情況及使用效果)上報縣知識產權局和縣財政局。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專利資助及專利實施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如實填寫申報表,提供真實的附屬檔案材料,並接受智慧財產權和財政部門對項目的跟蹤、監督和管理。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或違規使用資金,一經核實將全額追回資金,以後將不再受理該單位和個人的相關申請。
第十三條 縣財政和智慧財產權部門應加強對申請專利資助及專利實施專項資金以及使用專利實施專項資金項目的審查、監督,嚴格把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