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縣專利申請及套用資助管理辦法

《開縣專利申請及套用資助管理辦法》是在開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縣專利申請及套用資助管理辦法
  • 地區:開縣
  • 類型:管理辦法
  • 適用國家:中國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人申請專利和套用專利,提高我縣原創性自主智慧財產權擁有量,增強企業的技術創新和市場競爭能力,推動科技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重慶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和《重慶市專利資助辦法(試行)》,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資助是指政府對國際專利,國內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及套用給予資助。
第三條 專利資助的資金,從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中列支。
第四條 在本縣註冊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具有本縣常住戶口的自然人以及戶籍未在本縣但在開縣就業或創業的自然人,申請專利並獲受理、授權的,可以申請專利資助。
縣內註冊企事業單位組織實施符合本縣產業發展政策的專利技術的,可以申請專利套用資助。
第五條 資助條件
申報專利申請資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資助的專利應當具有市場套用的前景,符合本縣產業發展方向;
(二)專利申請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或授權的(受理以《專利受理通知書》為依據、授權以《專利證書》為依據);
(三)已經繳納了專利申請費和代理費。
申請專利套用資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套用的專利技術符合本縣產業發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並對企業發展有明顯推動作用;
(二)具備轉化專利技術的相關設備設施,並已試製投產並產生了一定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無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第六條 資助標準
(一)申請國際專利,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獲得《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後,予以一次性專利受理資助。標準如下:
1.國內專利
發明專利:3000元/件;
實用新型專利:1500元/件;
外觀設計專利:800元/件;
2.國際專利:30000元/件,每項發明專利最多資助3個國家或地區。
(二)獲得國際專利權,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後,予以一次性專利授權資助。標準如下:
1.國內專利
發明專利:2000元/件;
實用新型專利:1000元/件;
外觀設計專利:500元/件;
2.國際專利:10000元/件,每項發明專利最多資助3個國家或地區。
(三)專利套用資助標準:套用專利技術的企業,根據其所需費用情況,給與一次性資助1—20萬元。
第七條 縣科委每年接受二次專利資助申請:上半年的申請時間為6月,接受上年度12月至本年度5月的專利受理和授權的;下半年申請時間為12月,接受本年度6月至本年度11月的專利受理和授權的。申請單位或個人應當按要求填寫申請表,附有關材料,並在規定時間內報縣科委。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不再資助。(本辦法適用2009年1月1日以後申請或授權的專利)。
第八條 申報專利申請資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縣專利申請費資助申請表;
(二)專利受理的提供《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專利授權的提供《專利證書》;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收費處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重慶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專利申請費收據(出示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四)單位申請的須分別提交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出示原件並提交複印件);自然人申請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出示原件並提交複印件),縣外在本縣創業的申請人要提供本人在開縣創業的證明。
申報專利套用資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縣專利套用項目申報表;
(二)授權專利清單或購買專利相關依據;
(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四)提供產品註冊登記和轉化套用專利設備的證明。
第九條 縣科委會同縣財政局對申請專利套用資助的單位條件、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資助方案,報縣政府審定。
第十條 獲得政府資助的自然人憑身份證證明在縣科委領取資助資金;獲得資助的單位,由縣財政局根據審批機關的檔案,直接劃入其單位帳戶。
第十一條 縣級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當年資金若有結餘,留轉下年使用。
第十二條 縣科委每年12月底對全年專利資助情況進行匯總,並抄報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科委按照各自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一經發現弄虛作假,全數追回已資助的經費,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開縣專利申請及套用資助管理辦法(試行)》(開縣府辦發〔2007〕161號)即行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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