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

《貴州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是貴州省知識產權局修訂出台的辦法,持續加大對各類創新主體的扶持力度,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全面推進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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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打通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智慧財產權資助資金(以下簡稱資助資金)是指從省級財政安排的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專項資金中,統籌用於支持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的資金,資助資金管理按照《貴州省支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及運用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資助資金的使用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部署,堅持“效益優先、注重質量、重點支持、兼顧公平、事後資助、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資助項目,系從事我省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資助條件並提供相應印證資料,經省知識產權局審核通過後給予的後補助。
第五條 申請資助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資助對象智慧財產權權屬清晰、合法有效。
(二)資助對象無違反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違法犯罪行為,資助項目審核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的“行政處罰信息”、“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和“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信息”欄目中無記錄(資助項目審核時記錄已修復或移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除外);其中,“行政處罰信息”記錄自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至資助項目審核時,超過2年尚未移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不再對其資助申請進行限制。
(三)智慧財產權為多個權利人共有的,只能由第一順序權利人提出資助申請。
第六條 省知識產權局負責智慧財產權資助申請的受理、審核、公示、資金撥付。
第二章 資助範圍和標準
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創造:
(一)高價值發明專利授權資助。新授權的高價值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500元。高價值發明專利的範圍,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明確的範圍為準。
(二)高價值發明專利維持資助。對申請日起滿10年的高價值發明專利,自屆滿10年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資助申請,每件資助3000元。
(三)國外發明專利授權資助。對國外授權發明專利,資助繳納官費的50%,一個國家或地區每件最多資助1.5萬元,每件發明專利資助不超過3個國家或地區。該國外發明專利在中國未獲得授權的,不予資助。
(四)地理標誌註冊(批准、登記)資助。獲得地理標誌註冊(批准、登記),每件資助2萬元,僅資助一個渠道。
(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登記資助。獲得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登記,每件資助2000元。
(六)植物新品種授權資助。獲得植物新品種授權,每件資助5000元。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運用:
(一)國內(含港澳台地區,下同)發明專利實施資助。發明專利權利人(不包括自然人)將其國內授權6個月內的發明專利,或者非關聯交易受讓取得一年內的發明專利,實際運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認定試點平台進行備案,每件實施的發明專利資助3000元。
(二)智慧財產權運營資助:
1.發明專利轉讓許可資助。鼓勵產學研結合,高校院所、企業等創新主體將授權發明專利首次轉讓或許可給企業,屬非關聯交易並在我省轉化實施,單筆轉讓或許可的實際交易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上的,按實際交易金額的3%,給予轉讓或許可發明專利的高校院所、企業資助。同一單位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每年按實際交易金額從高到低排序資助不超過20家。
2.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機構資助。為授權發明專利轉讓、許可提供居間、交易等運營服務,按轉讓、許可發明專利實際交易金額的3%,給予提供居間、交易服務的運營服務機構資助。每家運營服務機構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每年按提供運營服務的實際交易金額從高到低排序資助不超過5家。
3.發明專利開放許可資助。發明專利權人將其授權發明專利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開放許可平台進行公示後,首次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契約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備案登記,每件發明專利資助3000元。
4.智慧財產權運營平台建設資助。鼓勵建設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或者區域運營中心,打通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服務”全鏈條,推動智慧財產權與產業有機融合。對成功申報國家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或者區域運營中心的單位,給予一次性資助100萬元。在運營中心建設階段,每年組織專家對運營中心的建設成效進行評審,評審合格的給予每年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為期三年。
(三)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資助。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向銀行申請一年期及以上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本息還清並解除質押後,按照質押貸款額的1%給予貼息資助,同一單位年度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銀行向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發放一年期及以上專利、商標質押貸款,按照質押貸款額的0.2%給予風險資助,同一銀行對同一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發放的專利、商標質押貸款,年度風險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智慧財產權權利人、銀行機構通過擔保方式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參照上述標準給予資助。全年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資助總額以當年預算資金為限,用完即止。
(四)智慧財產權保險資助。購買智慧財產權保險的保費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資助3000元。
(五)智慧財產權證券化資助。對以智慧財產權為基礎資產公開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融資企業給予一次性資助,資助金額為實際融資金額的2%,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每年按實際融資金額從高到低排序資助不超過2單,每年首單優先資助。參與智慧財產權證券化企業按照實際融資比例分享資助金額。
(六)標準必要專利資助。對在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或修訂中採用其核心技術並形成標準必要專利的企事業單位,每採用1件發明專利資助1萬元,每項標準最多資助10萬元。
(七)地理標誌產品產業化促進項目資助。對列入國家地理標誌運用促進重點聯繫指導名錄的項目,給予申報單位一次性資助30萬元;對貴州省地理標誌產品產業化促進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
(八)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核准使用資助。對經核准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市場主體,每家資助5000元。
第九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
(一)智慧財產權維權資助。鼓勵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主動維權,行政處理、司法訴訟或仲裁程式終結,其維權請求獲得支持的,對權利人的合理維權費用給予一次性資助。國內維權每件資助1萬元,涉外維權每件資助10萬元,同一權利人同一權利類型,每年最多資助1件。國內維權每年按申請資助先後順序資助不超過100件,涉外維權每年按申請資助先後順序資助不超過10件。調解機構成功調解司法或行政機關移送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每件資助1000元,同一調解機構每年最多資助10萬元。
(二)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資助。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設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給予一次性資助200萬元,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示範區和快速維權中心給予一次性資助100萬元,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示範區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對省知識產權局確定的貴州省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分中心給予一次性資助30萬元,貴州省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站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
第十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
(一)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資助。對獲得批准的國家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示範城市給予一次性資助200萬元,試點城市、示範縣(園區)給予一次性資助100萬元,試點縣(園區)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對獲得省政府督查激勵的市(州)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縣(市、區)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對貴州省縣域(園區)經濟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工程給予一次性資助30萬元。資助資金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撥付至城市(縣、園區)所在地的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規範用於智慧財產權工作。
(二)國家級示範資助。對獲得批准的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高校和科研機構、全國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示範學校,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的其他示範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對獲得批准的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
(三)國家級試點資助。對獲得批准的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高校和科研機構、全國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試點學校,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的其他試點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30萬元。對獲得批准的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 ,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
(四)省級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和高價值核心專利資助。對經組織專家評審確定的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貴州省高價值核心專利,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
(五)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資助。首次通過《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 29490-2013)、《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 33250-2016)、《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 33251-2016)、《專利代理機構服務規範》(GB/T 34833-2017)《創新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指南》(ISO56005/56002)等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給予一次性資助3萬元。
(六)“一事一議”項目資助。對本辦法未規定、但確需組織實施的項目,實行“一事一議”。經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後,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項目實際需要進行資助,或參照一般項目20萬元、重大項目50萬元、特別重大項目100萬元及以上的標準進行資助。
第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服務:
(一)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建設資助。對獲得批准的國家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對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專利導航服務基地、貴州省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能力建設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30萬元;對全國智慧財產權服務品牌機構、貴州省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
(二)專利代理機構資助。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在我省設立滿3年、擁有2名以上在我省備案執業的專利代理師、上年度代理我省國內發明專利授權50件以上的專利代理機構(含外省在我省設立的分支機構),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
(三)商標代理機構資助。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備案在我省成立滿3年,上年度代理我省商標核准註冊 500件以上的商標代理機構,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
(四)智慧財產權人才資助。對獲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並從事智慧財產權工作自然人,資助2000元。對獲得智慧財產權師並從事智慧財產權工作的自然人,中級職稱資助2000元,高級職稱資助5000元。
(五)智慧財產權研究資助。對承擔省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的貴州省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專利導航、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項目的承擔單位,每個項目資助15萬元;重點專項導航、重點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每個項目資助30萬元。
(六)智慧財產權公益服務資助。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幫助100家以上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制定、戰略規劃編制、專利技術挖掘、商標品牌指導、智慧財產權申請與維護、許可轉讓、智慧財產權評估、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等公益服務一年以上,給予20萬元資助。
第三章 申請資助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二條 申請本辦法規定的資助資金,應當提交《貴州省智慧財產權資助項目申請表》,並根據本辦法對各類資助項目規定的具體要求,提交相應印證資料。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知識產權局檔案辦理的資助項目,不用提交《貴州省智慧財產權資助項目申請表》。
根據省知識產權局印發通知申報的資助項目,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報資料。
第十三條 資助資金10萬元及以上的資助項目,申請資助時應當提交由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申請資助前用於智慧財產權工作經費的專項審計報告。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檔案明確的資助項目、智慧財產權運營、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等不適宜提交審計報告的資助項目除外。在資助時未能提交第三方審計報告的,可在資助項目涉及的工作完成後提交第三方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創造資助應當提交:
專利、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智慧財產權獲得授權(註冊、批准、登記)證書的複印件。
申請國外發明專利授權資助,應當提交繳納國外發明專利審查授權官費票據、國外發明專利授權證書、同一發明在中國獲得發明專利授權證書的複印件等印證資料。
第十五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運用資助應當提交:
(一)申請國內發明專利實施資助,應當提供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認定試點平台備案的備案號。
(二)申請智慧財產權運營資助,應當提交發明專利轉讓、許可契約,國家知識產權局轉讓登記、許可備案,轉讓、許可資金票據,居間、交易服務等印證資料。
(三)申請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貼息資助,應當提交專利權或商標權質押登記及解除質押、質押契約及貸(借)款契約複印件、收到及償還貸款本金等印證資料。
(四)銀行申請專利、商標質押貸款風險資助,應當提交專利權或商標權質押登記、質押契約及貸(借)款契約複印件、貸款發放憑證等印證資料。
(五)申請智慧財產權保險保費資助,應當提交保險契約及購買保險票據複印件。
(六)申請智慧財產權證券化資助,應當提交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發行相關印證資料,企業實際融資情況印證資料。
(七)申請標準必要專利資助,應當提交標準文本、標準採用專利情況說明及印證資料。
第十六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資助應當提交:
申請維權資助應當提交行政處理決定書、判決書、仲裁決定書,申請調解資助應當提交調解書、司法或行政部門移送調解函等印證資料。
第十七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管理資助應當提交:
(一)國家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範城市(縣、園區)、縣域(園區)經濟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工程,應當提交城市(縣、園區)政府(管委會)制定印發的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範、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工程實施方案。
(二)申請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資助,應當提交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複印件,以及有效發明專利、授權植物新品種或登記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1件及以上清單(專利代理機構除外)。
第十八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服務資助應當提交:
(一)專利導航服務基地資助應當提交服務方案。
(二)申請專利商標代理機構資助,應當提交代理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格資料、專利商標代理業務印證資料、納稅憑證複印件。
(三)申請專利代理師資格資助,應當提交身份證複印件、從事智慧財產權工作印證資料。
(四)申請智慧財產權師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資助,應當提交身份證複印件、智慧財產權師專業技術職稱、從事智慧財產權工作印證資料。
第四章 資助辦理程式
第十九條 申請資助時間。申請本辦法規定的資助資金,應當在具備資助條件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辦理資助事項。逾期申請的,原則上不予資助,特殊情況經省知識產權局審核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條 申請辦理方式:
(一)網上申請資助項目。申請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資助項目,可登入“貴州政務服務網(zwfw.guizhou.gov.cn)”選擇“省級-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網上申報,審核通過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紙質件以郵寄或視窗遞交方式報送至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省市場監管局服務視窗。
(二)按照通知要求申請資助項目。申請貴州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貴州省高價值核心專利、貴州省縣域(園區)經濟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工程、貴州省地理標誌產業化促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專利導航、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能力建設、智慧財產權公益服務、貴州省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以及“一事一議”項目資助的時間及相關要求,以省知識產權局下發的通知為準。
(三)省知識產權局直接辦理資助項目。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檔案或省知識產權局檔案資助的項目,由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檔案或省知識產權局檔案直接辦理資助。本辦法第八條第(八)項資助項目,由省知識產權局直接辦理資助。
(四)自行申請辦理資助項目。申請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其他資助項目,申請人應當自行將《貴州省智慧財產權資助項目申請表》及相關印證資料裝訂成冊,直接送交省知識產權局經辦處室。《貴州省智慧財產權資助項目申請表》格式及經辦處室信息詳見本辦法政策解讀。
第二十一條 審核。省知識產權局對申請資料於每年1月、7月進行兩次集中審核。必要時,也可以根據申請資助情況,及時進行審核。
對於具有競爭性的資助項目,為保證資助項目公平、公正,必要時,省知識產權局可通過組織專家評審、或者委託第三方對相關項目進行篩查,對資助項目進行審核。
第二十二條 公示。經省市場監管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的資助名單在省市場監管局入口網站(amr.guizhou.gov.cn)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資金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資助對象應當自公示期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加蓋財務專用章的收款收據,並附銀行開戶許可證複印件及開戶銀行行號資料辦理資金撥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知識產權局結合年度資助項目情況,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科學合理編制資助資金預算,保證年度資助工作所需必要的經費預算。如因當年資助政策變化等客觀原因造成現有資金預算存在不足的,由省知識產權局商省財政廳統籌現有預算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遇政策調整無預算安排的項目,不再予以資助。不同資助項目之間,按程式審批後可以適當進行調劑使用。
第二十五條 資助對象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須將申請資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對提供虛假資料及以不正當行為騙取或套取資助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省知識產權局辦理資助的工作人員在資助受理、審核、資金撥付等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市(州)知識產權局可以結合各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落實智慧財產權工作部署。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省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貴州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的通知》(黔知發〔2022〕1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印發前已獲批國家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範城市(縣、園區)、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和列入國家地理標誌運用促進重點聯繫指導名錄的項目,落實經費預算後可按本辦法資助標準給予資助或補足資助資金。

發展歷史

2023年5月,貴州省知識產權局修訂出台《貴州省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

內容解讀

《資助辦法》突出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五個重點環節,對資助標準進行細化,對部分項目進行最佳化調整。
01 加大對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範等重點項目的支持力度
如對獲得批准的國家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示範城市給予一次性資助200萬元,對試點城市、示範縣(園區)給予一次性資助100萬元,對試點縣(園區)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
02 新增部分急需支持項目
如在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面,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設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給予一次性資助200萬元,對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示範區和快速維權中心給予一次性資助100萬元,對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示範區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在督查激勵方面,對獲得省政府督查激勵的市(州)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對縣(市、區)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
03 降低部分項目資助標準
如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託管服務資助由30萬元調整為20萬元。
此外,《資助辦法》規定,進一步簡化資助辦理程式,最大限度方便民眾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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