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專利獎評獎辦法

貴州省專利獎評獎辦法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專利獎評獎辦法
  • 施行時間: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第一條 為鼓勵和表彰為技術(設計)創新及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和發明人(設計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貴州省專利保護條例》、《中國專利獎評獎辦法》、《貴州省智慧財產權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州省科學技術廳(省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成立貴州省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利獎的評獎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貴州省科學技術廳(省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管理處,負責專利獎評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貴州省專利獎設貴州省專利金獎和貴州省專利優秀獎、貴州省外觀設計金獎和貴州省外觀設計優秀獎。貴州省專利金獎和貴州省專利優秀獎從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中評選產生,貴州省外觀設計金獎和貴州省外觀設計優秀獎從外觀設計專利中評選產生。
第四條 貴州省科學技術廳(省知識產權局)每兩年組織一次貴州省專利獎評選活動。每次評選貴州省專利金獎2項、貴州省專利優秀獎10項、貴州省外觀設計金獎1項、貴州省外觀設計優秀獎5項。
第五條 貴州省專利金獎、貴州省外觀設計金獎各一次性獎勵10萬元,貴州省專利優秀獎、貴州省外觀設計優秀獎各一次性獎勵3萬元,獎勵經費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六條 貴州省專利獎的推薦申報、評獎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本省行政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及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申報貴州省專利獎。
第八條 中央在黔和省屬企事業單位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申報;其它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區市(州)知識產權局申報,經初審後擇優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推薦申報。
第九條 申報貴州省專利獎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評獎當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以授權公告日為準)被授予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不含國防專利、保密專利)。
二、專利權有效且穩定,專利權屬關係清楚,無法律糾紛。
三、未獲得過中國專利獎或貴州省專利獎。
四、按要求填寫《貴州省專利獎申報書》,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專利證書複印件。
(二)當年專利年費繳費證明或專利登記簿副本。
(三)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需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可的專業服務機構出具的專利檢索報告。
(四)專利實施所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證明(實施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經濟效益證明、當地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稅證明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 貴州省專利獎評獎評價指標及權重
一、發明、實用新型專利
(一)專利質量(25%)。評價:1.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2.文本質量。
(二)技術先進性(25%)。評價:1.原創性及重要性; 2.相比當前同類技術的優缺點;3.專利技術的通用性。
(三)運用及保護措施和成效(35%)。評價:1.專利運用及保護措施;2.經濟效益及市場份額。
(四)社會效益及發展前景(15%)。評價:1.社會效益; 2.行業影響力;3.政策適應性。
二、外觀設計專利
(一)專利質量(25%)。評價:1.創新性和工業適用性; 2.文本質量。
(二)設計要點及理念的表達(25%)。評價:1.設計要點獨特性;2.藝術性及象徵性;3.功能性。
(三)運用及保護措施和成效(35%)。評價:1.專利運用及保護措施;2.經濟效益及市場份額。
(四)社會效益及發展前景(15%)。評價:1.社會效益; 2.發展前景。
第十一條 貴州省專利獎評審程式
一、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初步審查,對初步審查合格的項目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初步獲獎項目名單報評審委員會。
二、評審委員會對初步獲獎項目名單進行審定,確定獲獎項目及其獎勵等級。
三、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在貴州省科學技術廳(省知識產權局)網站上公示獲獎項目名單,公示時間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的獲獎項目,在貴州省科學技術廳(省知識產權局)網站和《貴州日報》上公布。
第十二條 異議處理
一、貴州省專利獎評選工作接受社會監督,社會公眾對公示項目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
二、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異議材料後,對異議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並向評審委員會報告,並及時將評審委員會決定的處理意見通知異議方和項目申報人、推薦單位。
三、參與異議處理的有關人員對異議者的身份及有關異議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 貴州省專利獎的表彰和獎勵
一、貴州省科學技術廳(省知識產權局)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向榮獲貴州省專利獎的單位或個人頒發獎牌,並給予一次性獎勵,對發明人(設計人)頒發證書。
二、對榮獲貴州省專利獎的項目優先推薦參加中國專利獎的評選。
三、對榮獲貴州省專利獎的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應將其獲獎情況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並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十四條 若發現獲得貴州省專利獎的有關申報材料不真實,不具備獲獎條件的,由貴州省專利獎評審委員會撤銷所獲獎項、追回獎牌、獎金和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參與貴州省專利獎評獎活動的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科學技術廳(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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