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專利獎評獎辦法

《海南省專利獎評獎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國專利獎評獎辦法》、《海南省功勳榮譽表彰獎勵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3月28日,海南省知識產權局發布《海南省專利獎評獎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專利獎評獎辦法
  • 制訂單位:海南省知識產權局
修訂信息,徵求意見稿,

修訂信息

2023年3月28日,海南省知識產權局印發公告,公開徵求《海南省專利獎評獎辦法》的意見。

徵求意見稿

海南省專利獎評獎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海南省專利獎(以下簡稱省專利獎)評選表彰工作,獎勵在技術(設計)創新、保護及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和發明人(設計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國專利獎評獎辦法》和《海南省功勳榮譽表彰獎勵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自薦、評審、獎勵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省專利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省知識產權局具體承辦,設省專利金獎和省專利優秀獎。
第四條 省專利獎每年評選一次,省專利金獎不超過4項、省專利優秀獎不超過8項。
第五條 省專利獎評選堅持激勵創造、保護創新、引導運用、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省知識產權局設省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統籌省專利獎的評審組織工作,審議確定擬獲獎名單和異議裁決,決定、處理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等。
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分別由省知識產權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省知識產權局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和機關黨委相關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辦公室和各專業評審組。
評審辦公室設在省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運用服務處,具體承擔制定實施評獎工作方案,組織各專業評審組開展評審工作等;各專業評審組由評審辦公室組建,成員包括專利審查員專家、產業技術專家和經濟管理專家等。產業技術專家、經濟管理專家從《海南省知識產權局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利審查員專家委託相關專利審查協作中心推薦。
第三章 申報與推薦
第八條 申報省專利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參評專利為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含已解密國防專利,不含保密專利),且專利權有效、穩定;
(二)申報主體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單位或具有本省戶籍或工作居住證的個人,且為第一專利權人。專利權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須經全體專利權人同意方可申報;
(三)參評專利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高或者設計獨特,實施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針對參評專利有相對完善的保護措施。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省專利獎:
(一)參評專利存在專利權屬糾紛、專利權無效糾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糾紛,以及未繳年費或滯納金等情形;
(二)參評專利已獲得中國專利獎或海南省專利獎;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合申報的情形。
第十條 省專利獎採取推薦與自薦相結合的方式申報。下列部門、單位和專家可以推薦參評項目:
(一)各市(縣、自治縣)專利行政管理部門;
(二)省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三)中央駐瓊有關單位;
(四)國家級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範園區;
(五)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
推薦單位或推薦院士應當對推薦項目的參評資格、申報材料等進行審核,確保相關材料完整、真實、準確,並按照當年評選通知要求擇優推薦。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高校每年可自薦2個項目參評,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每年可以自薦1個項目參評。評審辦公室可結合省專利獎評審工作實際,適當調整推薦和自薦範圍。
第十一條 由各市(縣、自治縣)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推薦的,遵循屬地管理原則;由省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中央駐瓊單位推薦的,遵循業務管理原則;由國家級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範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推薦的,遵循園區管理原則;由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推薦的,遵循專業相關原則。同一學科或領域的兩位或兩位以上中國科學院院士或者中國工程院院士可聯合推薦1項相同學科或領域的專利項目,每位院士只能推薦1項。
第十二條 申報省專利獎,應當填寫《海南省專利獎申報書》,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利權人和參評單位聲明》;
(二)《專利授權公告文本》;
(三)由省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中央駐瓊單位、園區或院士推薦的,需提供推薦單位或推薦院士出具的推薦書;以“單位自薦”方式申報的,需提供單位自薦書;
(四)在國家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認定試點平台上備案成功的,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有專利許可、出資或者融資等情形的,應當提交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備案證明、專利出資契約、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填寫經濟效益數據的,專利權人可以提交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參評專利經濟效益專項審計報告,或該專利近三年產生的經濟效益相關證明材料;外觀設計專利需提交產品的樣品或者實物照片;
(五)申報主體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獎狀證書、項目套用證明等;
(六)評審辦公室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省專利獎採取網上申報形式,無需提供紙件。申報單位或個人登入網上申報系統,註冊後登入項目申報平台,選擇推薦方式,按照要求逐項填寫省專利獎申報書、上傳附屬檔案材料等。
第十四條 各市(縣、自治縣)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登錄申報系統,對所轄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通過申報系統向評審辦公室推薦參評項目。省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中央駐瓊單位、園區或院士推薦的項目以及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高校、示範企業自薦的項目,須經申報單位所在地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評條件進行審核,由各市縣統一推薦,不占市縣推薦名額。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十五條 評審標準
(一)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的評價指標及權重:
1.專利質量(25%)。對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及文本質量進行評價。
2.技術先進性(25%)。對專利的原創性及重要性、相比當前同類技術的優缺點及專利技術的通用性進行評價。
3.運用及保護措施和成效(35%)。對專利的運用及保護措施和成效、經濟效益及市場份額進行評價。
4.社會效益及發展前景(15%)。對專利的社會效益、行業影響力及政策適應性進行評價。
(二)外觀設計專利的評價指標及權重:
1.專利質量(25%)。對專利的創新性、工業適用性及文本質量進行評價。
2.設計要點及理念的表達(25%)。對專利設計的獨特性、藝術性、象徵性及功能性進行評價。
3.運用及保護措施和成效(35%)。對專利的運用及保護措施和成效、經濟效益及市場份額進行評價。
4.社會效益及發展前景(15%)。對專利的社會效益和發展前景進行評價。
第十六條 評審程式
(一)評審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不合格的,要求申報人在規定時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二)初審合格後,由評審辦公室按照專利類型、技術領域等進行匯總分類,並根據匯總分類情況,成立相應的專業評審組進行書面評審和現場答辯評審。
(三)評審辦公室根據各專業評審組評審結果,制定擬獲獎項目建議方案,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審議。
(四)評審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擬獲獎項目建議方案進行集體審議,提出省專利獎擬獲獎項目名單。
(五)擬獲獎項目名單經省知識產權局批准後,在省知識產權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六)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後,評審辦公室將獲獎項目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專利獎擬獲獎項目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評審辦公室提出,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評審辦公室應當對異議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建議,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收到上述處理建議後,應當集體研究作出處理決定,並由評審辦公室在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決定和理由書面通知異議方、推薦方和申報方。
第二十條 參與異議處理的有關人員須對異議者的身份及有關異議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章 授獎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獲得省專利金獎、專利優秀獎的專利權人給予獎勵,由海南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從海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中支付。
獲獎專利項目涉及多個權利人的,資金分配由相關專利權人自行協商。獎勵資金應當用於獎勵項目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以及對該項專利技術實施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或者用於專利相關工作,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省知識產權局為獲獎項目頒發獎牌和證書。獎牌頒發給獲獎專利的專利權人,證書頒發給獲獎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
第二十三條 對當年獲得省專利金獎的獲獎項目且符合中國專利獎申報條件的,優先推薦參評中國專利獎。
第二十四條 獲得省專利獎的項目,專利權人可在其產品上標註海南省專利金獎、海南省專利優秀獎字樣和獲獎年月。
第二十五條 獲得省專利獎的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應當將獲獎情況及其主要貢獻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評優評先、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職務晉升、業績考核等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專利獎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參與省專利獎評審的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保守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不得泄漏評審情況,與申報單位或者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七條 凡在省專利獎評選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的,經查實,依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對獲獎項目,若發現報送材料不實,且有證據證明不符合條件或者以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當手段謀取省專利獎的,由評審辦公室提出撤銷授獎的意見,經評審委員會審議後報省知識產權局批准,撤銷授獎,追回獎金、獎牌和證書。同時,提請有關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二)參與省專利獎評審活動的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泄漏評審情況的,是專業評審組成員的取消其評審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參加省知識產權局組織的各類評審活動;是工作人員的,取消其參加評審工作的資格,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推薦單位及推薦人明知或應知專利權人弄虛作假,仍協助專利權人謀取省專利獎的,由評審辦公室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獲獎單位及個人有義務配合省知識產權局等有關單位開展宣傳和交流,推動全社會形成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智慧財產權文化理念。
第二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冒名開展海南省專利獎評審活動,否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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