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蘇知規〔2022〕2號
各市、縣(市、區)知識產權局,局機關各處室,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專利獎評獎辦法》(蘇政發〔2022〕66號)有關要求,我局制定了《江蘇專利獎評獎辦法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2022年7月27日
檔案全文
江蘇專利獎評獎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江蘇專利獎評選工作,根據《江蘇專利獎評獎辦法》(蘇政發〔2022〕66號,以下簡稱《辦法》)《江蘇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蘇辦發〔2019〕52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江蘇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評審、獎勵、管理、宣傳等活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江蘇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統籌江蘇專利獎的評選工作,審議確定擬獲獎名單和異議裁決,決定、處理評獎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等。
評審委員會設主任2名,由省知識產權局主要負責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分管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行業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省知識產權局提出,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
評審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4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屆評審委員會成員經省政府批准之日止,可以連任。
第四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知識產權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江蘇專利獎評選的日常工作,具體承擔制定實施評獎工作方案,組織專家組開展具體評審等。
專家組成員包括專利審查員專家、技術專家、經濟專家和智慧財產權管理專家等。
第三章 申報與推薦
第五條 每屆評獎活動開始前,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制定評獎工作實施方案,提出評審委員會成員單位具體人員名單,報省創建達標評比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審核後,按工作程式報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省政府批准後,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發布江蘇專利獎評選活動通知,明確申報時限、申報範圍、申報條件、申報材料及受理方式等。
第七條 申報參評江蘇專利獎中專利金獎、銀獎和優秀獎的專利項目,申報主體應當為專利權人。當專利權人為多個的,應當由其中一個專利權人牽頭,經全體專利權人同意後申報。
申報主體為單位的,在申報前,應當由申報主體對擬申報參評的專利項目在本單位範圍內進行公示;申報主體為個人的,由所在設區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公示。
第八條 申報參評江蘇專利獎中專利發明人獎的,申報主體應當為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本人。
在申報前,應當由申報主體所在單位對擬申報參評的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在本單位範圍內進行公示;申報主體沒有單位的,由所在設區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公示。
第九條 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中的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後方可申報參評。
第十條 《辦法》第七條、第八條中的“本省常住居民”是指經常居住地為江蘇的個人。
《辦法》第八條和本細則中的“主要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在專利證書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欄中署名前三位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一條 《辦法》第八條中的“專利質量高”,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一)有效專利中發明專利占比較高;
(二)專利技術與戰略性新興產業關聯度高;
(三)專利在海外有同族專利權;
(四)專利權平均維持年限長;
(五)專利已實現較高質押融資金額;
(六)專利技術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等獎項。
第十二條 《辦法》第九條第一項中的專利項目已獲得江蘇專利獎,包含以往獲得過江蘇省專利項目獎;個人已獲得江蘇專利發明人獎,包含以往獲得過江蘇省十大傑出專利發明人獎、十大優秀專利發明人獎和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
第十三條 申報參評江蘇專利獎的專利項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蘇專利獎申報書(項目類)》;
(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需提供獨立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或者新穎性檢索報告;
(三)該專利近三年產生的經濟效益說明(加蓋實施單位財務專用章),重點說明新增銷售額、新增利稅額、出口額等經濟指標,並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實施單位相應納稅證明或者納稅憑證掃描件;如有專利許可、出資或者融資等情形的,應當提供相關契約掃描件等證明材料;
(四)該專利近三年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說明(加蓋出具單位公章),並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五)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樣品或者實物照片;
(六)申報主體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獲得資助、獲獎、商譽情況等。
第十四條 申報參評江蘇專利獎中發明人獎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蘇專利獎申報書(發明人類)》;
(二)申報人從事技術創新工作的履歷,職務在副廳局級或者相當於副廳局級以上的幹部,還需提供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並在教學、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證明。履歷及證明材料需要加蓋單位公章,無工作單位的,應當由申報人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蓋章;
(三)申報人作為主要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專利清單;
(四)上述專利近三年實施產生的經濟效益說明(加蓋實施單位財務專用章),重點說明新增銷售額、新增利稅額、出口額等經濟指標,並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實施單位相應納稅證明或者納稅憑證掃描件;如有專利許可、轉讓、出資或者融資等情形的,應當提供相關契約掃描件等證明材料;
(五)上述專利近三年實施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說明(加蓋出具單位公章),並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六)申報主體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如獲得資助、獲獎等。
第十五條 申報江蘇專利獎採取推薦方式。
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推薦的,遵循屬地管理原則;由省智慧財產權議事協調機構成員單位推薦的,遵循業務管理原則;由省級相關行業協會及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推薦的,遵循專業相關原則;由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科協、省殘聯、省工商聯等省級群團組織推薦的,遵循面向一線原則。
第十六條 推薦單位或者推薦院士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按照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分配的推薦名額對申報參評的專利項目或者個人進行擇優推薦;院士推薦須同時有2位或者2位以上院士聯合推薦,且每位院士只能推薦1項申報參評專利項目或者1名申報參評個人。
相同專利權人申報參評專利項目原則上不超過1項。專利權人是高等學校或者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的,申報參評專利項目不超過2項,其中,專利權人是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高校的,申報參評專利項目不超過4項;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申報參評專利項目總數不超過5項。
同一高等學校申報參評江蘇專利獎中發明人獎的不超過2名,其他企事業單位不超過1名。
第十七條 推薦單位應當對擬推薦參評的專利項目或者個人進行公示;院士擬推薦參評的專利項目或者個人由所在設區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後,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院士出具推薦書,並寫明推薦理由,加蓋單位公章或者院士個人簽名。未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推薦書的,視為不予推薦。
第十九條 推薦參評江蘇專利獎應當面向基層和一線工作人員,縣處級幹部比例控制在20%以內。
第四章 評 審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江蘇專利獎申報書》及相關材料按照《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和本細則第三章相關規定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材料,要求推薦單位或者推薦院士組織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放棄推薦。
第二十一條 對經形式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按照專利類型、技術領域、人員類型等進行匯總分類,並隨機抽選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進行評審。
第二十二條 江蘇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評審標準:
(一)發明、實用新型專利
1.專利質量。評價:(1)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2)文本質量。
2.技術先進性。評價:(1)原創性及重要性;(2)相比當前同類技術的優缺點;(3)專利技術的通用性。
3.運用及保護措施和成效。評價:(1)專利運用及保護措施;(2)經濟效益及市場份額。
4.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及發展前景。評價:(1)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2)行業影響力;(3)政策適應性。
(二)外觀設計專利
1.專利質量。評價:(1)創新性和工業適用性;(2)文本質量。
2.設計要點及理念的表達。評價:(1)設計要點獨特性;(2)藝術性及象徵性;(3)功能性。
3.運用及保護措施和成效。評價:(1)專利運用及保護措施;(2)經濟效益及市場份額。
4.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及發展前景。評價:(1)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2)發展前景。
江蘇專利發明人獎評審標準:
(一)發明創造能力。評價:1.作為主要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有效專利數量;2.作為主要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主要專利質量。
(二)實際貢獻度。評價:1.在主要專利發明創造過程中承擔的具體工作;2.在主要專利發明創造過程中實際參與程度;3.在主要專利發明創造過程中做出的實質性貢獻。
(三)相關專利創新水平。評價:1.主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技術先進性;2.主要外觀設計專利設計要點及理念的表達。
(四)相關專利運用及保護措施和成效。評價:1.專利運用及保護措施;2.經濟效益及市場份額。
(五)相關專利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及發展前景。評價:1.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2.發展前景。
第二十三條 江蘇專利獎評審程式和規則如下:
(一)進行兩輪初評,第一輪為網上材料評審,第二輪為現場答辯評審;
(二)網上材料評審包括客觀評分和專家評審兩個部分。客觀評分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直接組織人員對參評項目和個人的客觀指標按照統一的方法採集數據並計算得分;專家評審由專利審查員專家、技術專家、智慧財產權管理專家等組成不少於7人的專家評審組,每位專家分別根據相應類別的評審標準獨立打分。然後由評審委員辦公室按照客觀評分35%、專家評審分65%的權重計算參評專利項目和個人的評審得分,並根據得分從高到低提出入圍現場答辯評審的項目和個人名單;
(三)現場答辯評審包括答辯人陳述和專家提問兩個環節,由專利審查員專家、技術專家、經濟專家和智慧財產權管理專家等組成不少於9人的專家評審組,每位專家根據評審標準對答辯情況進行現場獨立打分。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每個入圍項目和個人的現場答辯專家評分,去掉1個最高分和1個最低分後取簡單平均值作為該入圍項目和個人的現場答辯評審得分;
(四)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按照網上材料評審得分40%、現場答辯評審得分60%的權重計算入圍項目和個人的最終評審得分;
(五)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最終評審得分,提出擬獲獎項目和人員建議名單,報評審委員會;
(六)評審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擬獲獎項目和人員建議名單進行集體審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擬獲獎名單。
第二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會成員參加,表決結果方為有效。評審委員會成員因故無法參加的,應當提前向評審委員會主任請假,經主任同意後,可以委託本單位相關機構負責人參加,並代表該委員會成員進行表決。
擬獲獎項目和人員建議名單應當獲得到會評審委員會成員數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擬獲獎名單在省知識產權局官網上公示,公示期15日。
第二十六條 擬獲獎名單公示前,參評專利項目或者個人如要退出評選,應當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院士以書面形式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並寫明理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並於5日內,書面告知推薦方、申報方。
擬獲獎名單公示後,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原則上不受理退出評獎的申請。
第二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照評選推薦條件和標準,就擬獲獎對象的政治素質、遵紀守法、履行職責、作用發揮等方面情況,徵求有關部門審核意見。對於意見存在異議的,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將向原審核單位申請覆核。
對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管理許可權徵求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及公安等部門意見。
對企業及其負責人徵求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公安、審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發展改革、稅務、市場監管、統戰、工商聯等部門意見。其中,對國有企業及其負責人不徵求統戰部門、工商聯意見;對其他所有制企業及其負責人不徵求組織人事部門、審計部門意見。
對社會人員重點徵求公安部門意見。
第五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江蘇專利獎擬獲獎項目或者人員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寫明聯繫人和聯繫電話,並提供單位營業執照掃描件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掃描件;以個人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寫明聯繫電話和通訊地址,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等)掃描件。未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和有效證明材料的,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接到異議材料後,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對異議內容進行核查,異議內容及其證明材料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並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建議,報送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收到上述處理建議後,應當集體研究作出處理決定,並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在15日內將處理決定和理由書面通知異議方、申報方和推薦方。
第三十二條 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後,評審委員會將江蘇專利獎擬獲獎名單報省政府,經省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證書獎金髮放
第三十三條 江蘇專利獎由省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其中,江蘇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證書頒發給獲獎的專利權人,江蘇專利發明人獎證書頒發給獲獎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由財政部門統一撥付至申報主體,獲獎專利項目涉及多個專利權人的,獎金分配由相關專利權人自行協商。
第三十四條 申報材料提交之後,專利權人發生變更的,仍然按照申報時的專利權人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參與江蘇專利獎推薦和評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保守秘密,與申報單位、項目或者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六條 對在推薦和評審江蘇專利獎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單位和個人,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取消其推薦和評審資格,並提請有關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以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當手段謀取江蘇專利獎的單位和個人,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報請省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記入其社會信用檔案並予以公布,同時,提請有關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獲獎單位和個人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或有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影響惡劣,繼續享有榮譽將會嚴重損害榮譽聲譽的,按程式予以撤銷獎勵。
第三十九條 獲獎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省知識產權局等有關單位開展宣傳和交流,發揮模範帶動作用,推動全社會形成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智慧財產權文化理念。
第四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冒名開展江蘇專利獎評審活動,否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2016年10月12日發布的《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蘇知規〔201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