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利獎評獎辦法(暫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利獎評獎辦法(暫行)》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利獎評獎辦法(暫行)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利獎評獎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貫徹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2010-2020年)》,充分調動我區創新主體的積極性,提升我區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專利獎的評審、獎勵和管理。
第三條 自治區專利獎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為表彰在新疆行政區域內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中國專利而設立的專項獎勵項目。
第四條 自治區專利獎的申報、推薦、受理、評審和獎勵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自治區專利行政部門負責自治區專利獎評審、獎勵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管理。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自治區專利獎的綜合評審工作。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及自治區科技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知識產權局、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廳、教育廳、科協、總工會等部門及自治區發明協會等社會團體負責人組成。評審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專業評審組,負責技術領域的專業評審工作。
第八條 自治區專利獎每兩年評審一次,設特等獎和一、二、三等獎四個等級,獎勵經費從自治區財政專利獎勵資金預算中列支。
第九條 自治區專利獎特等獎授予在國家技術創新領域取得重大突破,在專利技術實施推廣中取得巨大經濟、社會效益的單位或公民。
第十條 自治區專利獎一、二、三等獎授予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研製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中有重大發明或運用和轉化的重大專利技術,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促進本領域的技術進步與創新中有突出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單位或公民。
第十一條 申報自治區專利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利權人或者實施單位;
(二)申報人(公民)為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常住的中國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或專利實施轉化主要貢獻者;
(三)申報專利項目為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不含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且該專利權有效、穩定;
(四)該專利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高或者設計獨特,實施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五)該專利及其產品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產業及環保政策;
(六)針對該專利有相對完善的保護措施;
(七)不存在專利權屬糾紛、專利權無效糾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糾紛;
(八)專利未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獎或者自治區專利獎。
第十二條 申報自治區專利獎的專利項目,應當填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利獎申報書》,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單位的法人證明材料,申報單位為非專利權人的,還需提供對該專利享有合法實施權的材料;
(二)申報人(公民)的有效證明材料;
(三)專利權有效證明材料,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還需提供獨立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四)專利項目實施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證明材料;
(五)針對該專利採取的保護措施說明;
(六)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樣品或者實物照片;
(七)特殊產品的市場準入證明;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自治區專利獎申報專利項目由以下單位推薦:
(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自治區級相關行業協會;
(四)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定的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
第十四條 推薦單位對申報自治區專利獎的專利項目,應組織專家進行初評,提出推薦意見及其等級和獎勵人選,報自治區專利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自治區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申報材料後,對項目申報書及其附屬檔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申報要求的,按專業組織專家進行專業組評審。
第十六條 自治區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業組評審結果,組織相關人員對擬參加綜合評審的專利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七條 對通過專業評審和實地考察的專利項目由評審委員會組織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八條 最終評審結果由自治區專利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公告期為7天。
對自治區專利獎候選人、候選專利項目及其單位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期內以書面形式向自治區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異議。自治區專利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異議方、申報方和推薦方。
第十九條 經公告無異議或經調查處理後已無異議的,經評審委員會覆核後,由自治區專利行政部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自治區專利獎特等獎由自治區主席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其他等級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向獲獎單位頒發證書和獎金,並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專利行政部門對以上獲獎且符合有關申報條件的專利項目,優先推薦申報中國專利獎。
第二十二條 剽竊、侵占他人的專利技術成果,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專利獎的,由評審委員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二十三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專利獎的,由自治區專利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並建議當地政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參與自治區專利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由自治區專利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專利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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