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進智慧財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

《海南省促進智慧財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是為有效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以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精神,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促進智慧財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發布信息,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9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促進智慧財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2023年修訂)的通知。

全文

第一條 為有效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以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精神,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海南省轄區內的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介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本規定所列資助、獎勵項目均為後補助性質,用於智慧財產權領域鼓勵創造、促進運用、加強保護和提升服務。所有項目均指上一年度完成項目,對同一項目,省、市(縣)不重複資助。
第三條 鼓勵開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和運用,對獲批的地理標誌保護產品或地理標誌商標,每件給予50萬元資助。對同一地理標誌產品以不同圖樣獲得地理標誌確權,或同一地理標誌產品獲得不同類型地理標誌確權的,不重複資助。基於《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獲不同類別地理標誌確權的除外。
第四條 扶持植物新品種的培育,鼓勵植物新品種的推廣套用。對獲得國家業務主管部門授予的植物新品種權,由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核審通過的,給予每件3萬元資助。
第五條 鼓勵海南省企業和相關單位將技術轉化為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對專利技術轉化為國際標準的,每項給予10萬元獎勵;對專利技術轉化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每項分別給予5萬元和3萬元獎勵。
第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為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提供質押貸款、擔保等服務。具體補助、補償的標準和適用範圍參照《海南省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獎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鼓勵探索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對成功發行海南省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的牽頭團隊,每項給予50萬元獎勵。對同一獎補對象、同一事項同時獲得多類省、市級資金支持的,按照不重複原則執行。
第八條 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60萬元、40萬元和30萬元獎勵。對獲得海南省專利獎金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獎勵。同一年因同一項目既獲得中國專利獎,又獲得海南省專利獎的,不重複獎勵。
第九條 對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市場主體給予50萬元獎勵。對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市場主體給予30萬元資助。同一商標不重複資助。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且該企業自主研發的有效發明專利達到3件以上的,給予30萬元獎勵;認定的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且該企業自主研發的有效發明專利達到5件以上的,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首次通過《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29490-2013)、《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33251-2016)、《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33250-2016)國家標準認證或《創新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指南(IS056005)》國際標準認證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根據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用給予獎勵,每家單位獎勵不超過5萬元。
第十二條 鼓勵中國小普及智慧財產權教育,對列入國家智慧財產權教育試點、示範的學校,分別給予15萬元、20萬元獎勵;對列入省智慧財產權教育試點、示範的學校,分別給予10萬元、15萬元獎勵。資金用於普及和支持智慧財產權教育、獎勵師生髮明創造。
第十三條 鼓勵開展智慧財產權課題研究,對在省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的智慧財產權課題研究申報工作中獲得立項的單位或個人,根據研究課題的具體經費預算,對專家評審通過的軟科學課題給予不超過6萬元資助;對專家評審通過的專利專項課題給予不超過8萬元資助。資金用於開展智慧財產權課題研究工作。
第十四條 推動商標品牌指導站建設,對上年度經省知識產權局考核評估成績排名前5名的商標品牌指導站給予每家8萬元獎勵。資金用於商標品牌指導站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五條 鼓勵申報建設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示範區,對通過驗收的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示範區申報單位,給予50萬元資助。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中相關獎補項目的實施細則,由各業務主管部門自行制定,具體套用問題由海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已印發的相關行政規範性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內容解讀

《海南省促進智慧財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明確,海南省鼓勵開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和運用,對獲批的地理標誌保護產品或地理標誌商標、通過驗收的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示範區申報單位,給予50萬元資助。同時鼓勵植物新品種的推廣套用,對獲得國家業務主管部門授予的植物新品種權,由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核審通過的,給予每件3萬元資助。
此外,還鼓勵海南省企業和相關單位將技術轉化為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對專利技術轉化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每項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和3萬元獎勵;鼓勵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為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提供質押貸款、擔保等服務。同時,鼓勵探索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對成功發行海南省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的牽頭團隊,每項給予50萬元獎勵。
根據《海南省促進智慧財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海南省將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獲得海南省專利獎金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市場主體分別給予相應數額的獎勵;對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市場主體,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且自主研發的有效發明專利達到3件以上的,分別給予30萬元獎勵;對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且自主研發的有效發明專利達到5件以上的,給予50萬元獎勵。
首次通過《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29490-2013)、《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33251-2016)、《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33250-2016)國家標準認證或《創新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指南(ISO56005)》國際標準認證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海南省也將根據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用給予獎勵,每家單位獎勵不超過5萬元。
《海南省促進智慧財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還鼓勵中國小普及智慧財產權教育,對列入國家智慧財產權教育試點、示範,省智慧財產權教育試點、示範的學校,都將分別給予獎勵。同時鼓勵開展智慧財產權課題研究,對在省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的智慧財產權課題研究申報工作中獲得立項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專家評審通過的專利專項課題,也將給予相應資助。
根據《海南省促進智慧財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海南省將推動商標品牌指導站建設,對上年度經省知識產權局考核評估成績排名前5名的商標品牌指導站給予每家8萬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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