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專利申請資助辦法

《海南省專利申請資助辦法》是海南省2005年8月1日起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專利申請資助辦法
  • 簡稱:海南省專利申請法
  • 實施日期:2005年8月1日
  • 實施原則:無償資助、擇優支持
海南省專利申請資助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提高我省科技創新能力,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無償資助、擇優支持的原則,資助中國專利局受理的國內專利申請。
第三條 資助範圍
(一)中國專利局受理的本省專利申請;
(二)第一專利申請人為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的單位和戶籍在本省的專利申請人;
(三)對無本省正式戶口但申領有本省居住證的個人,其專利申請在本省提出且專利受理日在居住證有效期內的個人。
第四條 資助標準(人民幣):
(一)發明專利申請1000元/件;
(二)實用新型專利600元/件。
第五條 申請需提供的材料
(一)《海南省專利資助申請表》;
(二) 專利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人是單位的,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登記證副本;
(四) 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戶口本複印件或本省居住證。
申請人提交以上材料各一份的複印件,統一使用A4紙張,按順序裝訂,並提供相應原件以供核對。
第六條 資助條件
申請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達到較高的技術水平;經中國專利檢索,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且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
專利申請資助由省知識產權局審核批准。
第七條 擬資助的專利申請項目,在省知識產權局網站上對外公告十五日,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八條 專利申請資助費的給付
(一)省知識產權局對社會公眾的意見進行覆核,對無異議或覆核後認定為符合資助條件的,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到省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實施處領取資助款;
(二)辦理專利資助費給付時,申請人委託他人代領的應提交委託書及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並出示身份證原件;需要轉帳的單位應出具準確的單位名稱、開戶行、賬號。
第九條 專利申請資助費的申請應在專利申請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經審核批准的專利申請資助,自告知之日起,6個月內未領取或未提交名稱、開戶行、賬號的,視為自動放棄該專利申請資助。
第十條 申請專利申請資助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並接受省知識產權局的監督管理,如有弄虛作假或將相同專利重複申請者,一經核實,已資助的金額全部追回,並追究其民事責任。對騙取資助費的專利申請人,將拒絕受理其以後的專利資助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2005年8月1日起實施。2001年3月26日由省科技廳發布的《海南省專利申請資助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