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專利申請費用和年費資助暫行辦法

《雲南省專利申請費用和年費資助暫行辦法》是由雲南省推出的專利申請費用和年費資助的一個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專利申請費用和年費資助暫行辦法
  • 地點:雲南省
  • 類型:暫行辦法
  • 內容:專利申請費用和年費資助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激勵技術創新,實施專利戰略,扶持和引導我省優勢產業和重點技術領域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取得和保護,提高專利的數量和質量,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和發展,設立雲南省專利申請和維持資助專項經費。為管好用好該項經費,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資助經費來源為省級財政安排的專利工作專項經費。
第三條 凡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方向,具有顯著技術創新特徵和潛在市場套用前景的專利項目,且專利申請的第一申請人為本省行政轄區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者有住所的個人,均可依本辦法申請資助。
第四條 資助的費用範圍為申請專利涉及的申請費、實質審查費、專利登記費和授權當年的年費。
第五條 申請資助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國內發明專利申請已被受理,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已獲授權,國外專利已獲授權,並已繳納相關費用。時間的確定以受理或者授權通知書的日期為準;
(二)無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糾紛。
第六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優先獲得
(一)優勢產業和重點技術領域的重大發明創造,特別是高新技術領域實施效果顯著的原創性發明專利;
(二)國家或者本省重點扶持的企事業單位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三)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單位或者個人完成的發明創造,且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較為突出。
第七條 資助額度。
(一)專利申請和維持費用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減免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資助:
1、職務發明。發明專利申請270元/項,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1270元/項、實用新型專利530元/項、外觀設計專利380元/項;
2、非職務發明。發明專利申請135元/項,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760元/項、實用新型專利365元/項、外觀設計專利215元/項。
(二)專利申請和維持費用未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減免的,資助額度不超過實際繳納費用的50%。
(三)對獲得授權的國外專利實行一次性資助,對同一專利的資助額度不超過3萬元。
第八條 雲南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工作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確定年度資助總額,制定資助計畫,負責資助經費的管理以及資助申請的受理、審查和審批,並對接受資助的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雲南省專利申請費用和年費資助申請表》;
(二)發明專利申請項目,以及專利申請和維持費用未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減免的項目,提交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繳費發票原件和複印件;
(三)已獲授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項目,提交專利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四)已獲授權的國外專利項目,提交國家批准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國外專利申請費用結算賬單、發票以及專利證書的原件和複印件;
(五)申請人為單位的,須在首次提出資助申請的申報材料中,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登記證副本複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須提交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複印件;
(六)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經核對後退還申請人。
第十條 對不符合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規定或者已獲得地方政府、其他部門同類型資助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辦理程式:
(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單位或者個人向所在地州(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資助申請,並根據第九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交驗有關證件原件;
(二)各州(市)知識產權局應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於每季度最後一月15-25日內,報雲南省知識產權局;
(三)雲南省知識產權局自受理申報材料的截止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查和審批,對批准資助的項目進行公告;
(四)各州(市)知識產權局依據公告,下達《雲南省專利申請費用和年費資助通知書》,通知獲得資助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相關財務手續。
第十二條 資助經費撥付。
雲南省知識產權局依據公告,將資助經費統一撥付到各州(市)知識產權局。
申請人為單位的,由所在地州(市)知識產權局通過銀行撥付;申請人為個人的,憑資助通知書回執、本人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到所在地州(市)知識產權局領取資助經費。
第十三條 雲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向雲南省財政廳、省科技廳上報《專利申請費用和年費資助項目明細表》。
雲南省財政廳負責對資助經費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真實的申報材料和實施情況報告。對採用弄虛作假手段獲取資助經費,或者將資助經費截留、挪用的單位或者個人,一經查實,根據情節輕重,雲南省知識產權局將採取停止撥款、限期糾正、撤消資助、追回全部撥款、不再受理當事人的再次申請等措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03年9月9日發布《雲南省專利申請費用和年費資助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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