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縣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天祝藏族自治縣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支持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個人發明創造和技術創新,促進全縣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甘肅省專利條例》、《甘肅省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和《武威市發明專利年費資助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財政將專利資助獎勵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用於鼓勵和支持專利申請,促進專利發展,實行專款專用。
第三條縣財政局、縣科技局共同負責全縣的專利資助和獎勵工作。
縣財政局是專利資助獎勵資金的監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專利資助獎勵資金的使用原則;
(二)審核、批覆年度專利資助獎勵資金預算和決算;
(三)檢查、監督專利資助獎勵資金的管理和執行情況。
縣科技局是專利資助獎勵資金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專利資助獎勵資金的支持方向,負責編制專項預算;
(二)組織對專利資助獎勵資金的申報、審核、評估;
(三)檢查、監督專利資助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對專利資助獎勵資金進行績效考核。
第四條資助範圍為天祝縣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授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資助:
(一)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有爭議的;
(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資助的。
第六條專利資助原則上為全額資助,包括代理費、申請費、登記費、實審費和當年年費等。具體資助標準為:
(一)國內申請獲受理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專利申請費用由縣財政予以全額資助。
(二)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在落實省上資助職務發明專利每件2000元、非職務發明專利每件1000元的基礎上,差額部分由縣財政予以資助。
國內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在落實省上資助職務發明專利每件500元、非職務發明專利每件200元的基礎上,差額部分由縣財政予以資助。
(三)發明專利授權後第2至第5年4年間所繳納的年費,在落實市財政資助2年年費的基礎上,縣財政資助2年年費。
(四)有效授權發明專利繳納年費滿7年的,落實省上資助年費每件4000元。
第七條申請國外專利的,按《甘肅省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條獎勵範圍為天祝縣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在專利申請並獲授權後,按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對年度申請獲受理專利數量達10件(含10件)以上,20件以下的專利申請人,獎勵0.5萬元。
(二)對年度申請獲受理專利數量達20件(含20件)以上的專利申請人,獎勵1萬元。
(三)對年度獲授權專利數量達10件(含10件)以上,20件以下的專利申請人,獎勵2萬元。
(四)對年度獲授權專利數量達20件(含20件)以上的專利申請人,獎勵3萬元。
對年度內受理獎勵和授權獎勵不重複享受,按最高標準獎勵。
(五)對年度新獲授權的發明專利,在市財政給予每件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的基礎上,縣財政再給予每件0.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申請專利資助獎勵的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應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天祝科技局提出專利資助獎勵申請,並填寫資助獎勵申請表(見附屬檔案)。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完成專利的,由第一專利權人提出申請。申請專利資助和獎勵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專利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繳納費用收據原件及複印件;
(四)職務發明須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或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非職務發明須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提交的有效原件審核後予以退回。
第十條 縣科技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公示無異議的專利,向縣財政局申請專利專項資金,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予以給付。
第十一條申請資助、獎勵的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必須真實、合法、有效。給予資助獎勵後,經查實有提供虛假材料、相同項目重複申請或其他不應予以資助、獎勵的情形的,由縣科技局負責全額追回資助獎勵的資金,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資助獎勵申請,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縣科技局、縣財政局要加強對專利資助獎勵資金的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專利資助獎勵資金。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資助、獎勵受益人為專利權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不屬於本辦法資助受益人。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9月22日發布實施的《天祝藏族自治縣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天政發〔2014〕2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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