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促進智慧財產權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

瓊府[2010]31號,海南省促進智慧財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

瓊府[2010]3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海南省促進智慧財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促進智慧財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在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我省行政區劃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促進智慧財產權發展的範圍主要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地理標誌、計算機軟體以及標準、名牌產品、動漫產業中的智力創新成果等。
第四條 從2010年起設立省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省財政每年安排500萬元。主要用於專利、商標申請費用資助,智慧財產權質押、擔保貸款補貼,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獎勵,培育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扶持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等方面。
第五條 對本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申請國內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其申請費用分別給予0.4萬元和0.2萬元資助;申請國(境)外專利進入國家階段後,發明專利給予1萬元資助,實用新型專利給予0.5萬元資助。
第六條 鼓勵企業進行商標國際註冊,對獲得商標國際註冊的每件給予0.5萬元資助。
第七條 對具有海南特色、符合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的專利技術項目,優先列入省重點科技項目計畫、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資金項目、省科技成果示範推廣專項計畫,給予重點扶持;對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重大專利技術項目,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各類科技計畫。
第八條 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擔保機構為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提供質押貸款、保證等擔保服務。對擔保機構按當年擔保貸款實際金額的1%給予風險補貼,補貼的最高額度不超過其註冊資本的2%;對與擔保公司合作的銀行按發放擔保貸款實際金額的0.5-1%的標準給予獎勵。補貼和獎勵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具體措施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瓊府[2008]90號)執行。
第九條 對我省重大科技創新項目,逐步建立智慧財產權審查論證制度。將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數量、質量、實施效益和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設狀況,納入項目評價指標體系,並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對認定為中國世界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馳名商標、海南省名牌產品、地理標誌產品、著名商標的生產企業,在技術改造、產品創新、科研立項、政府採購、重點工程項目招投標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第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法律援助制度。對困難企業、個人的智慧財產權維權行為,依法給予相應的援助和支持。
第十二條 對在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扶持植物新品種的培育,鼓勵植物新品種的推廣套用。對獲得的植物新品種權每件給予20萬元科研補貼。
第十四條 鼓勵我省企業和相關單位將技術轉化為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對專利技術轉化為國際標準的每項給予10萬元獎勵,對專利技術轉化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每項分別給予5萬元和3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和相關單位積極申報地理標誌保護,扶持培育一批“名、優、特、新、珍”的熱帶農副產品地理標誌,對獲準地理標誌保護的每項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 建立著作權激勵機制。對我省獲得“茅盾文學獎”、“魯迅文學獎”和其他全國性文學獎的作者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 促進動漫產業發展。對我省企業開發的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動漫、網路遊戲產品,經評審認定後一次性給予15萬元開發經費。
第十八條 培育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對確認為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研發經費。
第十九條 對從事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條 加強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積極採取措施引進高層次智慧財產權人才。具體扶持措施參照《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辦法(試行)〉的通知》(瓊發[2009]6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本省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無形資產評估機構、技術交易機構給予適當扶持。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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