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專利獎評選獎勵辦法

《重慶專利獎評選獎勵辦法》由重慶市知識產權局、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3年3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專利獎評選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
  • 發布單位:重慶市知識產權局、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市,做好重慶專利獎評選獎勵工作,根據《重慶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專利獎作為重慶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套用貢獻獎之一,對在專利創造和運用過程中取得顯著成效的專利權人和發明人(設計人)進行表彰獎勵,促進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高水平保護和高效益運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重慶專利獎的申報、評審、獎勵、管理、宣傳等活動。
第四條  參評專利的推薦、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創新程度和實施效果並重,擇優獎勵。
第五條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市人力社保局)、重慶市知識產權局(簡稱市知識產權局)成立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專利獎的組織評定及評審結果審核。評審工作辦公室設於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申報受理、形式審查、專家聘請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獎項設定
第六條 重慶專利獎設專利金獎、專利銀獎、專利優秀獎。每五年評選兩屆,每屆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35項。
第七條  對獲得重慶專利獎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文表彰,並頒發榮譽證書和一次性獎金。重慶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獎金標準分別為20萬元/項、10萬元/項、5萬元/項。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市知識產權局、市人力社保局於評選當年在其官方網站發布重慶專利獎申報公告,明確申報時限、申報範圍、申報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九條 申報重慶專利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含已解密國防專利,不含保密專利),且該專利權有效,權屬明確,無專利權屬糾紛,專利權也未處於無效宣告請求程式及其他法律糾紛;
(二)專利權人為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個人;
(三)全體專利權人同意申報;
(四)專利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高或者設計獨特,實施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五)專利及其產品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產業發展規劃以及優先政策;
(六)專利有相對完善的保護措施;
(七)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合申報的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專利獎:
(一)參評專利已獲得中國專利獎或往屆重慶專利獎的;
(二)參評專利申報往屆專利獎未獲獎,且實施效果無新的實質性進展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合申報的情形。
第十一條 申報重慶專利獎,應當填寫《重慶專利獎申報書》,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主體為單位的,提供單位的法人證明材料;申報主體為個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需提供獨立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或者新穎性檢索報告;
(三)該專利近三年產生的經濟效益說明(加蓋實施單位財務專用章),重點說明新增銷售額、新增利稅額、出口額等經濟指標,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如有專利許可、出資或者融資等情形的,應當提供相關契約掃描件等證明材料;
(四)該專利近三年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說明(加蓋出具單位公章),並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五)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樣品或者實物照片;
(六)其他相關材料,如獲得資助、獲獎、商譽情況等。
第十二條 重慶專利獎採取推薦申報方式,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推薦:
(一)各區(縣)、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
(二)重慶市智慧財產權保護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三)駐渝部屬高校、中央駐渝單位;
(四)中國科學院院士或者中國工程院院士。
第四章 評選標準及程式
第十三條 評選標準
(一)專利金獎
1.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為產品的核心技術專利,技術方案新穎,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高,對促進本領域的技術進步與創新有突出作用。專利技術或產品屬於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大關鍵項目,在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中能夠發揮較強作用;外觀設計專利在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有突出特點,具備創新程度高、產品質量安全可靠、實用性強等特徵。
2.專利權人圍繞參評專利擁有較多的專利或專利申請,形成較為完善的專利保護群。
3.參評專利已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生態效益,對行業技術創新、產業結構調整或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
(二)專利銀獎
1.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所提供的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原創性較強,技術水平高,對本領域和本行業技術進步有重要的帶動作用,或外觀設計專利在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上原創性強;專利技術或產品屬於我市特色優勢產業或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大關鍵項目,在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中能夠發揮較強作用。
2.專利權人圍繞參評專利擁有較多的專利或專利申請,形成較為完善的專利保護群。
3.參評專利已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生態效益,對行業技術創新、產業結構調整或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
(三)專利優秀獎
1.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為產品的關鍵技術專利,技術方案新穎,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高,對促進本領域的技術進步與創新有明顯作用。外觀設計專利在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在產品形狀、圖案、色彩方面設計有明顯特點,具備創新程度較高、產品質量安全可靠、實用性強等特徵。
2.專利權人圍繞參評專利擁有一些專利或專利申請,形成專利保護群。
3.參評專利已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生態效益,對行業技術創新、產業結構調整或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
第十四條  評價指標及權重
(一)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
1.專利質量(25%)。對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及文本質量進行評價。
2.技術先進性(25%)。對專利的原創性及重要性、相比當前同類技術的優缺點及專利技術的通用性進行評價。
3.運用及保護措施和成效(35%)。對專利的運用及保護措施和成效、經濟效益及市場份額進行評價。
4.社會效益及發展前景(15%)。對專利的社會效益、生態效益、行業影響力及政策適應性進行評價。
(二)外觀設計專利
1.專利質量(25%)。對專利的創新性、工業適用性及文本質量進行評價。
2.設計要點及理念的表達(25%)。對專利設計的獨特性、藝術性、象徵性及功能性進行評價。
3.運用及保護措施和成效(35%)。對專利的運用及保護措施、經濟效益及市場份額進行評價。
4.社會效益及發展前景(15%)。對專利的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發展前景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 評審程式
(一)形式審查。評審工作辦公室對申報材料依據本辦法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按照專利類型、技術領域等進行匯總分類。根據匯總分類情況,成立相應的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二)專家評審。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參評專利進行專業評審組初評和專家評審委員會複評。
1.專業評審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評選標準進行初評,依據申報材料的內容逐項打分,並提出獲獎專利及其獎勵等級的初評意見。
2.評審工作辦公室匯總專業評審組的初評意見後,提出初評結果。
3.評審工作辦公室將初評結果送專家評審委員會複評。專家評審委員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複評,提出專利獎獲獎項目建議名單。
(三)綜合評審。評審工作辦公室將建議名單交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評審,提出擬表彰對象名單。
(四)審核。獲獎項目建議名單經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後,由市知識產權局報市政府同意。
(五)公示。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識產權局將審核通過的獲獎項目建議名單經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異議期為10天。有異議者,應在公示異議期內向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識產權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書面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並表明真實身份,否則不予受理。
(六)授獎。根據公示情況,對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項目予以授獎。
第五章 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獲得重慶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應當將部分獲獎獎金用於獎勵獲獎項目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以及對該項專利技術實施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一)按不少於50%的比例獎勵獲獎項目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按不少於30%的比例獎勵對該項專利技術實施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三)其餘獎勵資金用於專利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要將重慶專利獎的獲獎情況記入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檔案,並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職務晉升、業績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八條  獲獎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市知識產權局等有關單位開展宣傳和交流,發揮模範帶動作用,推動全社會形成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智慧財產權文化理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重慶專利獎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參與重慶專利獎評審工作的工作人員應恪守職業道德,不得以權謀私,不得泄露評審情況。與申報單位或者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第二十條  對剽竊、冒充、侵占他人專利或以其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重慶專利獎的,由市知識產權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其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有關主管部門取消其因獎勵獲得的職稱(崗位、職務)和考核結果等。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在獎勵評審及相關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取消其參加評審資格。
第二十二條  市知識產權局建立重慶專利獎誠信檔案,將重慶專利獎申報、評審、獎勵、管理、宣傳等活動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並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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