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促進企業技術創新辦法

《重慶市促進企業技術創新辦法》已經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促進企業技術創新辦法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 發文字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00號
政府令,辦法全文,內容解讀,相關報導,

政府令

市 長 黃奇帆
2016年1月5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促進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增強企業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創新,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或者成果轉化,提供出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服務等,並實現其市場價值的活動。
第三條 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應當以市場為導向,堅持企業自主與政府引導相結合,鼓勵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協同技術創新,鼓勵社會資源參與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引導和服務,制定並落實激勵與扶持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建立部門聯動協作機制,營造有利於企業技術創新的良好環境,激發企業技術創新活力。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科學技術部門負責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的戰略、規劃;市、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部門負責工業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企業技術創新規劃和政策。
教育、財政、稅務、工商、中小企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工作。
第六條 企業作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在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研發活動組織、成果轉化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權。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以下服務:
(一)建立企業技術創新政策公布、宣傳制度,依託入口網站等平台集中公開發布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有關政策、工作流程等信息,並及時更新;
(二)建立創新政策協調審查機制、創新政策調查和評價制度,對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約創新進行審查,對創新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分析;
(三)建立常態化的企業技術創新對話、諮詢制度,發揮企業和企業家在創新決策中的作用;
(四)組織開展與企業技術創新有關的業務培訓、諮詢診斷等活動,幫助企業提升創新能力;
(五)建立健全企業技術創新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培育發展企業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台,為企業提供研發設計、技術評價、技術交易、創業孵化、檢驗檢測、質量認證、智慧財產權、品牌創建、標準制定及推廣、人才培訓、產學研信息對接諮詢、科技金融等服務;
(六)建立科技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和專利信息資源向全社會開放的長效機制,鼓勵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按照市場化方式共享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科學數據等創新資源。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引導企業開展下列技術創新活動:
(一)加大研發投入力度,整合國內外技術創新資源,建立新型的研發創新體系;
(二)加強研究開發,形成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成果,並實現成果產業化、市場化;
(三)加強產學研用協同創新,聯合國內外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實施技術創新項目,創建技術創新團隊和機構,構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四)主導制定或者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五)開展質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工作,推廣先進質量管理體系和模式;
(六)套用信息技術實現設計數位化、產品智慧型化、製造智慧化、管理網路化和商務電子化;
(七)加強人才的引進、培養和使用,同國內外高等學校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共建產學研基地或者實習實訓基地。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用於科技進步、創新創業的其他專項資金,應當確定一定的比例用於鼓勵、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發揮財政資金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引導作用。
企業與技術創新有關的下列活動或者項目,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補助或者獎勵:
(一)開發、投產並經鑑定的新產品;
(二)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和中國專利優秀獎等國家級獎勵的專利;
(三)牽頭制定並獲批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四)新認定的國家級、市級企業研發機構和國家級、市級企業研發機構在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其新購研發試驗關鍵設備等能力提升項目;
(五)為列入《重慶市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指導目錄》的裝備產品投保;
(六)首購首用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
(七)引進企業技術創新人才;
(八)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享受補助、獎勵的其他活動或者項目。
第十條 企業與技術創新有關的下列活動,涉及企業相關收入或者費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一)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和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
(三)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或者產品而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費用;
(四)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的加速折舊額;
(五)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含職工崗位技術技能培訓和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費用);
(七)按照國家規定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支持採購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政策體系,落實和完善政府採購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發展的相關措施,加大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採購力度。
第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企業技術創新的融資支持力度,優先滿足國家和本市重點技術創新項目的融資需求。
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範圍內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企業技術創新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督查督導機制,建立政策執行評估體系和通報制度。
第十四條 企業在技術創新活動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制度,推行《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依法獲取、維護、運用和保護智慧財產權。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運用網際網路等工具搭建民眾性創新活動平台,激發職工創新潛力和活力,為發揮職工知識、技術專長創造條件。
鼓勵企業加大職工教育經費投入,建立健全職工的技術培訓、繼續教育制度,開展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有利於技術創新的激勵機制,對研發人員建立單獨的晉升和考核體系,保障研發人員的經濟收入和權益;鼓勵企業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研發人員,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形式予以激勵。
第十七條 企業對獲得的政府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財政專項資金應當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格按照相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接受資金監管部門審查監督。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準確地上報研發投入及各類創新成果相關情況的統計資料。
第十九條 企業在技術創新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優惠待遇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追回其所得的專項資金,取消優惠待遇,並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企業技術創新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為了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促進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增強企業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近日市政府頒布了《重慶市促進企業技術創新辦法》(渝府令第300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於社會公眾廣泛知曉《辦法》內容,正確理解執行,現對《辦法》內容作出如下解讀:
一、立法背景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對建設創新型國家、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作出了全面部署,市委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建議中明確提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城市,建設西部創新中心”。企業技術創新作為科技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推動經濟結構調整、打造發展新引擎、增強發展新動力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市正處於加速發展階段,但是在企業技術創新工作中還存在企業研究開發投入不大,政府對企業的引導支持需要加強,有關扶持政策落實不到位等問題,雖然國家和我市已經出台一系列有關創新創業的政策檔案,但是目前我市還缺乏針對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專門立法,因此,有必要制定《辦法》,明確工作職責、工作任務,提出工作路徑、工作方法,歸納整理相關政策措施,為調動企業技術創新活力,激發企業技術創新熱情提供制度保障,營造政策環境,促進我市創新型城市、西部創新中心的建設。
二、立法內容
(一)關於服務與引導。
《辦法》在梳理國家和我市一系列有關創新創業的檔案規定的基礎上,規範了有關部門在服務企業技術創新方面的重點工作,包括建立創新政策集中公開制度,製作創新政策工作流程圖,建立協調審查機制,建立企業技術創新對話、諮詢制度,加大企業技術創新培訓服務,建立企業技術社會化服務體系和平台,建立科技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和專利信息資源向全社會開放的長效機制等;提出了有關部門在引導企業創新發展方面的重點內容,包括指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加強產學研協同創新,加強標準和質量管理,加強信息技術套用和人才培訓等。
(二)關於優惠扶持政策。
《辦法》結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涉及企業技術創新的主要優惠扶持政策進行了歸納,包括資金、稅收、採購、融資等。同時為保障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讓企業實實在在享受優惠扶持,《辦法》要求有關部門集中公布和配套制定相關政策,並製作工作流程圖。為進一步保障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辦法》還規定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建立創新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督查督導機制,對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和落實創新政策措施的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三)關於企業自身發展規範。
《辦法》尊重企業在技術創新活動中的自主權,從鼓勵角度提出了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的相關內容,如鼓勵企業加強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和保護,加大職工教育經費投入,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形式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研發人員予以激勵等。同時《辦法》要求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企業,要嚴格按照相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對研發投入、創新成果等按照統計要求進行統計上報等。
三、《辦法》的貫徹落實
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工作需要各個部門各司其職,共同推進。《辦法》規定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建立部門聯動協作機制,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共同促進我市的企業技術創新工作。因此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辦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全面系統梳理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各項政策,形成我市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法規規章政策體系,同時加大宣傳力度,形成協調機制,促進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
四、相關政策的查閱途徑
可以通過重慶市政府公眾信息網和市政府法制信息網站、市經信委入口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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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促進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重慶市政府頒布了《重慶市促進企業技術創新辦法》(渝府令第300號,以下簡稱《辦法》),該政府規章從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在梳理國家和我市一系列有關創新創業的檔案規定的基礎上,規範了有關部門在服務企業技術創新方面的重點工作,對涉及企業技術創新的資金、稅收、採購、融資等主要優惠扶持政策進行了歸納,並在尊重企業技術創新自主權的前提下,從鼓勵和引導的角度提出了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的相關內容。《辦法》的貫徹實施,將為增強我市企業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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