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培育認定辦法

重慶市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培育認定辦法,旨在加強重慶市中小企業有關科技創新的相關培育認定的認定方法,為廣大中小企業提供依據和保障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認定條件,第三章功能和作用,第四章申報程式,第五章服務平台管理,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工信部等七部委《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企業〔2010〕175號)、工信部《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的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2〕197號)檔案精神,推動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培育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服務平台,提高中小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慶市市級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市級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是指經重慶市中小企業局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為中小企業提供科技創新各類公共服務,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服務平台。
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徵,平台通過充實完善服務網路,健全服務評價與激勵機制,培育示範和服務品牌,引導帶動社會資源最佳化配置,為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提供支撐。提供的公共服務主要包括:為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提供信息查詢、產品創新、工藝創新、技術創新、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成果轉化、智慧財產權、質量認證、人才培訓、政策諮詢等服務。
第三條重慶市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的培育工作採取不同區域差別化發展模式。各區縣(自治縣)可結合實際,自主確定建設模式,以推動服務機構建設為切入點,以一個或多個服務機構為骨幹,引領、帶動社會服務資源形成服務網路;以重點服務為切入點,針對中小企業的共性需求,通過強化一項或幾項重點服務,逐步完善服務功能,形成服務體系。鼓勵各區縣(自治縣)開拓創新,大膽探索,形成獨具特色的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模式。
第四條各區縣(自治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市級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的推薦工作,協助市中小企業局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進行管理。
第五條市級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的認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六條市級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在重慶市依法設立的獨立法人單位,財務收支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的自我發展能力。
(二)服務功能完善,服務特色突出。滿足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需求,服務的行業對區域經濟發展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服務業績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每年為中小企業在產品創新、工藝創新、技術創新、技術轉讓、成果轉化、智慧財產權、質量認證、人才培訓等科技創新方面的服務累計不少於100家。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品牌建設方案。
(五)有較強的科技創新服務團隊,擁有固定專職人員不少於15人,中級及以上技術人員不少於8人,且主要負責人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

第三章功能和作用


第七條市級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應具有以下服務功能和作用之一:
(一)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路技術手段,形成便於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建立中小企業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技術成果轉讓庫,閒置廠房設備調劑庫,人才專家庫等,為中小企業提供科技創新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技術、人才、市場、管理等信息服務。
(二)技術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並建立良好的協同服務機制。推進組織中小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促進成果轉化,傳遞、收集中小企業的技術需求信息,向中小企業提供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等信息。開展技術診斷和技術指導,幫助中小企業解決技術難題。為中小企業提供產品創新、工藝創新、技術創新、技術轉讓、成果轉化、智慧財產權、質量認證、人才培訓、品牌建設等服務。
(三)培訓服務。具有與大專院校、技工學校和專業培訓機構合作關係,為中小企業培訓技術人員、行銷人員、質檢人員和管理人員。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為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提供技術、信息化套用、智慧財產權管理、先進知識等培訓服務。
(四)融資服務。建立智慧財產權交易平台,提供智慧財產權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融資諮詢、融資策劃、投融資推介對接、融資代理和信用徵集與評價等服務。

第四章申報程式


第八條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服務平台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要求向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申報。
第九條申報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服務平台需提交的材料:
(一)重慶市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1、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上一年度財務報表;
(四)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職稱情況;
(五)所服務的中小企業名單和服務成效評價;
(六)發展規劃或年度運營計畫;
(七)從業資格、資質、認定證書(證明)複印件,授予的榮譽證書(證明)複印件;
(八)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九)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第十條市級部門管理的,為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服務的平台和單位直接報市中小企業局。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服務平台建設單位及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後,於2014年4月20日前報市中小企業局;以後每年3月底前報送。
第十一條重慶市中小企業局按照相本辦法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重慶中小企業網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重慶市中小企業局對評審合格的服務平台授予“重慶市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稱號。

第五章服務平台管理


第十三條市級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名單在重慶中小企業網上公布,並適時更新。
第十四條市級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要不斷提高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每年將工作總結報市中小企業局,及時發布服務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市級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實行動態管理,每3年覆核一次,每年需上報年度資料一次。年度資料報告、覆核與年度申報同時進行,由服務平台將年度工作總結、上一年度服務收支財務報表及《重慶市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運營情況測評表》(見附屬檔案2)報區縣中小企業局(經信委)。區縣中小企業局(經信委)審查後報市中小企業局,經市中小企業局覆核,對合格的服務平台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發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六條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市中小企業局不定期對服務平台進行檢查,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經認定的重慶市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在政策、資金、信息、爭取國家扶持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區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區縣級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的認定工作。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中小企業局辦公室2014年4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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