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措施,引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不斷提高集聚服務資源的能力、完善服務功能,促進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7月3日,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自2017年7月3日起施行。

2012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的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2〕197號)同時廢止,已認定和通過複審示範平台的有效期按新辦法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布日期:2017年7月3日
  • 實施日期:2017年7月3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支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制定《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7月3日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措施,引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不斷提高集聚服務資源的能力、完善服務功能,促進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以下簡稱示範平台)是指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圍繞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以需求為導向,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等公共服務,管理規範、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服務平台。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示範平台的認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轄區內示範平台進行認定管理。
第四條 示範平台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原則,對認定的示範平台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示範平台予以重點扶持,並支持技術類示範平台申報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資格,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條 示範平台具有多種服務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務功能,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徵。
第七條 信息服務功能。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質量、標準、人才、市場、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務。
第八條 技術服務功能。提供工業設計、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技術開發、技術轉移、信息化套用、設備共享、智慧財產權、品牌建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創新資源共享、技術成果轉化、創新成果推廣等服務。
第九條 創業服務功能。為創業者和創辦3年內的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項目策劃、政務代理、創業場地等服務。
第十條 培訓服務功能。提供經營管理、市場行銷、風險防範、技術和創業等培訓服務。
第十一條 融資服務功能。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信用徵集與評價等服務。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十二條 示範平台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兩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於3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範,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於網際網路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
(二)服務業績突出。年服務中小企業150家以上,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步增長,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三)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5家以上。
(四)獲得省級示範平台認定或國家部委、全國性行業協會的相關認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範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不少於總服務量的20%;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六)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要誠信、守法,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
屬於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區域內的服務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條件可適度放寬。
第十三條 示範平台應滿足以下至少一項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路技術手段,形成便於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線上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數量15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8次以上。
(二)技術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洽談、產品檢測與質量品牌診斷、技術推廣、項目推介和智慧財產權等服務活動5次以上。
(三)創業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項目庫、《創業指南》、創業服務熱線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推介活動8次以上。
(四)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或在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具有線上和線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培訓2000人次以上。
(五)融資服務。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10次以上,幫助中小企業融資總額8億元以上的服務機構;或向中小企業提供年新增擔保額30億元以上的融資擔保機構。
第十四條 申報示範平台應當在創新服務模式,集聚創新資源,推進線上線下服務結合,促進服務與需求精準對接,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發展潛力和轉型動力,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範性。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十五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地區示範平台的推薦工作。
第十六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示範平台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推薦表》(見附屬檔案1),並附被推薦示範平台的申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條 被推薦為示範平台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2);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四)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複印件(房產證、租賃契約);
(五)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省級示範平台認定或國家部委、全國性行業協會的相關認定的檔案;
(七)國家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網站備案、許可證等證明(複印件);
(八)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和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及有關媒體公示1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評審合格的示範平台授予“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稱號,並及時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
第二十條 示範平台的評審工作每年開展1次,具體時間按照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第五章 認定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建立示範平台信息資料庫,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二十二條 示範平台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為中小企業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每次認定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在有效期內如有違法違規等行為,一經查實,予以撤銷示範平台稱號。
第二十四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內示範平台的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示範平台工作總結匯總報告和檢查情況報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不定期對示範平台的服務情況進行測評,評測不合格的平台將撤銷示範平台稱號,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公布。
第二十五條 示範平台認定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省級示範平台的認定工作,並對省級及以上示範平台給予相應的扶持。
第二十七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可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2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的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2〕197號)同時廢止,已認定和通過複審示範平台的有效期按新辦法執行。
附屬檔案1: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推薦表
附屬檔案2: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申請報告

內容解讀

2017年6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新修訂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辦法的出台,旨在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措施,引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不斷提高集聚服務資源的能力、完善服務功能,促進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
自2011年起,工業和信息化部先後四批認定了511家示範平台。幾年來,示範平台不斷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能力,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託任務,有效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成為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骨幹力量和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支撐。近年來,隨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等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實施,為進一步與當前中小企業的“雙創”需求緊密結合,突出示範平台服務創新的能力,新修訂《管理辦法》對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提出了新要求,豐富了平台類型,加大了支持力度,主要呈現以下三大亮點:
亮點一:突出創新服務,有力支撐中小企業創新驅動發展。《管理辦法》在總則中明確,示範平台是“圍繞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為中小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平台,並增加“應當在創新服務模式,集聚創新資源,推進線上線下服務結合,促進服務與需求精準對接,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發展潛力和轉型動力,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範性”等條件。這是在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形勢下,對平台示範性賦予的新內涵。示範平台要不斷創新服務模式,整合集聚創新資源,主動了解中小企業需求,有的放矢提供精準服務,為中小企業創新驅動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亮點二:將大企業納入申報範圍,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按照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指出的“中國大中小企業正在走一條融通發展之路,中小企業為大企業注入活力,大企業帶動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首次將大企業納入申報範圍,明確示範平台的申報主體為“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基於網際網路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積極吸納不斷湧現出的資源整合能力強、專業化程度高、服務模式新的面向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大企業成為示範平台,同時引導鼓勵更多的大企業面向中小企業開展公共服務,有效發揮大企業在技術、人才、資金、資源等方面的優勢,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立體化、全方位的支撐,帶動產業鏈上下游中小企業協同研發、協同製造、協同發展,推動形成優勢互補、相互服務、利益共享的產業生態,從而實現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亮點三:強化政策引導,對技術類示範平台提供有力支持。2016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制定了“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的稅收政策,2017年,財政部會同工信部等10個部門印發了管理辦法,其中第6項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技術類)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為充分發揮這一政策的作用,《管理辦法》中明確“支持技術類示範平台申報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資格,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以引導更多技術類服務平台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從而更好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管理辦法》的修訂出台對示範平台的培育和建設作出新指導,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注入新動力,為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新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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