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暫行辦法》是太原市中小企業局2014年3月11日發布的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工信部等七部委《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企業[2010]175號)和《扶持小型微型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晉政辦發【2012】42號)檔案精神,健全和規範推動我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發展與管理,支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依據工信部《關於印發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的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2]197號)及《山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太原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以下簡稱市級示範平台)是指經太原市中小企業局認定,由獨立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等公共服務,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服務平台。示範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綜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務功能突出的專業平台。
第三條 太原市中小企業局負責市級示範平台的認定管理工作。各縣(市、區)、開發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市級示範平台的初審推薦工作,協助市中小企業局對示範平台進行管理。
第四條 市級示範平台的認定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認定的示範平台實行動態管理。市中小企業局將對市級示範平台予以重點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條 市級示範平台具有多種服務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務功能,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徵。
(一)信息服務。提供技術、人才、市場、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務。
(二)技術服務。提供工業設計、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技術開發、技術轉移、信息化套用、設備共享、智慧財產權和品牌建設等服務。
(三)創業服務。為創業者和創辦三年內的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項目策劃、政務代理、創業場地等服務。
(四)培訓服務。為中小企業提供經營管理、市場行銷、技術和創業等培訓服務。
(五)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信用徵集與評價等服務。
(六)法律服務。為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諮詢等服務。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市級示範平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從事相關服務的資質或能力。運營兩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於5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範,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3家以上。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範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四)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要誠信、守法,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
(五)主要服務於中小企業集聚的區域或行業。包括:產業集群、小企業創業基地、農產品加工基地等。滿足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需求,服務的行業對區域經濟發展具有一定影響力。
(六)服務業績突出。年服務中小企業40家以上,用戶滿意度80%以上;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增長10%以上,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七)積極參加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為中小企業服務推廣活動,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企業等相關社會服務資源有穩定、廣泛的合作關係,具有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和服務輻射帶動能力。
第七條 市級示範平台應滿足相關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路技術手段,形成便於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線上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數量4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2次以上。
(二)技術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並建立良好的協同服務機制;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洽談、項目推介和智慧財產權等服務活動2次以上。
(三)創業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項目庫、《創業指南》、創業服務熱線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推介活動2次以上。
(四)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或在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備案,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培訓500人次以上。
(五)融資服務。年組織銀企對接活動2次以上;年組織融資知識講座2次以上;組織開展融資產品諮詢、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有條件的建立融資超市。
(六)法律服務。具有專業的法律資格的團對,為中小企業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開展法律進企服務,年開展送法服務活動不少於2次,年服務企業數量50家以上。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八條 按照屬地原則自願申請,各級服務平台向本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中小企業主管部審核推薦後,報市中小企業局;全市性行業協會和市有關單位直接向市中小企業局提出申請。
第九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市級示範平台的推薦工作,對推薦的市級示範平台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太原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並附被推薦市級示範平台的申請材料,報太原市中小企業局。
第十條 被推薦為市級示範平台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2);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上一年度財務報表;
(四)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複印件(房產證、租賃契約);
(五)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從業資格(資質)、網站備案、許可證、認定證書(證明)、授予的榮譽證書(證明)等(複印件);
(七)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職稱情況;
(八)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九)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第十一條 市中小企業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申報單位的基本條件、服務能力、服務業績、社會榮譽、發展目標等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市級示範平台候選名單。必要時根據評審結果和實際情況對示範平台候選名單進行實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見。根據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結果,確定示範平台名單,經社會公示無誤後發文公布確認。
第十二條 市中小企業局對評審合格的服務平台授予“太原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稱號。
第十三條 市級示範平台的評審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具體時間按照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第五章 市級示範平台管理
第十四條 市級示範平台名單及時在太原市中小企業信息網及有關媒體上公布,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五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市級示範平台工作聯繫與溝通機制,了解掌握市級示範平台的發展動態,積極為市級示範平台的發展創造條件,及時提供政府有關政策信息。市級示範平台應積極配合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開展公益性活動、提供當地企業資料庫、開展服務質量檢查、了解企業需求情況等。
第十六條 市級示範平台要自覺接受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及時向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反映發展動態和企業服務情況。市級示範平台應於每年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按附屬檔案2的要求,逐級向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送示範平台運營情況,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市直市級示範平台運營單位應於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按附屬檔案2要求,向市中小企業局報送本縣(市、區)和本單位平台運營情況。
第十七條 市級示範平台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滿後,需申請覆核,覆核與年度申報同時進行,由市級示範平台將三年工作總結、上一年度服務收支專項審計報告及《太原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申請表》(附屬檔案1)報市中小企業局。經市中小企業局覆核,對合格的市級示範平台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發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八條 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市級示範平台稱號:(一)受到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行業組織處分的;(二)被司法機關處罰的;(三)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由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中小企業服務活動的;(四)多次被中小企業投訴;(五)連續一年不向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信息的。
第十九條 市級示範平台認定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監督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章 示範平台扶持
第二十條 市對評審合格的市級示範平台授予“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榮譽稱號,有效期三年。對信譽好、服務優、效果顯著的市級示範平台,擇優推薦申請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
第二十一條 支持市級示範平台承辦各級政府舉辦的相關活動,市舉辦的各項服務活動優先向市級示範平台傾斜;各縣(市、區)政府舉辦的相關服務活動應優先向市級示範平台傾斜,為本地區市級示範平台發展創造條件。
第二十二條 對信譽好、服務優、積極配合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開展服務工作,具有帶動示範作用的市級示範平台優先推薦申報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和省預算投資項目,優先申報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並給予資金項目傾斜。各縣(市、區)要在本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項,支持本地市級示範平台建設和服務對接活動。
第二十三條 及時總結優秀服務平台的經驗,推廣有效做法,培育示範和服務品牌。發揮網路、報刊等媒體的作用,加大對優秀市級示範服務平台的宣傳,幫助中小企業更好利用服務平台加快發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本地區示範平台的認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太原市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