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推進創新型縣和國家農業科技園建設,鼓勵和促進縣內企業、單位和個人積極開展科技創新活動,不斷增強縣域經濟的科技支撐力和創新驅動力,依照上級有關政策和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政府在創新獎勵基金中單設科技創新獎勵專項資金,根據年度申報核准情況,據實撥付。
第三條成立修水縣科技創新獎勵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對科技創新獎勵項目和獎勵標準進行審核把關。
第四條領導小組在對獎勵項目進行評審時,應結合考慮獎勵對象科技成果是否在當地轉化、對當地財稅貢獻、產業轉型升級及發展水平提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情況。
第二章獎勵範圍
第五條科技創新獎勵資金在縣財政每年安排的5000萬元創新獎勵基金中安排列支,重點支持首位產業(機械製造)和綠色食品產業。
第六條修水縣科技創新獎勵範圍包括研發投入獎勵、科技創新企業獎勵、商標專利創造獎勵、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科技創新平台載體獎勵五個方面。
第三章研發投入獎勵
第七條 研發投入獎勵對象為在修水縣範圍內依法註冊登記、已開展研發活動並具有自主研發投入(R&D)的企業。且在我縣“進入國家統計部門聯網直報平台”填報《企業單位研發項目情況表》(表號107-1)和《企業研發活動及相關情況表》(表號107-2、107-3)的企業。企業研發經費支出數額以國家統計局最後核定數為準;領導小組以企業實際票據投入為依據組織專家對研發投入的核定數進行評審,同時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必須建立研發投入台賬。
第八條 加大研發投入強度獎勵標準。根據企業上一年度實際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經費數額作為計提依據。
(一)主營業務收入在5億元以下,年度研發投入在3000萬元以下,按國家統計局對企業上一年度研發經費認定數的0.5%計算予以扶助。
(二)主營業務收入在5億元以上,年度研發投入在3000萬元以上的縣內首位產業,按《修水縣創新獎勵基金管理辦法》另外進行扶助。
(三)對已享受同類資助的企業,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複進行資助。
第四章科技創新企業獎勵
第九條科技創新企業獎勵的對象為在修水縣範圍內註冊,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江西省獨角獸、瞪羚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開發省級重點新產品的企業。
第十條科技創新企業獎勵標準:首次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20萬元,資格期滿後重新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5萬元;對首次認定“獨角獸企業”獎勵60萬、“潛在獨角獸企業”獎勵30萬、“種子獨角獸企業”獎勵20萬;首次認定“瞪羚企業”獎勵20萬元、潛在“瞪羚企業”獎勵10萬;當年認定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獎勵1萬元;當年認定省級重點新產品的企業獎勵單個新產品2萬元。
第五章商標專利創造獎勵
第十一條商標專利創造獎勵對象為註冊或登記在本縣轄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
第十二條 商標創造獎勵標準:
(一)當年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獎勵20萬元;當年獲得“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與“地理標誌產品”認定的分別獎勵10萬元;當年獲得“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獎勵1萬元。
(二)當年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3萬元,PCT(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簡稱)專利申請授權每件獎勵5萬元,當年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取得登記證每件獎勵1萬元;獲獎中國專利獎評選的獎勵20萬元,獲獎省級專利獎評選獎勵10萬元,獲獎市級專利獎評選獎勵5萬元;當年通過國家標準《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GB/T29490-2013認證》並獲得《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縣屬企業獎勵5萬元。
第六章科學技術進步獎勵
第十三條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的獎勵對象為在本縣科學技術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單位。
第十四條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的獎勵標準:
(一)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一、二、三獎(指科學技術進步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的,分別獎勵100萬、50萬、30萬元;
(二)獲得省級科學技術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
(三)獲得市級科學技術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
第七章科技創新平台載體獎勵
第十五條科技創新平台獎勵對象為在修水縣範圍內註冊,認定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科研工作站、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六條科技創新平台獎勵標準:認定為國家、省級、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的分別獎勵20萬、10萬、5萬元;成立並授牌院士工作站、博士科研工作站分別獎勵20萬、10萬元。
第八章獎勵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成立修水縣科技創新獎勵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縣茶科所所長擔任,成員由縣發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財政局、統計局、市場監管局、商務局、審計局、稅務局、工業園管委會、蠶桑服務中心、科協、工商聯等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縣科技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科技局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十八條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縣科技創新獎勵項目的申報匯總和初審,領導小組負責對獎勵項目和獎勵資金進行複審核定。
第十九條獎勵基金由縣財政局會同縣科技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審計部門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獎勵申報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應無不良信用記錄、應辦理稅務登記並按時申報,如發現弄虛作假,將取消其獎勵資格,並全額追回獎勵資金,同時三年內不得享受科技創新獎勵及科技項目經費資助。
第二十一條以上獎勵資金與《修水縣創新獎勵基金管理辦法》和《修水縣傳統企業最佳化升級專項引導資金管理辦法》同類獎勵項目不重複享受。
第九章獎勵申報和審批程式
第二十二條申報獎勵的單位或個人於次年3月底前向縣科技局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科技創新獎勵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條申報主體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修水縣科技創新獎勵申報表》,加蓋單位公章,單位法人代表簽字確認。同時提供相關批准檔案、證書、相關佐證材料、企業營業執照、經辦人的身份證件等。
第二十四條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企業申報材料對申報情況進行匯總及對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按程式提請領導小組審定,審定後按程式進行公示。
第二十五條縣財政局會同縣科技局根據領導小組審定意見,將獎勵扶助資金按程式撥付相關獎勵對象。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與《修水縣創新獎勵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修水縣傳統企業最佳化升級專項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統籌考慮對相關企業的資金獎補。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縣科技局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之前所制定的科技創新獎勵辦法同時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