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贛州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是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將贛州建設成為江西省科技創新副中心和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贛州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由贛州市司法局於2023年5月15日發布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5月31日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贛州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 發布單位:贛州市司法局
意見徵詢,草案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公開徵求《贛州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贛州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是我市2023年地方性法規立法計畫項目之一,市科技局負責條例起草,目前正由市司法局開展立法審查。為了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市司法局初步審查修改的《贛州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在2023年5月31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過信函方式寄至:贛州市章貢區長征大道市政中心南樓704(郵政編碼:341000),並在信封上註明“科創條例立法”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參考連結。
                           
贛州市司法局
                                   2023年5月15日

草案徵求意見稿

贛州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章 創新主體與人才
第五章 創新環境與載體
第六章 智慧財產權與科技金融
第七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將贛州建設成為江西省科技創新副中心和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江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學技術事業的全面領導。
科技創新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堅持科技自立自強,支撐贛南革命老區高質量發展示範區建設。
第四條【政府工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創新促進活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科技創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技創新經費投入,推動全社會科技創新經費持續穩定增長。
第五條【部門工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科技創新促進活動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科技計畫項目指南,建立完善科技評價制度,引導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推動原創性引領性科技攻關、產學研協同攻關,鼓勵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等活動。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商務、統計、金融監管、稅務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第六條【科普宣傳】全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積極開展科技宣傳普及工作,營造熱愛科學、崇尚科學的社會氛圍。
第二章 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
第七條【基礎研究】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自然科學基金,引導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組織聚焦本市有色金屬、生物醫藥、臍橙等優勢產業領域中的核心科學問題,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科學規律的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
鼓勵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會、捐贈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企業用於資助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的捐贈支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照公益捐贈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八條【技術攻關】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新興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轉型需求,聚焦現代家居、有色金屬、電子信息、紡織服裝、醫藥食品等產業核心環節和重點領域,統籌項目、人才、基地、資金一體化配置,開展關鍵核心技術和共性技術攻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綠色低碳領域的新材料、新技術、新裝備技術攻關,聚焦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車、風力發電、稀土永磁電機、儲能、礦山綠色開採、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等領域,推進低碳零碳技術的成果轉化和示範套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聚焦數位技術集成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進數位技術、套用場景和商業模式融合創新,加快數字產業化發展和產業數位化轉型。
第九條【科研項目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項目分類管理,推進基礎研究、科技人才、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等項目經費使用包乾制試點,在調整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和預算調劑等方面賦予科學技術人員更大自主權。探索推行揭榜掛帥、賽馬制等科技計畫項目組織方式,加強與中科院贛江創新研究院、中國稀土集團、江西理工大學等單位項目聯動機制建設,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條【研發活動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工信、衛健等行政主管部門應該按照職責分工,採取分級負責的方式分別組織實施全社會研發活動促進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促進轄區內高等學校的研發活動。
科技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促進轄區內政府屬獨立法人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機構、科技信息與文獻機構等單位及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其他非企業法人單位的研發活動。
工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促進轄區內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研發活動。
衛健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促進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的研發活動。
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組織實施並促進本行業內的研發活動。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一條【成果轉化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創新鏈、產業鏈布局需要,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機制,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開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科技成果轉化合作,加強技術轉移、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諮詢等機構建設,完善技術經紀(理)人隊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交易市場規範發展。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參與投資建設概念驗證、中試熟化、檢驗檢測等設施。
第十二條【成果跨區域轉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探索區域科技成果轉化合作模式,推動與粵港澳大灣區、京津冀、長三角、閩東南等國內發達地區的科技資源跨區域共享,促進科技成果跨區域轉化。
第十三條【成果歸屬和分配】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智慧財產權歸屬和權益分配機制改革。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等單位利用本市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應當按照權利與責任對等、貢獻與回報匹配的原則,賦予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許可使用期限不少於十年。
第十四條【成果轉化激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應當將不低於百分之六十的轉化收益作為對研發和成果轉化做出主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的獎勵。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的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計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並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市屬國有企業研發和成果轉化獎勵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成果轉化促進】單位收到轉化申請超過三個月未答覆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同意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經向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後,可以自行實施轉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阻礙或者拒絕提供相關技術資料。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計畫項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依法授權項目承擔者取得相關智慧財產權。項目承擔者可以通過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聯合他人共同實施轉化、許可他人使用或者作價投資等形式進行轉化。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實施轉化且無正當理由的,設立項目的管理機構可以依法無償實施,也可以依法許可他人有償或者無償實施轉化。
第四章  創新主體與人才
第十六條【創新主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個人等各類創新主體積極開展科技創新活動,並依法保障各類創新主體獲取科技創新資源,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鼓勵企業加大科技創新投入,支持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增強企業技術創新活力。
第十七條【產學研合作】鼓勵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組織按照市場規律聯合組建技術創新聯盟、創新聯合體,推動形成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高效協同、深度融合的創新體系。
第十八條【科創飛地】市人民政府支持實質稅收和就業不在本市,但本市母體機構最終受益,利用市外優質創新資源開展科技研發、人才引育、企業孵化和成果轉化的科創飛地。
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科創飛地及其全職引進人員與本市註冊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及人員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第十九條【人才引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制定和實施海內外科技人才和團隊引進計畫,支持海內外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和領軍人才團隊來本市創新創業。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通過市場化的人才發現和引進機制,引進各類創新人才。
第二十條【人才培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科技人才發展規劃,完善科技人才的培養、使用、流動、評價、激勵機制,重點支持戰略科學家、一流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大國工匠、高技能人才等人才隊伍建設。
第五章  創新環境與載體
第二十一條【要素供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科技創業孵化載體等科技創新平台的建設用地、用房、用水、用電等要素供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在制定、修訂建設用地供應計畫時,應當優先保障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科技創新類產業的用地需求。
第二十二條【研發平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科技創新平台保障機制,對經認定和通過驗收的國家級、省級重大科技創新平台統籌給予支持。
推進實驗室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實驗室建設保障機制,形成層次分明、結構合理、運行高效的實驗室體系。最佳化提升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建設,適度超前布局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
鼓勵重大科技創新平台設立首席科學家制度,實施人才梯隊、科研條件、管理機制等政策配套。
第二十三條【新型研發機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支持市內外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設立投資主體多元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機制現代化的新型研發機構。
鼓勵有色金屬、生物醫藥、數字經濟等領域的新型研發機構與本市企業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推廣套用等方面進行戰略性、深層次合作。
第二十四條【孵化體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多元投資主體建設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科技產業園等平台,支持跨區域孵化,促進專業化發展,打造全鏈條、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支持孵化企業自主創新活動,為企業創新創業提供完整服務。
第二十五條【示範基地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創新核心區、科技創新基地等空間布局,依託中國科學院贛江創新研究院、中國稀土集團、國家稀土功能材料創新中心等優勢平台,打造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稀土科技產業創新中心。支持深贛港產城特別合作區等國家級產業轉移示範區建設,完善科技創新核心區與創新基地建設,加強高新技術產業集群建設。
第六章  智慧財產權與科技金融
第二十六條【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市。完善智慧財產權的創造激勵機制,培育高價值智慧財產權,鼓勵現代家居、紡織服裝等重點產業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和儲備。
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健全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建立科技專家諮詢制度,推動中國(贛州)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建設。
第二十七條【智慧財產權價值分析和風險評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價值分析和風險評估制度,對於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價值和風險進行必要的分析、評估。
第二十八條【科技金融體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金融、產業融合發展機制。
支持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鼓勵依法開展投貸聯動、銀保聯動等業務,鼓勵與支持保險機構依法開展科技保險業務,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科技金融風險補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信貸風險補償機制和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將開展科技金融服務的商業銀行、保險機構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相關業務納入風險補償範圍。
第三十條【創投基金】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技創新引導基金,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基金體系,引導社會資本重點支持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科技企業發展。
第七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研發投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創新投入體系與機制建設,強化企業科技創新投入主體作用,統籌運用財政科技創新投入補助、科技金融支持、依法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等多種方式,激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創新主體加大科技創新投入,逐步提高全社會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投入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
第三十二條【財政資金使用和績效】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利用本市財政科技資金開展研發活動,應建立研發費用輔助台賬,財政科技投入應全部用於科技創新活動。企業所獲本市除科技投入以外的財政性科技類獎補資金用於本單位的科技創新活動應當不少於百分之三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健全財政科技經費預算績效管理制度,科學制定預算績效管理指標和標準體系,加強財政科技經費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依法依規公開預算績效管理信息。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審計、財政等部門應當按規定對財政科技經費使用情況開展審計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管理機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升科技管理能力,健全完善市、縣兩級科技行政管理機構,在人員、編制、經費上給予優先保障。
第三十四條【表揚獎勵】市人民政府按規定設立科技創新表揚獎項,對推進科技創新成效明顯的縣(市、區)予以獎勵,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以及全市科技系統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予以表揚獎勵。
第三十五條【工作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決策諮詢制度,成立由科技、產業、投資、法律等領域專家和管理工作者組成的科技創新決策諮詢委員會,服務重大科技決策。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與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工作會商制度,研究重大科技平台項目,協調重大科技合作事項,促進區域創新驅動發展。
第三十六條【容錯糾錯】科技主管部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有關負責人履行了勤勉盡職義務,嚴格執行決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沒有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惡意串通的,可以免予追究其在科研項目管理與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及職務科技成果賦權中的決策失誤責任。
科學技術人員在承擔探索性強、風險度高的科技創新活動中依法履職、勤勉盡責,但由於客觀原因未達到預期目標的,經立項部門組織認定,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不作負面評價,可以免除相關責任,不影響其今後仍可享受相關科技政策。
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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