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的決定

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1.08
  • 實施時間:2014.01.08
(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3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月8日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市會計條例〉等三項法規修正案(草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十八條。
二、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
三、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市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十個月內就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根據本決定進行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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