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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0號
《蘇州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已由蘇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2月28日通過,並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4月10日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科學技術研究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章 科技平台載體
第五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六章 科技創新人才
第七章 科技金融服務
第八章 智慧財產權
第九章 科技創新生態
第十章 法治保障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科教興市戰略、人才強市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科技第一生產力、人才第一資源、創新第一動力的作用,加快高水平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學技術事業的全面領導。
本市開展科技創新工作,應當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堅持科技自立自強,推進產業創新集群融合發展。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將科技創新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科技創新發展政策措施,建立科技創新協調工作機制,協調解決科技創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創新投入體系與機制建設,加強統籌協調,確保財政科技投入持續穩定增長。
發揮企業科技創新主體作用,鼓勵全社會加大研發投入,逐步提高全社會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投入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活動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科技創新促進工作。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在學術交流合作、科學普及、科學技術人員自律管理、維護科學技術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實施科技創新活動,參與相關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科學普及等活動。
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應當持續提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等能力。
第二章 科學技術研究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基礎研究總體布局和發展環境,建立面向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的長期穩定支持制度,設立自然科學基金。
支持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捐贈支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照公益捐贈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新興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轉型需求,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組織領導,聚焦電子信息、裝備製造、生物醫藥、先進材料等產業核心環節和重點領域,推動產業技術發展瓶頸的突破,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創新。
對事關國家利益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科技任務,市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調配各種資源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第十條 本市構建數位技術創新生態,提高數位技術基礎研發能力和關鍵軟硬體供給能力,聚焦高端晶片、作業系統、人工智慧算法、感測器等領域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進數位技術、套用場景和商業模式融合創新,加快數字產業化發展和產業數位化轉型。
第十一條 本市加強衛生健康、生物醫藥領域科技攻關能力建設,強化科技協同,最佳化醫藥研發、臨床試驗、生產製造、套用示範布局,支持創新藥品和醫療器械進入醫療機構使用。建設以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為龍頭,以市域內醫院臨床研究中心為骨幹,醫療衛生機構和生物醫藥企業共同參與、醫工緊密結合的臨床研究體系,推進醫教研產協同創新,推動衛生健康事業和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二條 本市支持綠色低碳領域新材料、新技術、新裝備攻關,聚焦分散式光伏、新能源汽車、城鄉建設與交通低碳零碳技術部署創新鏈,加強氫能、生物質、儲能、智慧型電網與綜合能源系統領域關鍵技術攻關,推進低碳零碳技術成果轉化、示範套用。
第十三條 支持全國著名高校和科研機構在本市布局發展,聚焦科學前沿,推動科教融合,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套用學科建設和基礎研究人才、套用型人才培養,積極參與國家基礎科學中心和前沿科學中心建設,承擔一批前瞻性重大科技項目,提升基礎研究發展水平。
第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項目分類管理,推進基礎研究項目經費使用包乾制試點,在調整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和預算調劑等方面賦予科學技術人員更大自主權。探索推行揭榜掛帥、賽馬制、定向委託、市地聯動等科技計畫項目組織方式。加強與江蘇省產業技術研究院項目聯動機制建設,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要。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加強技術市場培育和發展,積極爭取國家部委、中央企業在本市建設成果轉化中心,加強國家科技成果轉化服務(蘇州)示範基地、國家技術轉移蘇南中心、先進技術成果長三角轉化中心建設。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參與投資建設概念驗證、中試熟化、檢驗檢測等機構。
第十六條 本市加強技術轉移管理人員、技術經紀(經理)人隊伍建設,暢通職業發展渠道。
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加強技術轉移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設定專職從事技術轉移工作的創新型崗位,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技術轉移人員給予激勵。
支持技術交易、技術評估、技術經紀和技術諮詢等科技中介機構發展。
第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科技成果創新水平、轉化套用績效、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貢獻為導向,政府、企業、科研機構、金融投資機構和第三方社會組織等共同參與的評價體系,提升科技成果供給質量。
第十八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計畫項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依法授權項目承擔者取得相關智慧財產權。項目承擔者可以通過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聯合他人共同實施轉化、許可他人使用或者作價投資等形式進行轉化。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實施轉化且無正當理由的,設立項目的管理機構可以依法無償實施,也可以依法許可他人有償或者無償實施轉化。
第十九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託的項目所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雙方可以自主約定成果歸屬、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項。契約約定科技成果歸屬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所有的,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賦予職務成果完成人(團隊)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第二十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應當將不低於百分之八十的轉化收益作為對研發和成果轉化做出主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的獎勵。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的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計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並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場景建設和開放力度,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運輸、衛生健康、文化教育、生態環境、綜合能源利用等領域套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新模式,促進科技成果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民生改善中的轉化套用。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用政府首購、訂購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科技創新產品的規模化套用。
第四章 科技平台載體
第二十二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應當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大科技創新力度,統籌最佳化創新資源配置,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培育壯大高新技術產業集群,發揮示範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和保障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強化跨區域協同創新,促進形成優勢互補、高效合作的區域創新發展格局。
支持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農業科技園區等建設,培育農業高新技術企業,推進農業自主創新、關鍵共性技術攻關以及農業技術成果轉化,促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實驗室體系建設,服務保障蘇州實驗室建設,爭創全國重點實驗室(基地)和省(重點)實驗室,高水平建設市重點實驗室。支持實驗室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創新,開展戰略性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第二十四條 本市培育和支持國家和省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製造業創新中心等科技創新基地建設。推進蘇州國家新一代人工智慧創新發展試驗區、國家生物藥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第三代半導體技術創新中心(蘇州)、國家先進功能纖維創新中心等建設。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重大科學前沿、重大科技任務和大科學工程,推進納米技術、電子信息、腦科學、先進材料等領域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參與長三角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提高利用效率和開放共享水平。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各類創新主體,聚焦本市重點產業創新集群以及未來產業牽頭或者參與建設新型研發機構,賦予新型研發機構更大的科研自主權,探索市場化運作機制與科技創新治理新方式,完善科研模式、評價體系、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多元投資主體建設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科技產業園,提升專業化發展水平,構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
第五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基礎,以高新技術企業為主體,以專精特新企業、瞪羚企業和獨角獸企業等為標桿的科技企業梯隊,培育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科技領軍企業。
第二十九條 本市支持企業圍繞市場需求和中長期發展目標,建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等研發機構。
第三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性資金資助、依法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等多種方式,支持企業加強原始創新,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投入。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從事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和公共技術研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政策。
第三十一條 本市支持龍頭企業、科技領軍企業牽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組建創新聯合體,承擔重大科技項目,合作開展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
第三十二條 本市鼓勵大企業積極開放創新資源和套用場景,採取研發眾包、大企業內部創業和構建企業生態圈等方式,推動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帶動和支持創新型中小微企業成長。
第三十三條 本市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投入制度、分配製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國有企業負責人對企業的技術進步負責。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應當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納入考核範圍。
第六章 科技創新人才
第三十四條 本市制定和實施科技人才發展規劃,完善科技人才的引進、培養、使用、流動、評價、激勵機制,重點支持戰略科學家、一流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大國工匠、高技能人才等隊伍建設。
第三十五條 本市實施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引進政策,以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發揮人才計畫和人才工程、重大科研項目和高水平科研基地的作用,重點引進急需緊缺的科技人才和創新團隊。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創新主體建立市場化的人才發現和引進機制,加強戰略性科技人才儲備。
鼓勵在國外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回國創新創業,吸引外籍人才來本市從事科技創新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市加大對企業科技人才培養培訓的支持力度,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職業院校等建立產學研融合、多學科交叉的人才培養模式,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應當根據本市發展戰略需要和人才需求,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水平科技人才。
第三十七條 本市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建立科技人才雙向流動機制,支持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學技術人員到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到企業兼職開展創新工作。鼓勵科技人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兼職創新創業和離崗創辦企業。
第三十八條 本市實行科技人才分類評價機制,根據人才特點、崗位職責和科技創新規律,建立健全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探索對基礎研究人才和青年人才的長周期評價制度。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才給予優厚待遇和榮譽激勵。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採用年薪制、協定工資制和項目工資制等分配方式,為科技人才及其團隊合理確定薪酬,並可以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才。
第四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人才發展生態,建立一站式人才服務平台,為科技人才在企業設立、居住落戶、社會保障、醫療健康、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高效服務。
第七章 科技金融服務
第四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等方式,建立覆蓋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產業基金、併購基金等的科技創新基金體系。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天使投資引導基金,投資設立天使投資子基金,吸引社會資本對重點領域創新型初創期企業實施股權投資。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建立關於私募基金類科技創新投資企業綜合研判會商機制,行政審批、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信息互聯互通,推動科技創新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登記備案。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提升市場化運作效率與專業化管理水平,可以對創新創業企業和社會出資人給予支持,採取協定轉讓或者其他符合行業特點和發展規律的方式退出。
第四十四條 本市鼓勵商業銀行設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完善科技信貸管理機制,推出多種專屬科技信貸產品,開展信用貸款、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投貸聯動等融資業務。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依法開發特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為科技企業提供融資便利。
第四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信貸風險補償機制和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將開展科技金融服務的商業銀行、保險機構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納入風險補償等範圍。
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風險分擔作用,引導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擔保,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增信服務。
第四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科技企業登入多層次資本市場建立健全良好服務生態,實施科技企業上市培育計畫,建立科技企業上市後備庫,加強分類指導,推動科技企業在境內外掛牌上市。
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通過發行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等方式實現融資。
第四十七條 本市支持保險機構依法開展科技保險業務,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開展科技研發項目、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新材料首批次套用、數據安全以及智慧財產權等保險服務,形成覆蓋科技企業研發、生產、銷售等各環節的保險保障。
第四十八條 本市鼓勵利用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慧等技術,加速金融機構數位化轉型,支持多層次金融信息平台建設,為科技企業提供智慧型化、個性化投融資對接服務。
第八章 智慧財產權
第四十九條 本市支持重點產業和核心技術發明專利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和儲備,建立高價值智慧財產權培育體系,引導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加強自主創新,提升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能力。
第五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科技創新活動全過程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工作體制機制,促進科技創新、智慧財產權、產業發展融合。
引導企業完善智慧財產權制度,設立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加強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一條 蘇州市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應當發揮專業技術支撐作用,推動智慧財產權快速審查服務能力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做好專利快速預審工作,推進智慧財產權快速審查、確權、維權協同保護工作。
第五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風險預警機制。完善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體系,鼓勵行業協會和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加強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服務。
第五十三條 本市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加強智慧財產權的行政執法、司法、仲裁、調解等工作的有效銜接,保障科技創新主體合法權益。
支持蘇州智慧財產權法庭發揮跨區域集中管轄優勢,推進蘇州檢察機關智慧財產權領域企業合規工作,深化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協作江蘇中心的合作,加強對戰略性科技成果、關鍵核心技術專利和商業秘密的保護。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的科技創新成果保護,健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體系,加強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快速查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效率。
第五十四條 本市完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推進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平台建設,圍繞地方產業發展和布局,引進高端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能力提升,打造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助力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
建立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大數據中心,開展產業專利導航研究,為發展產業提供專利態勢分析。
建立專利特派員制度,向企業、實驗室等重點創新載體選派專利特派員,為科技創新提供全過程智慧財產權服務。
第九章 科技創新生態
第五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產業創新集群生態系統建設,加大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人才鏈融合貫通,推動高等學校、科技企業、科研機構、人才團隊、金融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等相互配合、協同發力,激發集群發展活力。
推動創新要素的空間集聚,推進產城人融合發展,爭創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建設高品質人才社區,發揮科學家集聚作用,提供集群發展動力。
第五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全社會弘揚崇尚科學、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勇於創新的社會風尚,推動創新文化、創新精神、創新價值融入城市精神,弘揚科學家精神、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營造激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支持舉辦蘇州科學家日、國際精英創業周、創新創業大賽等科技創新促進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市支持開展國際科技創新交流合作,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路,支持實施國際大科學計畫和大科學工程。
鼓勵引進海外知名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跨國公司在本市建立研發機構,鼓勵本市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單獨或者合作在境外建立研發機構、離岸實驗室、離岸創新中心和技術合作平台。
第五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支持深入開展跨區域科技創新合作,高水平建設環太湖科創圈、吳淞江科創帶,積極參與蘇錫常科技創新一體化建設,深度融入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健全共享合作機制,促進創新要素合理流動和高效集聚。
第五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保障科技創新發展用地需求,完善土地混合複合高效利用制度,引導工業、倉儲、研發、辦公、商業等用途混合布局和空間設施共享。鼓勵通過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供地方式,保障科技基礎設施、重大創新平台、重點創新型企業等科技創新用地需求和配套用地需求。
第六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配套建設、提高容積率、回購、合作開發等方式籌集創新型產業用房,保障科技創新類產業、科研機構、科技公共服務平台、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用房需求。
第六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整合科技研發資源,建立科技創新資源共享機制,建設綜合性科技公共服務平台,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科技文獻、科學數據等開放共享和增值服務。發揮科技創新券在科技資源共享等科技服務中的促進、引導作用。
對於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建設形成的科技資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規定外,資源管理單位應當在保證自身使用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社會開放共享。
鼓勵社會力量建立科技創新資源共享平台,促進科技創新資源流動。
第六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科技、產業、投資、法律、財稅、智慧財產權等高層次專家組成的科技創新決策諮詢委員會,建立科技創新決策企業諮詢制度。
第六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依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科學技術進步與科技創新給予獎勵。
第六十四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加強科研作風學風建設,建立和完善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管理制度,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在各類科技創新活動中遵守學術規範、科技倫理規範和科技保密制度,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十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協調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法律服務機構,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學技術人員的科技創新活動提供法律服務。
第六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負責人在科技創新過程中做出的決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決策程式要求,且勤勉盡責,未謀私利,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科學技術人員在承擔探索性強、風險度高的科技創新活動中依法履職、勤勉盡責,但由於客觀原因未達到預期目標的,經立項部門組織認定,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不影響其今後仍可享受相關科技政策。
第六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採取欺騙等違法方式獲得財政性科技項目經費、補貼、獎金、稅收優惠待遇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追回相關資金,並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條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