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智慧型車聯網發展促進條例

《蘇州市智慧型車聯網發展促進條例》是2023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的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智慧型車聯網發展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發布公告,檔案全文,

發布公告

蘇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蘇州市智慧型車聯網發展促進條例》已由蘇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23年8月29日通過,並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9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智慧型車聯網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升智慧型交通水平,培育壯大經濟發展新動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智慧型車聯網產業的發展、基礎設施建設、推廣套用、安全保障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智慧型車聯網產業,包括智慧型網聯汽車、車聯網等要素及其構成的產業體系。
本條例所稱智慧型網聯汽車,是指搭載車載感測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融合現代通信與網路技術,實現車與人、車、路、雲端等智慧型信息交換、共享,具備複雜環境感知、智慧型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並最終可以實現替代人的操作的新一代汽車,按照自動駕駛功能分為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
本條例所稱車聯網,是指以車內、車與車、車與路、車與人、車與服務平台的全方位網路連線為基礎,按照約定的通信協定和數據互動標準進行無線通信和信息交換的信息物理系統。
第四條 智慧型車聯網發展應當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創新驅動,開放合作、協同發展,安全有序、包容審慎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智慧型車聯網發展促進工作的領導,將智慧型車聯網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制定智慧型車聯網產業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有關議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發展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智慧型車聯網產業發展規劃,結合區域資源稟賦和產業發展需求,推進智慧型車聯網產業差異化、特色化發展。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統籌實施和指導督促智慧型車聯網產業發展促進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智慧型網聯汽車臨時行駛車號牌核發、車輛登記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智慧型網聯汽車在道路運輸領域的管理工作。
大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智慧型車聯網數據發展、監督管理和流通利用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智慧型車聯網產品質量監督、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推進、指導智慧型車聯網標準化工作。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智慧型車聯網網路安全、網路數據安全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科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商務、金融監督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型車聯網發展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型車聯網發展專家諮詢機制,發揮專家對智慧型車聯網發展涉及的技術、倫理、安全、法律等問題的研究諮詢作用。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智慧型車聯網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
智慧型車聯網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實施相關團體標準和管理規範,反映合理訴求和建議,加強行業自律,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戰略要求,推動建立健全區域協同發展機制,推進車聯網基礎設施、數據、標準等方面的互聯互通、互認共享,支持和促進智慧型網聯汽車跨區域行駛,共同提升智慧型車聯網產業發展水平。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智慧型車聯網發展促進政策,推動重大項目和特色產業園區建設,高質量打造智慧型車聯網產業創新集群。
第十一條 支持在智慧型車聯網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套用場景推廣等方面自主創新、協同創新、先行先試,學習借鑑智慧型車聯網發展先行地區的創新舉措,營造開放包容的政策環境。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舉辦智慧型車聯網產業峰會、論壇、博覽會等活動,推動智慧型車聯網技術交流和產業合作。
第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慧型車聯網企業梯度培育,支持技術水平高、市場競爭力強、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發展,引進培育智慧型車聯網產業鏈核心企業、智慧型網聯汽車整車龍頭企業,支持智慧型車聯網重點企業通過兼併重組、資產收購等方式最佳化資源配置。
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智慧型車聯網企業做好智慧型車聯網相關產品的市場準入、產品認證等工作。
第十三條 支持智慧型車聯網全產業鏈發展,重點培育自動駕駛軟體算法、車載作業系統等汽車軟體和感知通信技術,壯大智慧型網聯汽車零部件產業規模,推動整車集成技術創新,提升智慧型車聯網設施設備和集成運營服務發展水平。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智慧型車聯網產業與積體電路、人工智慧、數字金融、現代物流服務、工業軟體、新能源等產業融合發展,發揮集群優勢,形成多元融合的產品和服務。
第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產學研用深度合作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機制,突破產業技術發展瓶頸。
支持智慧型車聯網龍頭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聚焦產業核心環節和重點領域,開展前沿技術和跨行業融合技術攻關。
第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智慧型車聯網創新研發、檢驗檢測認證、產業投資、企業培育等方面的載體建設。
市科技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建立智慧型車聯網共性技術研發平台,為智慧型車聯網相關感測器、控制器、執行器、大數據、雲計算、通信網路、人工智慧等方面的技術研發和標準制定提供支持。
第十七條 加強智慧型車聯網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推動相關智慧財產權交易,促進智慧財產權價值實現。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加大智慧型車聯網技術研發投入,推動形成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和服務。
第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財政資金支持,引導多層次的產業基金加大對智慧型車聯網關鍵技術研發、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的重大項目投資力度。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定製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智慧型車聯網企業和發展套用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
第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智慧型車聯網產業人才引進、評價與激勵機制,聚焦產業鏈關鍵環節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團隊,並為其創新創業等提供便利條件。
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建立人才聯合培養和雙向流動機制,支持有創新實踐經驗的智慧型車聯網企業家、科學技術人員到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工作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到企業兼職開展研發和實踐工作。
鼓勵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開放共享科教資源,開展產學研項目,設定相關專業,培育智慧型車聯網產業綜合性、專業性人才。
第二十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推動智慧型車聯網相關標準的制定工作,推進與長三角區域其他城市、智慧型車聯網發展先行地區技術和服務標準轉化和套用,促進標準統一。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圍繞智慧型車聯網創新產品、關鍵核心技術等,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依法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技術水平高、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三章 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規範有序推進基礎設施建設。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畫應當與市政設施專業規劃和建設計畫相銜接。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車聯網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
車聯網基礎設施包括車路協同基礎設施、通信網路、智慧型車聯網數據管理服務平台等。
第二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確定全市統一的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規範和要求。
車路協同基礎設施中涉及通信技術的設施設備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入網認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設施設備應當按照國家相關強制性標準或者要求取得可靠性認證報告。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智慧型車聯網先行先試的縣級市(區)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建設工程,根據實際情況同步規劃車路協同基礎設施,同步建設或者預留通信、供電、桿件等安裝條件。鼓勵其他地區的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建設工程,根據實際需要推進車路協同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與交通出行、交通管控、通信服務、地理信息等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相銜接、相融合,推動建立底層打通、全網融合、多方投入、共同使用的機制,逐步實現共建共享共用、協同發展。
第二十五條 智慧型車聯網相關主體可以根據特定套用場景需要,向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申請在其管理的公用基礎設施上搭建車聯網相關設施設備,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推進智慧型網聯汽車測試區(場)規劃、建設和共享使用,支持建設智慧型網聯汽車測試平台,為智慧型車聯網相關主體提供軟硬體測試條件。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利用閒置空地、未開通道路等作為智慧型網聯汽車測試區(場),免費開放使用,並設定物理封閉界限和明顯警示標識。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和運營全市統一的智慧型車聯網數據管理服務平台,依法採集、傳輸、存儲智慧型車聯網數據,推進數據跨平台互聯互通,提高智慧型車聯網跨區域連續服務能力。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其建設和運營的智慧型車聯網數據管理服務平台接入全市統一的智慧型車聯網數據管理服務平台。
支持數據管理服務平台運營主體依法挖掘數據資源價值,開發數據服務產品,提供市場化、商業化的套用和服務。
支持車路協同基礎設施、數據管理服務平台、道路交通信號設施、智慧型網聯汽車在依法安全可控的條件下實現數據開放、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條 車聯網基礎設施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制定車聯網基礎設施維護保養、升級改造計畫,定期開展維護保養和升級改造工作,保障車聯網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第四章 推廣套用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示範套用基礎上,推進智慧型車聯網產品和服務全域套用,賦能智慧交通發展和智慧城市建設。
鼓勵推廣套用智慧型車聯網新技術、新產品,重點支持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完全自動駕駛汽車的道路測試、示範套用、商業化套用,加快實現完全自動駕駛進程。
第三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加強行政指導,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實施細則,推進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套用、商業化套用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智慧型車聯網相關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套用、商業化套用,落實安全責任,並將相關數據上傳智慧型車聯網數據管理服務平台。
第三十二條 開展道路測試、示範套用、商業化套用的智慧型網聯汽車,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具備記錄、存儲以及線上監控車輛狀態等功能,並以顯著的車身標識進行安全提示,用於載客的還應當在車輛內部通過播放語音等方式進行提示。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套用、商業化套用的路段、區域和時段,並設定相應的標識,發布安全注意事項等提示信息。
有條件的縣級市(區)可以制定全域開放道路的規定,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套用、商業化套用。
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套用、商業化套用不得非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不得搭載危險貨物。
第三十四條 支持建立智慧型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委託檢驗報告互認機制。對已經或者正在國內其他地區開展道路測試、示範套用、商業化套用的智慧型網聯汽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簡化流程和項目,在本市指定區域進行相應的道路測試、示範套用、商業化套用。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智慧型車聯網產品和服務在公共運輸、交通管控、治安巡邏、智慧停車等領域的套用,率先在環衛作業、道路管養、無人安防等城市管理領域套用。
第三十六條 鼓勵智慧型車聯網企業探索多元化、可持續的商業模式。
鼓勵和支持創新、拓展智慧型車聯網套用場景,率先在擺渡接駁、物流運輸、末端配送、無人售賣、港口碼頭作業等領域套用。
第三十七條 加強對智慧型車聯網發展的宣傳引導,推進智慧型網聯汽車科普工作,促進自動駕駛安全文化建設,豐富體驗場景,為智慧型車聯網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網路、數據、個人信息、車輛運行、套用服務等方面的智慧型車聯網安全保障體系。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加快研發智慧型車聯網安全技術和產品,參與智慧型車聯網安全保障體系建設。
第三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智慧型車聯網網路安全、數據安全監測,開展監測預警通報、數據合規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智慧型車聯網網路安全、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和處置工作。
智慧型車聯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智慧型車聯網網路安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制定應急預案,落實安全保護責任。
第四十條 智慧型車聯網企業應當依法落實數據分級分類保護和個人信息保護要求,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採集與本企業的車輛行駛和交通安全無關的信息,不得採集超出套用需要的信息,不得非法採集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智慧型車聯網相關主體應當將收集、產生的智慧型車聯網相關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依法在境記憶體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涉及國家安全、用戶個人信息等數據泄露、損毀、丟失等情況時,智慧型車聯網相關主體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智慧型車聯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和產品售後服務機制。
智慧型網聯汽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對智慧型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系統和其他涉及安全的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智慧型網聯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在智慧型網聯汽車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緊急狀況時,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按照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時、全面的技術支持、救援服務。
第四十二條 開展道路測試、示範套用、商業化套用的智慧型網聯汽車,應當依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並按照有關規定投保商業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覆蓋智慧型車聯網設計、製造、測試、銷售、套用、數據與算法服務等全生命周期、全鏈條的保險產品,為智慧型車聯網企業提供信用保險、保證保險、智慧財產權保險、責任保險等保險服務。
鼓勵智慧型車聯網相關主體聯合設立智慧型車聯網社會風險基金,對因相關事故遭受人身、財產損失的受害者,因責任無法認定等原因不能及時得到賠償時,先予補償。
第四十三條 智慧型網聯汽車在道路測試、示範套用、商業化套用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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