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
草案發布
2023年9月1日,南通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發布《南通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草案)》。
正式公布
《南通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已由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1日
條例檔案
南通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2023年10月10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
第三章 科技人才
第四章 科技創新平台載體
第五章 區域科技創新合作
第六章 科技創新環境
第七章 法治保障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技第一生產力、人才第一資源、創新第一動力的作用,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建設更高水平國家創新型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科技創新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實施科教興市戰略、人才強市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構建和完善以政府為引導、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為支撐、產學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創新體系。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工作的組織和管理,編制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制定科技創新政策,完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實施科技創新舉措,協調解決科技創新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定期例會、跟蹤督辦等科技創新工作機制,統籌推進科創資源配置、科技政策落實、園區產業聚集、科創項目招引等工作;建立財政科技投入持續穩定增長機制,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健全多元化科技資金投入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安排專人做好政策宣傳、活動組織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活動的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管理監督。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統計、金融管理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科技創新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按照章程在學術交流合作、科學普及和科普設施建設、科研人員自律管理、維護科研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積極發揮作用。
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按照章程積極實施科技創新促進活動,參與相關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科學普及等活動。
第二章 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自然科學基金,圍繞船舶與海洋工程、高端紡織、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生物醫藥等重點產業,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社會組織以及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加強原始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健全基礎研究多元化投入機制,引導企業加大基礎研究投入,鼓勵社會力量多渠道、多方式投入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引導和鼓勵在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最佳化研發投入結構,提高基礎研究投入比重。
第八條 支持企業建設套用基礎研究實驗室,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開展套用基礎研究合作、聯合申報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以套用研究帶動基礎研究,促進基礎研究與套用研究、成果轉化融通發展。
第九條 完善市縣聯動組織方式,圍繞重點產業鏈,以“揭榜掛帥”等形式加強關鍵核心技術協同攻關,推動重點技術突破和重大成果產出。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前瞻布局未來產業,重點圍繞智慧型、低碳、健康三個方向,加強對第三代半導體、通用智慧型、未來網路、新型儲能、合成生物、細胞與基因技術、深海空天等前沿領域研究的組織和核心技術攻關。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進數位技術創新,建設與數字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技術創新體系,推進智慧型化改造和數位化轉型。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民生改善的重大科技需求,在生命健康、生態環保、公共安全和基本公共服務等領域強化關鍵技術集成套用與綜合示範。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進綠色技術創新基地平台建設和套用,提升風電、光伏、儲能、動力電池、綠色建築等領域前沿技術創新。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等綜合性研究開發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支持企業開展科技成果中試、工程化和產業化開發以及套用,促進成果轉化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科技創新質量、績效、貢獻為核心的評價導向,加快引導第三方評價主體建立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多維度、分類評價機制,鼓勵評價結果多領域推廣套用。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和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技術市場,支持南通科技大市場建設。
鼓勵創辦和引進從事技術評估、技術經紀和創新創業服務等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建立社會化、專業化、網路化、信息化和智慧型化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和創新創業服務體系,促進科學技術資源整合和有效利用;加強技術經紀(經理)人培養,充分發揮技術經紀(經理)人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新模式等科技創新所需的套用場景建設,採用政府首購、訂購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科技創新產品的規模化套用。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支持醫療衛生、農業科技等鄉村振興領域的技術研究與成果套用,健全科技成果入鄉轉化機制。
鼓勵和引導農業科學技術服務機構、科技特派員和農村民眾性科學技術組織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的發展提供科學技術服務,為農民提供科學技術培訓和指導。
第十九條 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接受企業、其他組織委託項目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契約雙方可以自主約定成果歸屬、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項;職務科技成果歸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所有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但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或者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收益用於獎勵研發團隊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第三章 科技人才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聚焦重點產業和緊缺人才,制定和實施科技人才發展規劃,培育壯大創新型、套用型、技能型人才隊伍,對入選省“雙創人才”、市“江海英才”等計畫的科技人才給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團隊引進計畫,實施招才引智工程,打造引智品牌,建立海內外人才資料庫和信息服務平台,開展科技人才統計、監測、評估、招聘等活動。
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通過市場化的機制發現和引進各類科技人才。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人才培育,堅持引育並舉,支持在通高等學校與外地院校聯合培養符合本地產業發展方向和企業需求的科技人才。鼓勵企業對接高等學校開展校企人才培育合作,構建人才終身教育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土人才與引進人才實施一體支持。
第二十三條 鼓勵用人單位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完善人才評價要素和評價標準,根據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以及科技成果轉化等活動的不同特點,進行人才分類評價。
第二十四條 加大青年科技人才培養力度,在職稱評聘、選拔任用、學術評比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探索青年科技人才長周期考核機制。
第二十五條 鼓勵留學回國和在國外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來本市創新創業,完善外籍人才融入本市科技創新的體制機制,吸引外籍人才來本市從事科技創新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人才政策落實和服務保障,為科技人才在企業設立、科研項目申報、職稱評定、成果轉移轉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落戶、居住、子女教育、配偶就業、醫療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四章 科技創新平台載體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支持打造重大科技創新平台,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科研平台參與國家和省級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新建或者重組,推動省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技術創新中心、省光電技術創新中心納入長三角國家技術創新中心體系。
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建設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科研平台等創新平台和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共享。鼓勵以社會資金購置、建設的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發揮在科技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引導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實施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各類企業研發平台高質量提升計畫;積極引進世界五百強企業來通設立研發機構。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跨國聯合開發,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布局海外研發機構、離岸孵化器等合作平台;鼓勵本市創新型領軍企業與高水平研究院所合作共建,提供公共技術研發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在通高等學校整合優質學科資源,打造生命醫藥、高端紡織、智慧型信息等領域科研和教學特色,創建全國重點實驗室,最佳化高校科技創新平台,支持建設現代產業學院;支持在通高等學校與境內外一流高等學校或者科研機構共建高層次研發機構。
第三十條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科技創新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組織設立投入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與地方產業相匹配的新型研發機構,完善新型研發機構的評價方式。
第三十一條 鼓勵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成立產業協同創新聯合體,共同承擔國家、省、市級科技項目,開展技術研發,轉化科技成果,提供科技服務,孵化科技企業,集聚高端人才,提升創新能級。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際科技交流合作,積極參與“一帶一路”科技創新行動計畫,打造一批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台,融入全球科技創新體系。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等科技孵化全鏈條載體建設,完善以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性發展為導向的評價體系。
支持省級高新區創建國家級高新區,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區)創建省級高新區。加快發展特色科創園區,支持圍繞產業細分領域建設專業化孵化載體。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創新型企業梯次培育機制,構建企業全成長周期政策支持體系,推動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形成以高新技術企業為代表的創新型企業集群。
推動產業鏈相關企業、科研機構和服務機構聚集,培育發展創新型產業集群。
第五章 區域科技創新合作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參與構建區域科技創新合作機制和協同互助機制,建設長江口產業創新協同區,實施區域創新合作,推動要素集聚,促進區域聯動、分工協作、協同推進,加快建設具有國際知名度、全國影響力和長三角引領性的區域科技創新中心。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全市創新資源、最佳化創新布局,科學規劃建設沿江科創帶,打造帶動上下游、輻射長三角的沿江創新發展戰略支點。
第三十七條 積極參與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促進人才、技術、資金等要素自由流動,提高科技成果區域轉化效率,推動政策銜接聯動、科技創新平台共建、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科技成果普惠共享。
第三十八條 加強與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科技創新合作,在重點領域建立跨江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探索跨區域企業培育模式,支持項目在蘇南加速孵化,在本市發展壯大。
第三十九條 主動接軌上海科創中心建設,加強創新載體共建、創新資源共享,實施科技創新券的通用通兌,建設滬通科技合作區。
與北京、粵港澳大灣區、西安等其他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開展跨區域創新合作,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合理流動和高效集聚。
第六章 科技創新環境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以創新鏈為主線構建企業全生命周期金融產品鏈與融資服務鏈,完善科技、財政、金融管理等部門及相關金融、投資機構的科技金融協作機制,形成銀行支撐、擔保支持、財政扶持相互聯動,政府資金與社會資金、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有機結合的科技金融體系。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財政資金、信貸資金支持企業科技創新,加強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推動合作銀行增強融資支持力度,降低企業融資難度,提升企業融資效率。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科技金融產品和服務,擴大融資規模。推動股權投資基金集聚發展,促進基金與科技項目高效精準對接。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科技創新型企業入庫培育,完善企業上市扶持政策,鼓勵企業境內外上市、新三板掛牌、區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和併購、重組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科技信貸機構、科技擔保和保險機構、科技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科技金融平台等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進行金融扶持。
鼓勵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與優質機構合作設立天使子基金,重點支持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發展。
第四十三條 發揮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作用,對在科技貸款等活動中出現損失的,按照規定給予風險補償。
適時擴大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規模,逐步統一相關品種貸款損失風險分擔比例。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長效的智慧財產權發展投入保障機制,健全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國家智慧財產權強市、強縣建設。
鼓勵、支持和引導企業自主研發和自主創新,按照標準構建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司法機關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風險預警和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和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機制。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聚焦本地重點產業領域,建立科技招商工作機制,加強科技招商隊伍、專業化科創載體、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招商活動。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更新中,應當統籌保障科技創新發展用地需求,優先保障重點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科技創新項目用地用房。
支持老舊商業設施、閒置樓宇、存量工業房產等按照有關規定轉型為創新創業載體。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完善以信任和包容為前提的科研管理機制,探索實行科研項目經費“包乾制”,給予科研單位更多自主權,賦予研究人員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和經費使用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建立科技專員制度,協調科技創新和科技管理中的相關工作。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鼓勵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科技創新活動予以獎勵。
第五十條 弘揚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科學精神。建立南通市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科普教育示範基地,加強中國小科學教育,深入實施全民科學素質提升行動,在全社會形成崇尚科學、尊重人才、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濃厚氛圍。
第七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一條 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為科學技術人員、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創新主體的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第五十二條 市、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科技活動全流程的誠信管理,實施科研信用承諾制度,嚴格信用審查。
健全多方參與、協同共治的科技倫理治理機制,落實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創新主體的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
第五十三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在推進科技管理改革、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過程中,相關負責人銳意創新探索,出現決策失誤、偏差,但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負面評價,免除其決策責任。
第五十四條 科學技術人員在承擔探索性強、風險度高的科技創新活動中依法履職、勤勉盡責,但由於客觀原因未達到預期目標的,經立項部門組織認定,可以按照規定免除相關責任,不影響其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
第五十五條 濫用職權阻撓、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或者利用職權打壓、排擠、刁難科學技術人員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採取欺騙等違法方式獲得財政性科技項目經費、補貼、獎金、稅收優惠待遇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追回相關資金,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23年10月10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南通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1月29日,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批准,《條例》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推動《條例》的貫徹實施,對《條例》立法的相關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立法的重要意義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現代社會中,科技創新已經高度融合到了經濟社會建設和人類進步的各個領域,日益成為綜合國力競爭和地方高質量發展的決定性因素。黨的二十大報告把科技創新擺在現代化建設全局的核心地位。今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江蘇考察時強調,中國式現代化關鍵在科技現代化,江蘇要在科技創新上率先取得新突破,打造全國重要的產業科技創新高地,要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促進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要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和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形成支持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在這個時代背景下,制定《條例》對於全面貫徹黨中央科技體制改革重大決策部署,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在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發展方式根本轉變中的引領驅動作用,加快我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能力建設和制度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立法的主要過程
2022年12月,市人大常委會經研究決定將《條例》作為2023年的立法正式項目,提前謀劃、合理統籌,及時啟動了起草程式,為立法工作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條例》制定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立法主導、全程參與,組織教科文衛委、法工委會同市科技局、司法局等部門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組,對條例草案在謀篇布局、框架結構、制度設計等方面共同研究,高質量地開展了文本起草、穩定評估、考察調研、立法聽證、專家論證、立法協商等工作,確保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今年5月25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10月10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二次審議並表決通過了《條例》。11月29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批准了《條例》。
三、立法的主要思路
《條例》制定的基本思路是:(一)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特別是今年7月總書記考察江蘇時關於科技創新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科技創新發展的最新要求,緊緊圍繞我市科技創新的實際情況和發展方向,科學謀劃法規體例結構和篇章內容,確保法規定位高標準。(二)根據廣泛收集的建議意見,從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科技人才、科技創新平台載體、區域科技創新合作、科技創新環境和法治保障等方面,將我市近年來科技創新工作中積累的成熟經驗和有效方法提煉固化,科學設計制度,確保法規內容完整精準。(三)按照立法技術規範要求,精簡、規範表述條文,使涵義更加準確;合理安排條文順序,保證邏輯結構嚴密。最終《條例》共8章58條,充分滿足了我市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的現實需求。
四、立法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條例》的總則部分。《條例》第一章總則部分對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和各方主體職責等作出了規定。科技創新發展應當堅持全市上下一盤棋,《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我市堅持“政府為引導、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為支撐”的科技創新體系;在明確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的基礎上,對基層組織、科技協會、行業協會及學會等主體的職責也進一步細化。其中,定期例會、跟蹤督辦等機制是近年來市委、市政府推動我市科技工作發展的重要創新舉措,對於統籌科創資源、協調科創重大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條例》以立法形式予以了固化。
(二)關於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條例》第二章對我市科技創新和成果的轉化作出了規定。按照從創新到轉化、從基礎研究到套用研究、從產業布局到技術創新的邏輯,合理安排法規內容和條文順序。在立法調研,無論是專業人員還是社會公眾,普遍認為人民政府應當在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中擔當作為。《條例》凝聚了這個共識,明確市、縣級政府在鼓勵科研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科研合作、最佳化產業布局、加強公共服務平台、套用場景以及科技評價體系建設等方面的具體職責。為了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和特色性,《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對前沿領域科技創新、數字科技創新、民生科技創新、綠色技術創新等具體領域作了規定。為了激勵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在上位法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我市科技成果轉化的收入分配製度。
(三)關於科技人才。《條例》第三章是關於科技人才的規定。人才是科技創新發展的關鍵,我市各條線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人民民眾都非常關注我市科技人才工作情況,提出了不少意見建議。《條例》堅持聽民聲、聚民智、納民意,如有同志提出,政府不僅要聚焦重點產業,更要聚焦重點產業所緊缺的人才;不少單位和同志指出,長期以來我市存在著“重外來人才引進,輕本土人才培養”、“引進人才政策期滿後無法繼續適用”等問題,建議立法中進一步明確本土人才與引進人才平等對待政策;有同志提出,對科技人才服務保障的內容還不完善,應當補充細化;等等。經過研究論證,《條例》吸納了上述意見,同時對招才引智工程、科技人才評價、青年科技人才培養等重點內容作了細化規定。
(四)關於科創平台載體。《條例》第四章是關於科創平台載體建設的規定。企業是科技創新的主體,《條例》全文始終堅持了這個基本理念,各種相關權利、義務和行為規範的設定,均旨在指導、服務、促進企業更好開展科技創新。在科技創新和轉化活動中,企業自身就是重要的平台載體,因此《條例》圍繞企業所需所急所困,在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實驗室的建設和共享、引導企業完善科研製度及開展跨國合作、推進高層次研發機構和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加強科技孵化全鏈條載體建設和創新型企業集群建設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
(五)關於區域科技創新合作。《條例》第五章是關於區域科技創新合作的規定。我市濱江臨海,是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重要成員,也是“一帶一路”沿線重要節點城市,在開展區域合作發展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尤其建設長江口產業創新協同區的提出,是市委近期關於我市發展的一個新的重要策略,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將產生深遠影響。因此,《條例》專設一章積極貫徹省市委關於南通區域合作發展的重要精神和部署,既強調了內部版塊之間的科創融合,也提出與上海、蘇南等外部版塊之間的跨區域合作,從而推動我市加快建設成為具有國際知名度、全國影響力和長三角引領性的區域科技創新中心。
(六)關於科技創新環境。《條例》第六章是關於科技創新環境的規定。科技創新環境要素很多,既包括金融、智慧財產權保護、招商、科技用房用地等“硬環境”,也包括科技管理、獎勵、教育宣傳等“軟環境”。《條例》在全面規定的基礎上,重點破解科技創新實踐中突出的科研融資、智慧財產權保護、科研自主權等環節的難點堵點問題,設定了一些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制度機制,以滿足科技創新實踐的需要。
(七)關於科技創新法治保障。《條例》第七章是關於科技創新的法治保障。關於科技創新的法律責任,現已有《科技促進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上位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條例》側重於從服務保障的角度,明確了科技創新公共法律服務保障,科技誠信管理,科研盡職免責等制度內容,進一步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法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