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全市質量總體水平,提高生活品質,建設質量強市,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的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質量促進應當堅持質量第一、創新創造、品牌發展、企業主責、社會共治的原則,弘揚崇信致先、強企惠民的城市質量精神。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質量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保障財政投入,促進質量品牌發展、智慧財產權保護、質量基礎設施建設和質量人才培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質量促進工作的政策研究、計畫制訂、組織實施、指導督查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和園林、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行政審批、醫療保障、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質量促進相關工作。
第五條 企業應當發揮質量管理主體作用,弘揚張謇式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開展下列質量促進活動:
(一)制訂企業質量發展計畫,建設質量文化;
(二)加強質量基礎設施投入,開展質量技術創新與攻關,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品質;
(三)完善質量標準體系,信守質量承諾;
(四)實施品牌發展戰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提高競爭力;
(五)建立健全質量服務、缺陷產品召回機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質量安全事故;
(六)其他質量促進活動。
第六條 行業協會等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下列質量促進活動:
(一)加強質量公益宣傳,提供質量諮詢服務,開展技術交流研討,總結推廣行業先進質量管理方法;
(二)完善質量信號傳遞反饋機制,開展產品質量比較試驗、綜合評價、體驗式調查,引導理性消費選擇;
(三)依法參與質量糾紛調解、重大質量事故調查等活動;
(四)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發現的質量安全等問題;
(五)其他質量促進活動。
第七條 鼓勵和引導公眾、消費者組織等參與質量政策制定、質量監督、公益調查等活動。
第二章 產品質量促進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產業發展,全面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加強長三角區域質量協同創新工作。
支持政府投資基金、各合作基金等投向產業技術改造升級、技術創新、質量項目及技術成果轉化。
建立質量先導區,培育高端紡織、船舶海工等特色產業小鎮。
推進產業標準化示範區建設,建設產業聯盟、產業技術聯盟,引導優勢產業建立聯盟標準。
第九條 鼓勵和引導企業保障質量攻關項目研發經費的有效投入,實施重點產品質量比對分析,解決關鍵質量問題。建設質量管理先進班組,傳承工匠技藝。設立民眾性質量管理小組,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條 引導建立產業質量合作社,制定、實施合作社公約,統一標準標識、檢驗檢測、品牌發展、信用建設、質量管控和質量人才培養的管理。
鼓勵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加入產業質量合作社。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生產企業實施質量強基工程,建立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引進先進技術,研發製造核心基礎零部件,推廣套用先進制造工藝和方法。
重點產業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實施質量標桿管理。
第十二條 推動實施消費品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滿足消費需求。
鼓勵發展消費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扶持智慧型製造、綠色製造、柔性製造、電商微供、消費者體驗等相關產業發展。
引導企業通過發展個性定製、規模定製、高端定製,推動消費品供給向全生命周期服務延伸,提升消費品標準和質量。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強化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推進食品生產全過程電子追溯機制建設,規模以上和高風險食品生產企業應當設定食品安全總監。
學校、幼稚園以及有條件的餐飲生產、服務企業應當實施明廚亮灶工程,公開食品加工過程。
實施食品小作坊提優工程。鼓勵、引導食品小作坊進入集中加工區生產,向食品生產企業轉型。
食品經營者應當健全可追溯質量信息制度。
第十四條 鼓勵農產品初加工向精深加工發展,推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
農業規模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實行質量追溯管理。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的規定,嚴格規範農藥、抗生素、激素類藥物和化肥的使用。
推行綠色有機生產,鼓勵申報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誌農產品。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開展食用農產品的檢驗檢測。引導有條件的零售市場開展食用農產品的檢驗檢測。
第三章 工程質量促進
第十五條 建立工程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工程參建各方主體質量責任。實行質量管理全過程監測,推進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化管理。依法推行工程項目、企業、人員等信息數據共享,實現智慧監管。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建設單位採用建築業新技術、新工法,推廣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綠色建材套用。
住宅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公開住宅工程質量信息。
老舊建築改造設計、施工過程中禁止擅自變動建築主體結構和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依法進行設計驗證。
第十七條 加快海綿城市建設和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照明設施建設應當採用節能環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符合照明亮度、能耗密度等控制要求,採取光污染限制措施和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最佳化線路、站點。擴大公交專用道規模,提高公交優先通行交叉口設定比例。
最佳化公交場站設施建設,新建、改建的城市主幹道應當設定港灣式公交站台,推廣設定電子站牌。
第十九條 強化水利工程質量專項巡查,實現全市域水利工程智慧管控全覆蓋。
第四章 服務質量促進
第二十條 樹立南通服務品牌,建設服務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引導提供服務的組織建立全過程質量管控機制,完善服務質量承諾、社會滿意度第三方評價、服務質量認證等制度。
第二十一條 健全分級診療、醫療衛生綜合監管服務體系,引導優質醫療資源均衡布局。發展個性化就醫服務,探索診療、護理、康復、心理關懷等連續整合的服務。
完善長期照護保險制度,推動縣級護理院、社區護理站和養老機構醫療衛生服務全覆蓋,支持社會舉辦的醫療機構為老年人提供簽約醫療服務。
支持家政企業在社區設定服務網點,推廣使用家政服務契約示範文本,建立家政服務人員持證上門制度,完善消費者評價機制。
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最佳化旅遊經營服務,培育智慧景區、智慧博物館和線上閱讀等新業態。
第二十二條 提高物流全鏈條服務質量,增強物流服務時效,提高冷鏈物流水平。
支持發展工業設計、科創孵化、檢驗檢測認證等科技服務業,提升專業科技服務和綜合服務質量。
加強電子商務產業載體、物流體系、人才體系建設,推進電子商務規制創新,建設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培育跨境電子商務企業。
第二十三條 最佳化一站式審批服務,擴展代辦、幫辦服務範圍,推進政務服務綜合標準化體系建設。
第五章 質量基礎設施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標準化聯席會議制度,加大標準化工作的宣傳,依法組織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推動運用標準化方式組織設計、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
支持各類相關主體參與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承擔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指導開展標準比對、標準領跑者行動及其評價活動。
鼓勵企業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制定高於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支持在重要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等領域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五條 建立計量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構建協調統一的計量工作體系。
加強現代測量體系建設,建立符合產業結構的計量科技基礎服務、產業計量測試體系、區域計量支撐體系,計量標準和量傳溯源體系覆蓋率應當不低於省有關標準。
完善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等領域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重點管理計量器具受檢率應當不低於省有關標準。
第二十六條 構建統一管理、共同實施、權威公信、通用互認的質量認證體系,向社會公開產品質量認證信息。
依法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鼓勵企業開展自願性產品認證。創新開展地方特色產業高端品質標誌自願性認證和金融、教育、健康等服務質量自願性認證。扶持小微企業套用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方法提升質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條 建設檢驗檢測認證產業園區,引進優質檢驗檢測資源,引導民間資本投向質量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服務領域。
加強產品質量檢驗中心、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建設,檢驗、測試達到國內領先水平;鼓勵、扶持重點企業實驗室申報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推動質量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二十八條 建設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平台,為企業質量促進提供檢驗檢測、標準化、計量檢定、認證認可、質量管理等服務。
第六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完善市長質量獎等獎勵制度,對在質量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 實施品牌強市工程,完善品牌培育、發展、激勵、管理機制。培育張謇式企業家,引導企業制訂、實施以質量為內涵的品牌發展戰略。鼓勵企業申報省重點培育和發展的國際品牌、中華老字號、江蘇精品等。鼓勵申請註冊國家地理標誌商標、申請地理標誌保護產品,鼓勵依法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第三十一條 建立智慧財產權協同創新保護機制,支持企業商標國際註冊和國際專利申請,引導企業建立覆蓋生產經營各個環節的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體系,依法開展智慧財產權出質活動。
第三十二條 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支持院校開展質量品牌研究,鼓勵院校、科研院所聯合企業開展質量專業教學、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鼓勵企業建立質量研究創新中心,自主開展質量革新、合作共享活動。
第三十四條 加強質量文化宣傳,開展城市質量節、質量月、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等宣傳活動,建設質量主題公園和中國小質量教育基地等宣傳載體。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質量督察考核機制,將質量安全和質量發展納入績效考核評價內容。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質量監測、預警和處置:
(一)建立質量安全信息監管系統平台,強化質量輿情研判,完善後處理追溯體系;
(二)落實疫苗、藥品、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等重點領域的質量監管責任;
(三)在超市、市場等重點場所設立質量安全監測點,根據職責做好缺陷產品召回相關工作;
(四)完善產品質量合格率監測體系,建立質量安全事故分析報告制度,定期發布質量狀況白皮書;
(五)暢通質量維權渠道,提升維權服務質量。
第三十七條 健全企業質量信用評價體系,完善企業質量信用檔案,推進重點領域雲端智慧信用監管,依法公布質量信用信息。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質量促進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