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花園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7月30日
  • 批准時間:2019年9月27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7月30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花園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義務植樹等民眾性城市綠化活動,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種認養、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地控制線,並向社會公布。
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科學編制全市城市樹種規劃,推廣種植鄉土樹種、色葉樹種以及市樹市花,體現季相變化,彰顯地域特色。
第六條 城市居住區和單位的綠化,不得低於省規定的標準。
具備條件的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快速路兩側各不少於五十米、主幹道兩側各不少於三十米、次幹道兩側各不少於二十米的標準,規劃建設公共綠地。
鼓勵新建公共服務設施及高架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實施立體綠化;推行林蔭路、林蔭停車場建設。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價值或者具有重要自然生態功能的城市綠地進行永久保護,編制永久保護綠地名錄,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後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城市綠化工程建設程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建設管理。
第九條 城市綠化工程、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二)綠化工程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綠化工程的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三)按照有關規定將綠化工程建設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四)綠化工程竣工後,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顯著位置設立綠線公示牌。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綠化檔案管理制度。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城市綠化資源調查,實現城市綠化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養護管理責任人: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由業主共同負責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二條 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徵收和拆遷範圍內具有利用價值的樹木提出處理方案。
古樹名木的保護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園林綠化廢棄物收運、處置體系,促進園林綠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建設或者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同意。臨時占用綠地期滿,占用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一)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的;
(二)在樹木上晾曬衣物,攀爬樹木的;
(三)在綠地內種植蔬菜、焚燒物品的;
(四)擅自在綠地內飼養家禽家畜的;
(五)擅自在綠地內設定營業攤點的;
(六)擅自在綠地內停放車輛的;
(七)擅自改變城市公園和綠道的配套服務設施功能的;
(八)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未按時恢復原狀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罰款: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損失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五十元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每隻(頭)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停放非機動車的處二十元罰款,停放機動車的處五十元罰款;
(七)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於2019年7月30日經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9年9月27日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2019年10月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號公告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南通市在國家園林城市的基礎上,積極推進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創建,城市生態環境、人居環境和景觀環境進一步改善。為加大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和管護力度,南通市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條例》共二十條,對政府和部門職責、綠地系統規劃和綠線管理、城市綠化工程建設程式、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城市綠化檔案管理、占用城市綠地、禁止行為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並結合實際對綠地內停放車輛、種植蔬菜、飼養家禽家畜等損害城市綠化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條款。
《條例》將南通市多年來城市道路綠化“503020”的成功經驗,通過立法在城市新建區域予以固化,規定“具備條件的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快速路兩側各不少於五十米、主幹道兩側各不少於三十米、次幹道兩側各不少於二十米的標準,規劃建設公共綠地。” 此外,《條例》還規定,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科學編制全市城市樹種規劃,推廣種植鄉土樹種、色葉樹種以及市樹市花,體現季相變化,彰顯地域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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