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在1995.06.15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06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6月15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管理,促進本市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區、風景名勝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城鎮和建制鎮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南京市園林局主管本市的城市綠化工作;區、縣城市建設管理部門依法管理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引進優良樹種,逐步更換現有行道樹品種,廣植草坪、花卉,搞好垂直綠化,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城市新建區、舊城改造區、城鄉結合部、河道兩岸、廣場、車站、碼頭等地區的綠化規劃和建設,必須按《省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組織民眾開展義務植樹活動,按照規劃,植樹造林,種花栽草,努力擴大綠地面積,提高綠化水平。
第六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損害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園林局和市規劃局等部門共同編制和論證本市城市綠化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 編制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和內容,按照《省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各單位應當規劃本單位的附屬綠地,其面積不低於單位總用地面積的30%。
第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安排一定的綠化用地,綠化用在面積與工程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分別為:
(一)新建居住區不得低於30%,改建居住區不得低於25%;
(二)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機關團體、部隊等單位和公共文化設施不得低於35%;
(三)主幹道不得低於20%,次幹道不得低於15%;
(四)其他工程建設項目,地處市區的不得低於25%,地處郊、縣的不得低於30%。
危房改造區以及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設的小型公共建築設施的綠化用地面積的比例,由市園林局會同有關部門另定。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其設計方案應當與工程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經市園林局審查後,與主體工程設計方案同時報批。
城市古典園林的修復和公共綠地設計方案的審批程式,按《省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城市中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不含建制鎮的林場、苗圃、花圃、果園等)和風景林地的綠化以及幹道綠化帶的綠化、行道樹等,由園林部門負責組織建設;新建、擴建、改建居住區的綠化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現有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負責建設。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建設,應當接受園林部門的技術指導。
第十二條 城市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和住宅區開發項目,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並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由建設單位在主體工程建成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由建設單位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並報市園林局審查。
綠化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取得市園林局簽發的施工執照後,方可施工,嚴禁無照施工。
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
第十四條 城市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生產綠地(不含建制鎮的林場、苗圃、花圃、果園等)、幹道綠化帶的綠化及行道樹,由園林部門負責管理;各單位範圍內的綠地,由各單位負責管理;居住區綠地,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苗圃、草圃,由其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園林專業隊伍和民眾義務栽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國家;機關、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內自行投資栽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本單位;園林部門供苗,由各單位栽植和管護的樹木,樹權歸國家,枝材果實歸撫育者;居民在私人庭院內自費栽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個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改變其使用性質。城市規劃部門在審批和規劃工程建設項目時,應當儘量保留樹木和綠地。
因國家建設,需要占用綠地的,必須經市園林局同意,並補償同等面積的土地和繳納重新綠化的費用。臨時占用公共綠地的,必須經市園林局同意,並由占用單位向市園林局繳納臨時占用費。工程竣工後,立即拆除,並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在公園、風景名勝區內開山採石、毀林種植、圍湖造田、放牧狩獵、葬墳立碑、砍竹挖筍;
(二)在草坪、花壇、綠地內堆放雜物、亂掘亂挖,損毀花木,在樹幹上亂刻亂畫亂貼;
(三)在樹幹上纏繞鐵絲、架設電線電纜;
(四)在綠地內採花摘果、採收種條、挖采中草藥;
(五)在綠地內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就樹蓋房或圍圈樹木,設定廣告牌;
(六)在離樹幹外圍1至1.5米範圍內埋設排水、供水、供氣、電纜等各種管線;
(七)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綠島範圍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
(八)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 城市中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枝和截根。因國家建設,確需砍伐、移植、修剪的,必須經市園林局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規定繳納樹木損失費,並按照“伐一補三、確保成活”的原則補植樹木。其批准許可權如下:
(一)砍伐城市幹道行道樹和重要地段、“視窗”單位的樹木,由市園林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砍伐、移植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居住區中(包括居民院落)的樹木,必須由所在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園林局批准,數量在100株以上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幹道行道樹大修剪,須經市園林局制定方案,組織專家論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砍伐和移植市屬公園的樹木,由市園林局審批。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倒伏、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但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區、縣城市建設管理部門,並報市園林局備案。
第十九條 城市中百年以上樹齡的古樹,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由市園林局統一調查登記,設立保護標誌,明確管護責任單位,嚴禁移植和砍伐。因國家建設,確需移植和砍伐的,應當經市園林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園林局責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一)任意變動和更改城市綠化規劃或者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的設計方案的;
(二)任意變動和更改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比例的;
(三)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化工程投資不落實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市園林局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停工,並對建設單位處以綠化工程總造價10%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工程總造價20%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規定的,由市園林局或其授權單位處以損失費1至10倍罰款。
第二十三條 罰款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下的,由區、縣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批准,報市園林局備案;罰款在1萬元以上的,由所在區、縣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報市園林局批准。罰沒收入一律上交財政。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以及園林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占用和臨時占用公共綠地的占用費、樹木損失費、綠化設施損失費的標準,由市園林局會同市物價局另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綠地是指:公園、小遊園、動植物園、風景名勝區、陵園、街道、廣場、河濱、城牆等處的綠地。
本辦法所稱生產綠地是指:林場、苗圃、花圃、草圃、果園以及用於園林科研等生產用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9月24日市政府發布的《南京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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