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5.05.11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5年05月11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5月11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5.05.11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5.05.11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引言 經市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具體內容 一、市政府決定對下列政府規章予以廢止:(一)《南京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144號)(二)《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1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修改明細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下列規章分別予以修改、廢止:一、對下列規章作如下...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是為了加強政府規章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根據相關要求,經對南京市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清理,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部分政府規章予以修改。 2018年11月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7號公布《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決定發布 南京市...
《南京市政府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是南京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2003年8月2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9月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維護法制統一性,市政府決定對下列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 ...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2012)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規範基礎設施建設秩序,改善城市市容和景觀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在2004.05.12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頒布單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4.05.12 實施時間 2004.05.12 經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2012)。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維護城市秩序,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根據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政府令第275號檔案內容,對(二十二)《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進行修改,自2010.12.1生效。檔案發布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政府令第275號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2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中 (十一)對《南京市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265號令)作出修改 1.將第三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七條中的“縣(區)”修改為“區”。2.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城鎮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負責制定統一的基本醫療...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南京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等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7.11.22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經2007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為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維護法制統一,...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2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
修改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2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下列規章分別予以修改、廢止:一、對下列規章作如下修改...
修改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2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下列規章分別予以修改、廢止:一、對下列規章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1年7月26日發布的《南京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修改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2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
修改決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2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下列規章分別予以修改、廢止:一、對下列規章作如下修改:...
根據2023年8月16日南京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南京市長江橋樑隧道條例〉的決定》修正。修訂信息 (2019年8月22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9年...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5日發布的《南京市城市夜景燈光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修改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下列規章分別予以修改、廢止:一、對下列規章作如下修改:(十九)《南京市...
1991年12月2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辦法》予以廢止。發布信息 第2號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7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於2011年12月28日通過,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於...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1日市政府頒布的《南京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同時廢止。修改的決定 (二十九)《南京市體育經營活動監督管理辦法》(政府令第259號)1、第四條修改為:“南京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本...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8月31日發布施行的《南京市中山陵園風景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修改的決定 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南京市中山陵園風景區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一、法規名稱修改為:“《南京市中山陵園風景區保護和管理條例》”。二...
2020年根據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裝電梯工作的相關要求,決定對《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寧政規字〔2016〕11號)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2020年6月8日,寧政規字〔2020〕2號公布《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並重新公布修訂版,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 [1] 中...
參考資料 1.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01-05[引用日期2015-02-28] 2.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19-04-17]...
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市政府規章 《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12年3月13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的通知》(國發[2011]25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廢止《本溪市土地開發復墾辦法》等3件市政府規章、修改《本溪市檔案...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6月3日發布的《南京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寧政發〔1987〕160號)同時廢止。修改的決定 為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維護法制統一,經研究,市政府決定對《南京市廢金屬管理辦法》等18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十二、《南京市技術...
修改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下列規章分別予以修改、廢止:一、對下列規章作如下修改:(一)《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政府令第43號)1、第四條修改為: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市農村...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17年7月21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8日發布的《南京市火車站地區綜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修改的決定 (三十三)《南京市火車站地區和中央門地區綜合管理辦法》(政府令第267號)1、第五條修改為“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環保、交通運輸、物價、民政、文廣新、旅遊園林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財經委、省法制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等部門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並與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已經作了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該...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16日市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關於授權市外經貿局等18個部門發放南京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企業批准證書的通知》同時廢止。修改的決定 為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維護法制統一,經研究,市政府決定對《南京市廢金屬管理辦法》等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