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夜景燈光管理辦法

《南京市城市夜景燈光管理辦法》,2002年10月2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0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城市夜景燈光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告,全文,修改的決定,

公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0號,2002年9月17日南京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日修訂。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夜景燈光規劃、建設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城市夜景燈光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夜景燈光,是指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設定的裝飾性燈光。
第四條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燈光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主管部門)。區市容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夜景燈光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市政公用、園林、房管、建工、交通、電力、旅遊、商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夜景燈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夜景燈光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步實施、政府扶持、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產品設定夜景燈光設施。
在夜景燈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容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下列地區、建(構)築物應當設定夜景燈光設施:
(一)主要道路兩側的建(構)築物、綠化帶,以及主要道路兩側以外的高度為40米以上的建(構)築物;
(二)橋樑、港口、碼頭、機場、車站、電視塔、廣場、繁華商業街區、公園、景區、景點、遊園、街心花園和其他公共場所;
(三)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構)築物和文物建築;
(四)長江沿岸及河道、湖泊沿岸的景觀地帶;
(五)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範圍內或建(構)築物上設定的戶外廣告、標誌、店招;
(六)按照夜景燈光規劃應當設定夜景燈光設施的其他範圍。
第八條
夜景燈光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城市規劃應當體現夜景燈光規劃內容。
設定夜景燈光,應當按照夜景燈光規划進行。夜景燈光規劃由市容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夜景燈光亮化要求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容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區市容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夜景燈光規劃的要求,負責轄區內夜景燈光規劃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九條
市容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夜景燈光規劃組織制定夜景燈光年度工作計畫。夜景燈光年度工作計畫應當納入城市建設年度計畫,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考核。
第十條
夜景燈光設計方案及亮化效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夜景燈光規劃要求,體現區域功能、建(構)築物造型特點和文化內涵,並與整體景觀相協調;
(二)高層住宅樓應當在頂部適當設定夜景燈光;高層非住宅建(構)築物應當進行外立面整體夜景燈光設定;高度為60米以上或者外立面吸光性較強的高層建築應當採用“內光外透”等特殊技術手段,因樓、因材設定燈光,達到亮化效果;
(三)單位門頭、牌匾、櫥窗等,應當採用霓虹燈、射燈等形式裝飾;
(四)戶外廣告、標誌、店招應當採用霓虹燈、泛光燈、電子顯示屏、燈箱等形式;建築物頂部設定的戶外廣告、標誌、店招應當採用霓虹燈等通透、動感燈光設施,店堂迎街部分應當採用射燈照明;
(五)公園、景區、景點、山體、河道、湖泊沿岸及橋樑的夜景燈光設定,應當充分體現名勝古蹟風貌、山水環境特色,對其中的亭、台、樓、榭、閣、塔等建(構)物應當進行重點亮化處理。
第十一條
夜景燈光設施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設定: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的夜景燈光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所需費用納入建設成本;
(二)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的夜景燈光設施由業主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牽頭組織實施;
(三)道路、橋樑、公園、廣場等非經營性的公共設施及公共場所的夜景燈光設施由管理維護單位負責,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和養護成本;
(四)沿街門面、店面的夜景燈光設施由經營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按照本辦法應當設定夜景燈光設施的,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和交付使用。規劃設計方案、初步設計報請批准時,應徵求市容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定夜景燈光設施的,設定單位應當根據夜景燈光規劃要求進行夜景燈光設計,並將設計方案於施工之日15日前報送市容主管部門備案。對不符合夜景燈光規劃要求的方案,市容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設定單位提出修改建議,並幫助完善設計方案。
第十四條
夜景燈光的規劃、設計、設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響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二)不得影響天文觀測、交通及航行安全;
(三)不得破壞建(構)築物、文物、綠化、公共設施;
(四)不得有礙市容觀瞻和城市整體形象;
(五)燈光的強度、顏色不得與特殊用途的燈光相似。
第十五條
夜景燈光設施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裝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同時配備防水、防火、防風、防漏電、防爆等保護設施,保證設定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六條
夜景燈光設施的製作和安裝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承擔,安裝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夜景燈光設施應當由設定單位負責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移動、損壞、拆除夜景燈光設施。
第十八條
夜景燈光設施應當保持功能良好、開啟正常、容貌整潔。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陳舊以及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維護、修復或者更換。
第十九條
夜景燈光設施應當於每星期五、六、日及“元旦”、“春節”、“五一”、“國慶”(含節日前一日)期間開啟。具體開啟時間為:3月1日至5月31日18時30分;6月1日至9月15日19時15分;9月16日至次年2月底18時。
下列範圍內的夜景燈光亮燈時間不得低於4小時:中山東路、漢中路、北京東路北京西路、中山北路、大橋南路、中央路、中山路、中山南路進香河路、洪武北路、洪武路、中華路、龍蟠路、龍蟠南路、龍蟠中路、珠江路、廣州路、太平北路太平南路、虎踞北路、虎踞路、虎踞南路、新模範馬路、建寧路、水西門大街、漢中門大街、清涼門大街、江東北路、江東南路及城區內主要廣場、繁華商業街區和旅遊風景區。
前款以外的其他地區範圍內的夜景燈光亮燈時間不得低於2小時。
其他時段需要開啟燈光的,由設定單位自行決定。
跨江橋樑夜景燈光開啟及亮燈時間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凡遇有重大活動,需開啟燈光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容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夜景燈光設施用電(戶外廣告除外)經市容主管部門和電力部門核定後,享受優惠電價。
第二十二條
夜景燈光的啟閉應當採用集中控制、分區控制和單體控制相結合的方式。景區、繁華商業街區、公園等區域應當建立分區控制中心,並接入集中控制系統。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城市管理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性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夜景燈光規劃要求設定夜景燈光設施或者進行夜景燈光工程施工的;
(二)擅自改變、移動、損壞、拆除夜景燈光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時間開啟夜景燈光設施的或提前關閉的;
(四)未按規定將夜景燈光設施接入集中控制系統的;
(五)夜景燈光設施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陳舊以及設施損壞,未按照市容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維護、修復或者更換的。
第二十四條
故意損毀、偷盜夜景燈光設施,或者拒絕、阻礙市容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市容主管部門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夜景燈光管理工作人員在夜景燈光管理工作中,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並積極幫助設定單位解決夜景燈光設定難題,為設定單位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市市區以外區域實行夜景燈光管理的,應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容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夜景燈光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5日發布的《南京市城市夜景燈光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下列規章分別予以修改、廢止:
一、對下列規章作如下修改:
(十九)《南京市城市夜景燈光管理辦法》(政府令第210號)
1、第四條中的“市容管理局”修改為:“城市管理部門”。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旅遊園林、交通運輸、電力、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夜景燈光管理工作。”
2、第九條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
鄉建設主管部門”。
3、第二十三條中的“市容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城市管理執法機構”修改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4、第二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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