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城市夜景燈光設定管理辦法

《銀川市城市夜景燈光設定管理辦法》在2003.05.29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城市夜景燈光設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3年05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夜景燈光設定管理,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夜景燈光的設定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夜景燈光,是指採用霓虹燈、輪廓燈、泛光燈等各類電光源,用於美化、裝飾、廣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種燈光。
第四條 城市下列範圍應當設定夜景燈光:
(一)風景旅遊區、廣場、小遊園、景觀綠化帶;
(二)繁華商業區的各類建(構)築物;
(三)主要道路兩側公共建(構)築物;
(四)標誌性建(構)築物;
(五)各類戶外廣告;
(六)市政府認為應當設定夜景燈光的其他範圍。
前款範圍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均有設定夜景燈光、美化和亮化城市的義務。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夜景燈光設定與管理工作。銀川市路燈管理處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城市夜景燈光設定與管理的具體工作。
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人民政府負責監督轄區內單位夜景燈光的設定。
市規劃、房管、城管、園林、公安消防及電力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調做好夜景燈光設定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對夜景燈光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不斷提高城市夜景燈光設定、使用和管理的水平。
第七條 夜景燈光設定應當做到美觀、整潔、與周圍環境相諧調。
第八條 夜景燈光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部門編制城市夜景燈光設定的專項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設定夜景燈光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城市夜景燈光設定專項規劃,提出夜景燈光設定方案,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定夜景燈光的審批程式,按照銀川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定執行。
第十條 設定夜景燈光,必須按照核准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安裝期限進行。夜景燈光設定工程竣工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轄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未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設施。
第十一條 凡設定夜景燈光設施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採取相應的防火、防漏電等安全措施;需要改變原建築立面、增加高度的,應當按規定向市規劃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擬建和正在建設中的公共建(構)築物的夜景燈光設施,必須與主體建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夜景燈光設施由產權人或使用人負責安裝、日常維護和燈光啟閉,並承擔安裝、維修、用電等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夜景燈光設施應設定牢固、安全,確保設施完好和功能良好。發現設施殘缺、損壞或燈光達不到規定標準時,有關責任者必須及時予以修復或更換。
第十五條 大中型公共建築外體夜景燈光設施和沿街經營性單位的牌匾、字號、單位名稱燈光及櫥窗的夜景燈光設施,每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啟,關閉時間不得早於22點30分。
道路、橋樑、廣場、公共場所、景觀綠地、小遊園的節日裝飾燈光,必須在法定節假日與路燈同步開啟,關閉時間冬季不得早於23點,夏季不得早於零點。
重大活動需開啟第二款規定範圍內燈光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各責任單位。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拒不安裝夜景燈光設施的,除責令繼續履行安裝義務外,屬經營性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屬非經營性活動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對責任單位的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規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裝夜景燈光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屬經營性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屬非經營性活動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對責任單位的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停用、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屬經營性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屬非經營性活動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對責任單位的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對殘缺、損壞或燈光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夜景燈光設施未及時修復或更換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視情節對責任單位的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五)不按規定時間開啟夜景燈光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視情節對責任單位的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盜竊、損壞夜景燈光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對拒絕、阻礙管理與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負責夜景燈光設施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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