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線規劃管理辦法

《南京市管線規劃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1月6日南京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管線規劃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南京市政府
  • 發文字號: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
  • 發布日期:2008年11月18日
  • 實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
  • 時效性:已被修訂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市政公用與路橋
修訂依據,辦法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修訂依據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2012)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規範基礎設施建設秩序,改善城市市容和景觀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管線包括地下管線和架空線路。
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地下的給水(含輸水、配水)、排水(含雨水、污水)、燃氣、電力、通信(含電信、有線電視、信息網路)、照明、交通監控、熱力、化工物料、油料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架空線路是指架設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管線規劃管理活動。

第四條

南京市規劃局是本市管線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規劃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的管線規劃管理工作。
建設、交通、公安、市政公用、市容、廣電等部門,電力、通信等管線單位以及駐寧部隊通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線規劃編制

第五條

市政公用、廣電等管線管理部門以及電力、通信等管線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本系統的管線專業規劃。
管線專業規劃應當遵循相關規定,合理確定容量,一次規劃到位。
編制管線專業規劃應當取得市規劃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其編製成果經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後,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

道路、住宅小區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相應的管線綜合規劃,報市規劃部門審批。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道路建設計畫時,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及管線單位制定地下管線同步建設和已有架空線路敷設入地計畫。
第三章 管線設定

第八條

地下管線應當設定在道路規劃紅線內,且與之平行,走向順直。
地下管線應當在道路人行道、非機動車道或者道路分隔帶設定,管位不足的,可以在機動車道或者道路兩側的綠化帶設定。

第九條

地下管線自道路邊線向道路中心線的敷設次序為:
道路橫斷面為一塊板的,路東、路北的管線為:電力、照明、給水、排水;路西、路南的管線為:通信、照明、燃氣、排水。
道路橫斷面為兩塊板的,路東、路北的管線為:電力、照明、給水輸水、排水;路西、路南的管線為:給水配水、通信、照明、燃氣、排水;道路一側機動車道寬度12米以上(含本數,下同)的,可在道路另一側增加給水、排水管線。
道路橫斷面為三塊板以上的,路東、路北的管線為:電力、給水輸水、雨水、污水、照明;路西、路南的管線為:給水配水、通信、燃氣、雨水、污水、照明。

第十條

地下管線自地面向下的敷設次序為:照明、通信、電力、熱力、燃氣、給水、排水。

第十一條

架空線路實行合理規劃、嚴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則。

第十二條

架空線路應當沿道路、公路、河流、綠化帶架設,與城市景觀相協調,不得影響交通、居住以及其他建築和設施的安全。

第十三條

道路上同一性質的架空線路一般不得超過兩個通道。在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條件下,新建架空線路應當與現有同一性質的架空線路合併敷設。
架空線路的桿塔或支架應當排列整齊、設定牢固,符合市容景觀要求。

第十四條

主城、新市區的下列地區,不得新建架空線路:
(一)主幹道、商業步行街,其他已實施桿線下地的道路及兩側建築退讓範圍;
(二)市民廣場、街頭綠地、公園;
(三)住宅小區;
(四)軌道交通高架線路特別保護區;
(五)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及秦淮風光帶、明城牆風光帶範圍內;
(六)其他有特殊規劃要求的地區。

第十五條

新建橋樑、隧道需敷設管線的,管線工程應當與橋樑、隧道同步設計、同步建設。特殊情況不能同步建設的,應當預留相應管位。
隨橋樑和隧道敷設的管線,其等級應當符合相關設計規範的要求,確保橋樑、隧道的安全。

第十六條

管線在道路、公路兩側綠化帶、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地下文物保護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範圍內敷設,或者穿越道路、公路、鐵路、軌道交通、河道、綠地、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建設單位應當徵求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依法辦理批准手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設定在主城、新市區的熱力管線一般採用埋地敷設。因運行需要局部架空的,應當確保全全,並與城市景觀相協調。

第十八條

在下列區域敷設地下管線,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優先採用非開挖技術施工:
(一)新建、改建五年內或者大型翻建三年內的城市道路;
(二)城市次幹道及以上等級的道路;
(三)交通繁忙及商業網點集中的地段;
(四)鐵路、軌道交通、河流、歷史文化保護區;
(五)管線埋深在3米以上開挖施工斷面較大的地段;
(六)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地段。

第十九條

敷設在道路內的管線應當預留支管或者接口,並延伸至道路紅線1米以外。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井框蓋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技術規範、道路管理的要求。道路內的井框蓋應當與路面平順銜接。

第二十一條

電力、燃氣、照明、通信等管線附屬設施的設定,應當與城市景觀相協調。
第四章 管線規劃審批

第二十二條

下列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市區範圍內的地下管線工程:
1、管徑100毫米以上的給水管;
2、管徑3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底寬500毫米以上的排水溝(渠);
3、管徑100毫米以上的燃氣管;
4、管徑100毫米以上的熱力管;
5、電力、通信、照明電纜;
6、化工物料、油料等管道。
(二)市區範圍外的地下管線工程:
1、電壓110千伏以上的電纜;
2、長途通信電纜與市聯網的通信電纜;
3、與市聯網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以及其他管線工程。
(三)架空線路工程:
1、市區內的架空線路;
2、市區外110千伏以上電纜以及長途通信電纜。

第二十三條

管線工程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的有效批准檔案;
(三)經批准的管線規劃設計方案或規劃設計要點;
(四)施工設計圖;
(五)規劃設計要點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要求提交的其他圖件。

第二十四條

建設管線工程需徵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規劃部門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管線規劃設計方案、施工設計圖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經審定的管線規劃設計方案、施工設計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規劃審批部門審核。

第二十七條

採用非開挖技術施工的管線工程取得規劃許可後,不得擅自變更為明挖法施工。確需採用明挖法施工的,應當向原許可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依法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因搶修管線開挖道路、改變管線位置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市政、規劃等部門,並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舉辦重大活動需要明敷臨時線路的,活動結束後,舉辦人應當及時拆除。
第五章 管線驗線和核實

第二十九條

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部門申請驗線,驗線合格後方可建設。
地下管線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管線水平位置和垂直標高組織施工,架空線路桿塔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位置組織施工。

第三十條

管線工程開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對管線跟蹤測量,並在管線工程完工覆土前,編制管線竣工測量圖。
管線工程竣工測量圖的編制深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三十一條

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部門申報規劃核實,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核實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核准的管線施工設計圖,核准變更的圖件;
(四)核准的驗線單;
(五)管線竣工測量圖;
(六)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意見書;
(七)規劃部門指定的其他圖件。

第三十二條

規劃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有關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第三十四條

規劃、建設、市政公用等部門應當建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實行信息共享,為建設單位提供管線資料查詢服務。

第三十五條

管線施工中發現未標註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市規劃部門。市規劃部門應當及時查明管線性質和權屬,督促有關管線單位補建檔案資料。管線單位應當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管線檔案。

第三十六條

廢棄管線的,管線單位應當報市規劃部門備案,並及時予以拆除。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許可或者未按許可內容建設管線工程的,由規劃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設施,拆除費用由管線單位承擔,並可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及時拆除廢棄管線的,由規劃部門責令管線單位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委託有關單位拆除,拆除費用由管線單位承擔。

第三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