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8年7月27日批准公布,共七章六十條,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
- 批准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8年7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起草說明,
條例發布
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8〕37號
關於批准《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8年7月27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7月27日
條例全文
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
(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制定2018年7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
第三章建設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五章安全和維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城鄉空間,規範管線有序建設,保障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信息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管線管理遵循綜合規劃、統籌建設、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優先地下敷設,嚴格控制架空敷設。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線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管線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保障資金投入,建立管線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管線管理的重大問題。規劃、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管線規劃、建設環節的具體協調工作。
區人民政府(園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相關管線的建設和維護管理。
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負責直管區內相關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行使共建區內管線規劃審批管理權,協調重大管線項目的實施。
第五條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規劃、測繪、信息檔案和共享利用管理,其所屬的管線數位化管理機構負責管線地理空間數位化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附於新建建(構)築物、道路或者其他主體工程的管線工程建設管理,以及綜合管廊(以下稱管廊)建設的協調和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工程占用、挖掘道路的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工程占用、挖掘河道管理和保護範圍的監督管理。
審計機關負責政府投資建設管線工程的審計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城市管理、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財政、國土資源、綠化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線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管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管線安全運行。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的行業監管,組織實施專項檢查和日常督查工作。
第七條本市逐步推進管廊建設,探索建立經營性管線有償使用城市地下空間機制。
提倡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管線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實現城市集約化建設和管線智慧型化管理。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管線,並有權對上述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規劃
第九條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氣、熱力、通信、廣播電視、照明、公共安全、工業等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電力管線產權單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按照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要求,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管線專業專項規劃。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技術審查後,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管線綜合規劃,統籌管線空間布局,明確管線、管廊的控制標準和要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的管線專業專項規劃、綜合規劃應當與地下空間、綜合交通、人防工程、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管線建設和管理的依據。
第十條地下管線按照下列要求敷設:
(一)主幹路管線優先敷設於人行道、非機動車道下;
(二)道路兩側沿線的地下管線支管敷設至道路規劃紅線一米外,排水管線末端設定支管檢查井;
(三)附屬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相關規劃、技術規範的要求,並與城市景觀相協調。
管線隨既有橋樑、隧道敷設的,敷設前應當徵詢橋樑、隧道主管單位意見;橋樑、隧道建設前,應當徵詢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意見,並預留管線所需要的空間。
第十一條地下管線自道路紅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路東、路北敷設的管線為電力、再生水、供水(輸水)、排水(雨水、污水);路西、路南敷設的管線為通信、公共安全、熱力、供水(配水)、燃氣、排水(雨水、污水)。
第十二條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規劃以幹線、支線管廊為主的管廊;舊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戶區改造、地下空間開發等要求,統籌規劃管廊建設。
第十三條已建設管廊且在廊內已預留管線位置的區域,預留管線應當全部入廊。
按照城鄉規劃要求應當入廊的管線,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
第十四條管廊規劃區域內不能入廊的管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質、地貌、水文等自然條件和管線性質,按照技術、經濟、環保、安全、維護管理等要求進行科學論證。
經論證確實無法入廊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屬於江北新區直管區、共建區範圍的,應當報經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五條城鎮建成區新建管線不得採用架空方式敷設,特定區域內由於技術、安全等原因需要採用架空線的,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規範;
(二)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構)築物和設施安全,減少對城市景觀的影響;
(三)與既有同一性質的架空線合併架設;
(四)道路上同一性質的架空線不超過兩個廊道,影響安全的除外。
允許採用架空線的區域範圍,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確定並公布。
第十六條既有架空線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嚴格控制、節約用地原則,結合城市建設逐步轉入地下敷設。
第十七條因執行搶險救災、應急保障等任務需要敷設架空線的,可以架設臨時線路。任務完成後,應當及時拆除。
第十八條管線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條件、管線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徵收或者徵用土地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管線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含管線的性質、容量、管徑、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點標高等內容。兩類以上管線同步建設的,應當編制管線綜合設計方案。
第十九條管線工程建設單位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書;
(二)有關項目的批准檔案;
(三)管線工程施工設計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與建(構)築物、道路或者其他主體工程一併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一併辦理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線,經核驗後方可開工。
申請驗線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建設單位完成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清理並實地放線後,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驗線申請單,或者提前通過網路線上申請;
(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組織核驗,線上受理的即時核驗,符合規定的予以簽章;確需調整管位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重新驗線;
(三)管線工程基礎施工完成後,建設單位持驗線申請單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驗。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復驗、核准簽章後,建設單位方可繼續施工。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線和復驗時,應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一條管線工程開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對管線進行跟蹤測量。
第二十二條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持規劃驗線合格單、竣工成果等材料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或者通過網路線上申請,提交相關電子材料。
與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一併建設的管線工程,應當一併申請規劃核實。
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建設
第二十三條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計畫和行業發展需求,制定本行業管線五年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並報送城鄉建設、規劃、水務、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管線建設計畫對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計畫進行最佳化調整、統籌協調。
第二十四條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施工前對施工區域進行管線調查;
(二)施工前通知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施工現場既有管線交底和監護工作;
(三)施工前組織編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保護方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相鄰管線安全;
(四)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完成竣工測量工作;
(五)組織管線工程竣工驗收,並辦理備案手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與城鄉基礎設施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保護方案,由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統籌協調城鄉基礎設施工程和管線工程施工,合理安排管線建設工期。
第二十五條管線工程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檔案時應當調查管線工程範圍內的管線現狀,按照有關技術規範設計管線間距,不符合安全間距的,明確相應管理措施。設計單位應當在管線工程施工前進行設計交底。
第二十六條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施工前制定施工管理規定,明確現場安全責任人,設定現場告示牌、警示標誌和圍擋,向社會公示施工信息,並按照規定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二)按照現場放線、工程設計檔案、技術規範、操作規程要求施工;
(三)施工發現不明管線、管線未標註或者標註與現狀資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查清情況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四)施工中損壞管線發生事故的,立即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通知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
(五)配合做好驗線、規劃核實等工作;
(六)涉及橋樑的,按照橋樑安全保護設計方案和相應施工方案施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施工現場實行全程監理;
(二)發現管線工程設計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契約約定質量要求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督促設計單位整改;
(三)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安全保護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四)發現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的,制止並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
(五)發現存在管線事故隱患的,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並報告建設單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與建(構)築物、道路或者其他主體工程一併建設的,應當一併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九條新建城鄉基礎設施應當同步敷設管線。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做好管線敷設工作,及時通知相關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按照規劃和管線敷設要求預留管線支管和接口。
不能同步敷設的,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報經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暫緩敷設,但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管位。
第三十條因管線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河道、綠地,大修剪、移植、砍伐樹木,或者在既有地下建(構)築物、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內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交通運輸、水務、綠化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型翻建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挖掘敷設管線。因國家、省、市重點工程項目建設需要挖掘敷設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屬於江北新區直管區、共建區範圍的,經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管線敷設標準和規範,在管線本體或者規定位置設定管線標識。敷設輸送高壓天然氣、原油、成品油等易燃易爆物質的高危管線,應當設定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誌。
敷設非金屬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同步設定地下管線示蹤線等輔助探測裝置。
第三十二條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並通知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綠化園林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自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向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備案。
第三十三條因城鄉建設需要遷移、改建管線的,建設單位與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協商制定實施方案,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配合做好遷移、改建工作。
第三十四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在批准廢棄之日起三個月內清除廢棄管線;暫時無法清除的,應當封填管道和檢查井,進行無害化、消險處理,明確斷開點位,待建設工程改建、擴建或者大修時,一併予以清除。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條管線數位化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管線地理空間信息(以下稱管線信息)的收集、存儲、利用工作,實時錄入管線普查、補測、竣工測量成果以及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報送的管線信息。
第三十六條市管線數位化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管線信息的共建共享機制,制定發布統一的信息數據標準、信息已分享資料夾清單,與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簽訂共建共享合作協定。
第三十七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根據統一的數據標準和共享機制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做好管線運行信息的存儲和維護,按照相關規定向管線數位化管理機構及時、準確報送管線信息。
第三十八條管線數位化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眾提供管線信息查詢、諮詢和管線供圖服務。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眾提供管線信息查詢、諮詢服務。
涉及政府決策、社會公益性事業的管線信息查詢、諮詢和管線供圖,實行無償服務。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管線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搶修以及廢棄管線的,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分別自竣工測量完成和批准廢棄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管線數位化管理機構報送管線信息,並對管線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管線數位化管理機構按照普查和竣工測量成果,對管線信息進行動態維護,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測繪、監理單位應當協助建設單位收集、整理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第五章安全和維護
第四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編制管線重大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城市管理、水務、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定期開展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工作。
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負責直管區、共建區範圍內的管線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並定期組織開展執法和專項整治工作。
第四十三條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城市管理、水務、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加強管線安全的日常督查工作,指導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十四條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和運營管理由管廊管理單位負責,納入管廊的管線維護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支付管廊入廊費和日常維護管理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管廊管理單位是管廊維護、運營管理的責任主體,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落實安全保障措施;
(二)養護和維修管廊本體及共用設施設備,建立工程維修檔案,保證設備正常運轉;
(三)保持管廊內的整潔和通風良好;
(四)統籌安排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的巡查、養護、更換和專業維修;
(五)組織制定、執行管廊管理應急預案,管廊內發生險情時,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進行搶修;
(六)定期對管廊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對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安全評估;
(七)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所屬管線的安全運行,加強管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管線巡護制度,開展日常巡護和定期維護,做好相關記錄;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
(三)做好管線專項普查、隱患排查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事故發生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修,並及時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五)管線周邊工程施工前,對既有管線敷設位置、功能井位等向建設單位進行現場和書面交底;可能影響管線安全的,指定專人對施工現場管線進行監護;
(六)宣傳管線安全與保護知識,告知使用人安全注意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七條工業開發區、化工產業園區、化工企業應當制定本區域、本企業的管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對於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的管線,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專人進行日常巡查和檢測、檢查,監測重點場所和區域,修復受損的管線標識和警示標誌。
第四十八條因緊急搶修管線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河道、綠地,大修剪、移植、砍伐樹木,或者在既有地下建(構)築物、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內施工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報告交通運輸、水務、綠化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四十九條在管廊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施工單位應當依法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一)挖掘道路;
(二)爆破、打樁、基坑開挖或者進行頂進作業;
(三)建設建(構)築物;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條禁止下列危害管線的行為:
(一)侵占管線;
(二)擅自占用、挪移、拆除、損壞管線;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線安全警示標誌;
(四)堆放、排放、傾倒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等物質,可能危害管線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管線工程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建設單位擅自開工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向管線數位化管理機構報送管線信息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有危害管線行為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編制管線專業專項規劃、綜合規劃、本行業管線五年建設規劃或者年度建設計畫的;
(二)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調查處理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不及時處理的;
(五)利用職權牟取部門或者個人利益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不良信用行為的,納入信用管理。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管線,是指供水、排水、再生水、電力(含照明)、通信、廣播電視、熱力、燃氣、公共安全(含公共安全視頻監控、交通安全技術設施)、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二)地下管線,是指建設在地下的管線,包括用於敷設地下管線的管廊;
(三)架空線,是指通過地面支撐設施在空中布設的管線。
第五十九條企業用地紅線範圍內自用工業物料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信息和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軍事專用管線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8年6月27日審議制定,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管線是城鄉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服務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生命線”,其在能源輸送、信息傳遞、民眾生活、排澇減災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城鄉建設的不斷發展,我市各類管線的種類、數量、敷設範圍和敷設密度快速增長,對管線規劃、建設、維護和安全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但是,針對管線尤其是地下管線的管理,尚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日常管理的主要依據分散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住建部等檔案中。各類管線的專業性、動態性及現有的管理機制,已難以適應城鄉建設現實需求。因此,制定《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強化各類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對於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完善城鄉基礎設施,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六十條。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管理原則、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倡導性規定等;第二章規劃,主要規定規劃編制、管線敷設要求、綜合管廊規劃、規劃驗線和規劃核實等;第三章建設,主要規定管線建設計畫、管線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職責、管線建設要求、竣工驗收、遷移改建、廢棄管線處理等;第四章信息管理,主要規定管線信息的收集、存儲、利用和報送等;第五章安全和維護,主要規定政府及相關單位的職責、緊急搶修、禁止性規定等;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由於管線種類多,涉及面廣,為做好管線的保護管理,《條例》力求體現行業全覆蓋、空間全覆蓋和流程全覆蓋。一是行業管理全覆蓋。對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的要求,《條例》完善管線管理範圍,涵蓋了水、電、氣、通信、廣播電視、熱力、公共安全、工業等管線。二是空間管理全覆蓋。體現城鄉一體化的精神,實現城市和農村全覆蓋、地上和地下全覆蓋。《條例》根據城鄉空間利用特點,對管線敷設方式作了細化,既明確了“優先地下敷設,嚴格控制架空敷設”的原則,又突出敷設架空線的特別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城鎮建成區新建管線不得採用架空方式敷設,特定區域內由於技術、安全等原因需要採用架空線的”,須符合有關要求,並作出授權性規定,“允許採用架空線的區域範圍,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確定並公布。”三是流程管理全覆蓋。管線管理涵蓋規劃、建設、維護等環節,《條例》進一步完善流程控制,設定專章進行規範,形成管線“閉環”管理。如,第六條明確了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分別規定了交通運輸、水務、綠化園林等專業職能部門參與把關管理的環節。此外,《條例》還規定了緊急搶修情形、廢棄管線清除等內容,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關於綜合協調機制
管線管理工作專業性強、涉及單位多,管理存在較大難度,要有牽頭部門加強對管線各管理環節的組織協調。管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規劃、建設和日常維護管理等,其中維護環節主要是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而管線管理工作最突出的主要問題在於規劃和建設兩個環節。為此,《條例》規定了政府建立“協調機制”,根據部門職責分工,確定規劃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管線規劃和建設階段的統籌協調。同時,《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三條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規劃、建設環節的統籌協調內容,進一步明確機制的具體內涵和運轉模式,促進法規的落實。
(三)關於綜合管廊
綜合管廊是在城市地下用於敷設電力、燃氣、供熱、通訊等市政公用管線的公用基礎設施,有序建設地下綜合管廊,是國家明確的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市建設的重要任務之一,不僅可以大大減少道路開挖,集約利用地下空間,也方便管線集中維護管理。綜合管廊建設在我國尚處於初期,國家關於管廊的技術標準還在不斷完善中。從我市實踐看,作為江蘇省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試點城市,已在江北新區、河西南部以及江心洲生態科技島等多個地區建成綜合管廊約20公里,但入駐率不高。市政府2017年制定《南京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暫行辦法》,對相關內容作了具體規範。基於以上原因,《條例》既要充分體現管廊發展方向,又要實事求是,兼顧現實情況,做好與規章的制度對接。因此,在《條例》中對綜合管廊作了部分重點內容的提示性規定。
(四)關於信息共享
管線信息的準確性,對於管線維護與安全管理至關重要。《條例》通過建立管線“資料庫”,促進管線管理的智慧型化、精細化。《條例》第五條規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規劃、測繪、信息檔案和共享利用管理,其所屬的管線數位化管理機構負責管線地理空間數位化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條例》提出建立管線信息共建共享機制,明確市管線數位化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管線信息的共建共享機制,制定發布統一的信息數據標準、信息已分享資料夾清單,與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簽訂共建共享合作協定。《條例》要求管線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按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和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並對未及時報送的,分別設定了罰則。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已經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和省發改委、經信委、國土資源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法制辦等部門的意見,並與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已作了相應修改。7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南京市的管線數量和規模越來越大,構成狀況也越來越複雜。為了加強管線管理,保障管線的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十分必要。條例對管線的規劃、建設、信息管理以及安全維護等作了具體規範,明確了管理部門的職責和相關單位的義務,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起草說明
市人大常委會:
我受市政府委託,現就《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訂《條例》的必要性
各類管線是保障城市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生命線”。我市管線種類繁多,專業性強,涉及面廣,管理存在較大難度。雖然市政府於2008年、2011年、2017年分別出台了《南京市管線規劃管理辦法》《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南京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暫行辦法》,對管線和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信息與檔案管理、安全與維護管理等活動進行規範,構建了管線管理的基本制度,形成了南京市管線管理地方性法規的基本框架,但由於管線主體不一、投資多元,管線管理仍然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如管線建設過程中,規劃許可、規劃核實等管理程式執行不到位;管線覆土前的竣工測量基本沒有實施;管線各管理環節協同不夠,尚未形成“閉環”管理;後期維護管養重視不足,管線隱患排查沒有全面落實;道路挖掘頻繁,“馬路拉鏈”現象仍然存在;以及管線的政府規章中缺失資料匯交的相關要求。
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把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作為履行政府職能的重要內容,要求“研究制訂地下空間管理、地下管線綜合管理等方面法規”,因此,從完善管線管理體制機制、細化管線工程許可類型與條件、科學設定行政相對人義務、加大對違法行為懲戒力度、進一步推進南京市地下管廊建設保障、規範管線規劃建設程式、提升城市精細化建設管理水平以及提升南京市城市首位度等方面出發,非常有必要制訂管線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儘管國務院辦公廳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各地要儘快制訂地下管線的地方性法規,但住建部起草的《城鎮地下管線管理條例(送審稿)》處於徵求意見階段,尚未頒布實施,故本《條例》的制訂缺少上位法的指導,是一部創設性的法。
二、制訂《條例》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3、《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4、《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
三、起草經過
《條例》起草共兩個階段。2017年,完成了立法調研報告及《條例》(草案建議稿),2018年,開展了部門徵求意見工作,並配合市法制辦召開了行政相對人座談會、專家論證會、部門意見徵求會。
在《條例》制訂過程中,充分調研了杭州、昆明、青島等城市的管線管理地方性法規,並根據行政相對人、專家及部門意見反覆修改。4月16日,《條例》通過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四、《條例》的主要特點
(一)全範圍、全類型的管線管理
在全國範圍內,地方性法規中首創性地推行全域範圍的管線管理,管線管理種類上實現地上、地下管線的全覆蓋,將地下管線、架空線納入立法規範範圍。同時,空間上從城市空間到城鄉統籌實現全覆蓋,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管線的規劃、建設、信息、維護等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二)規劃、計畫科學管理
明確管線專業專項規劃與管線綜合規劃編制主體。由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通信、照明、公共安全等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電力管線產權單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按照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要求,會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管線專業專項規劃;經批准的管線專業專項規劃、綜合規劃應當與地下空間、綜合交通、人防工程、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管線建設和管理的依據。通過不同層次規劃的編制,發揮規劃統籌引領作用。
基於管線建設科學管理需要,實行管線建設計畫管理,明確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道路建設計畫和行業發展需求,制定本行業管線五年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並報送城鄉建設、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管線建設計畫對道路建設計畫進行最佳化調整。
(三)部門協同,實現管線“閉環”管理
在規劃管理環節,強化驗線管理,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經核驗後方可開工。並明確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管線工程復驗合格後,方可組織道路挖掘工程驗收。
針對管線工程規劃核實不到位的情況,明確與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應當同步申請規劃核實。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審計行政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的管線工程進行審計監督。同時,明確了未按規定驗線和規劃核實的法律責任。
(四)明確管線工程規劃審批要件
針對管線工程特性及管理實踐,明確管線建設工程在沒有土地使用證明檔案的情況下,可以辦理規劃許可手續,保障管線工程的依法建設。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書、有關項目的批准檔案、管線工程施工設計圖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即可辦理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明確管線敷設原則與架空線入地要求
規定地下管線敷設原則:主幹路管線優先敷設於人行道、非機動車道下;道路兩側沿線的地下管線支管敷設至道路規劃紅線外一米處,排水管線末端設定支管檢查井;隨橋樑、隧道敷設的,建設前徵詢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意見,預留管線所需要的空間;附屬設施的設定與城市景觀相協調。
規定既有架空線敷設原則,要求既有架空線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嚴格控制、節約用地原則,結合城市建設逐步入地。
規定新建架空線敷設原則: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規範;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構)築物和設施安全,減少對城市景觀的影響;與現有同一性質的架空線合併架設;道路上同一性質的架空線不超過兩個通道,影響架空線安全的除外。
(六)創新工作機制
《條例》提出建立兩個機制,即管線信息共建共享機制和經營性管線有償使用城市地下空間機制。明確市管線數位化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管線信息的共建共享機制,制定發布統一的信息數據標準、信息已分享資料夾清單,與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簽訂共建共享合作協定;以及探索建立經營性管線有償使用城市地下空間機制。通過完善制度,進一步提高我市管線規劃、建設、管理水平。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