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簡易建設項目規劃管理辦法

《南京市簡易建設項目規劃管理辦法》是為簡化部分簡易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式,提高行政審批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2017年6月2日,由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簡易建設項目規劃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南京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7年6月2日
  • 實施日期:2017年7月10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南京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簡易建設項目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規字〔2017〕1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簡易建設項目規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京市簡易建設項目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簡化部分簡易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式,提高行政審批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簡易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涉及各級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街巷、歷史風貌區、近現代建築風貌區等特定區域或者歷史建築、重要近現代建築等特定建築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簡易建設項目指符合經批准的城鄉規劃,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沒有影響,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下列建設項目:
(一)城市雕塑;
(二)單獨申報的圍牆;
(三)位於已建成單位內部,且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傳達室、門衛房、崗亭或者專為本單位服務的配電房、水泵房、調壓房等小型建構築物;
(四)公共建築的外立面改造。
第四條適用簡易建設項目規劃管理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在申請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範圍內(位於城市公共空間、由各級城市人民政府建設的城市雕塑除外);
(二)不得侵占他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或者城市的公共空間,不得影響城市消防、交通等其他功能的使用;
(三)與周邊相鄰不動產無矛盾或者取得相鄰不動產利害關係人的同意。
第五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辦理簡易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不動產權屬證書;
(三)符合規定的建設項目建築設計圖紙(非數字申報格式);
(四)授權委託書(多個產權人的,應當經本幢或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產權人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產權人同意)。
第六條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簡易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申報人向所在地規劃分局提交上條所列材料,直接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七條 規劃分局應當對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對於可能影響相關利害關係人權益的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還應當提供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同意意見。
第八條 規劃部門受理簡易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申請,應當按照一般建設項目的管理規定納入全市規劃管理實施系統審批,但其設計圖紙可不採用數字申報格式。
第九條 對於簡易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建設的簡易建設項目,免於辦理建設項目的驗線手續,但建設完畢後,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核准圖件、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提供的竣工測量圖件等資料依法申請規劃核實。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建設簡易項目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將相關材料移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17年6月7日,市政府公布的《南京市簡易建設項目規劃管理辦法》規定,城市雕塑、圍牆、門衛房等簡易建設項目,以後規劃審批將簡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該規定自今年7月10日起施行。
什麼是簡易建設項目?《辦法》明確,四類項目被列為簡易建設項目,分別是城市雕塑;單獨申報的圍牆;位於已建成單位內部,且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傳達室、門衛房、崗亭或者專為本單位服務的配電房、水泵房、調壓房等小型建構築物;公共建築的外立面改造。
這些簡易建設項目應在申請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範圍內(位於城市公共空間、由各級城市人民政府建設的城市雕塑除外);不得侵占他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或者城市的公共空間,不得影響城市消防、交通等其他功能的使用;與周邊相鄰不動產無矛盾或者取得相鄰不動產利害關係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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