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藍線管理辦法

《南京市藍線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全市水系的保護與管理,維護河湖和水務工程安全運行,保護水資源和水生態環境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5月22日,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發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藍線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南京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7年5月22日
  • 實施日期:201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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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南京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藍線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規字〔2017〕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藍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南京市藍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市水系的保護與管理,維護河湖和水務工程安全運行,保護水資源和水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南京市防洪堤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湖泊、水庫等地表水體藍線的劃定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藍線,是指河道規劃保護控制的地域界線,包括河道上口線與河道保護控制線。保護控制線之內的區域為藍線範圍。
河道上口線,是指有堤段河道斷面的迎水坡堤肩(牆頂)邊線、無堤段設計洪水位或歷史最高洪水位線。
河道保護控制線,是指為保障河道正常發揮功能而確定的河道保護和用地控制的地域界線。
第四條 藍線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建立政府主導、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制度。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服從藍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藍線管理、對違反藍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二章 藍線劃定
第六條 市、區水行政與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規定許可權,負責全市藍線的劃定工作。
第七條 藍線的劃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護優先,統籌規劃,綜合考慮河道水系的整體性、協調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保障河道水系安全;
(二)與同階段城鄉規劃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範圍界定清晰,做好與其他各類規劃控制線的有效銜接;
(四)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八條 藍線應當通過藍線專項規劃來劃定。
第九條 藍線專項規劃按河道分級管理規定,由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對於未編制藍線專項規劃的河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及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藍線進行劃定。
第十條 藍線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河道流域規劃等確定河道的功能、規模及保護要求,並明確下列內容:
(一)河道上口線、保護控制線;
(二)河道上口線標高、河底標高;
(三)河道中心線控制點坐標。
防洪河道除劃定藍線外,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建築退讓距離。
第十一條 藍線一經劃定,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進行專題論證,確定符合河道流域規劃、技術可行的調整方案,並按法定程式予以調整。
第三章 藍線管理
第十二條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市管河道、區管河道藍線的監督管理,依據經批准的藍線規劃設立藍線界樁,定期檢查,加強日常維護。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藍線在城市規劃中的落實與管理工作。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職責範圍內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和違法排水行為的執法查處。發改、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藍線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在藍線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藍線保護和控制要求的建設活動;
(二)擅自填埋、占用藍線內水域;
(三)影響河道安全的爆破、採石、取土;
(四)擅自建設各類排污設施,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廢棄物等;
(五)擅自圈圩、打壩;
(六)其他對河道保護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四條 在藍線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經批准的藍線規劃。
第十五條 藍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不得進行改建和擴建,應當逐步遷移或者拆除。
第十六條 確需在藍線範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各類穿河、跨河橋樑、碼頭、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等相關建設活動的,應當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還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水務、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強對藍線控制範圍的監督管理,有關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南京市政府公布了《南京市藍線管理辦法》。《辦法》規定,藍線範圍內禁止擅自建設各類排污設施,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廢棄物,禁止擅自圈圩、打壩。藍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要逐步遷移或者拆除。《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何為“藍線”?《辦法》明確,藍線是指河道規劃保護控制的地域界線,包括河道上口線與河道保護控制線,保護控制線之內的區域為藍線範圍。《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湖泊、水庫等地表水體藍線的劃定和管理。
藍線一旦劃定,在其範圍內很多行為都將被禁止。如違反藍線保護和控制要求的建設活動;擅自填埋、占用藍線內水域;影響河道安全的爆破、採石、取土;擅自建設各類排污設施,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廢棄物等;擅自圈圩、打壩;其他對河道保護構成破壞的活動等。
藍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不得進行改建和擴建,應當逐步遷移或者拆除。確需在藍線範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各類穿河、跨河橋樑、碼頭、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等相關建設活動的,應當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辦法解讀

制定依據

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明確要求,水利部和江蘇省水利廳提出了加強水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意見和措施。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治水興水發表重要論述,並把水安全上升為國家戰略。依法加強藍線劃定和管理保護,以保障水安全為重要前提,以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承載力為剛性約束,保障全市水域防洪排澇安全,妥善化解開發建設用地與河道的矛盾,改善城市人居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功能,促進城市健康、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是推動水安全、水環境、水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藍線是妥善處理建設用地與河道關係的重要方式,也是實施河道規劃用地控制、治理建設和保護的依據。制定《南京市藍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一是就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住建部《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和《南京市防洪堤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作出細化、可操作性強的規範。二是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水利現代化建設和全面推行“河長制”的實施意見等要求,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處理好河湖管理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係。建立健全河湖管理體系,實行河湖“藍線”管理制度,嚴格空間管控,強化岸線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三是進一步推進我市黑臭河道整治工作,結合城市環境整治、沿河兩側拆違拆遷,以河道藍線保護為基礎,為河道堤防安全、防洪排澇、景觀打造退讓空間,因地制宜實施沿河綠道貫通,營造排水暢通、水清岸綠、景觀相宜、人水和諧的城市水生態環境。

起草過程

市水務局(原水利局)會同市規劃局於2012-2014年陸續完成全市45條總長約1000多公里省骨幹河道藍線劃定,在全省率先實現了省骨幹河道藍線劃定全覆蓋。為進一步推進我市河道規範化管理,做好河道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兩局結合南京實際及水務一體化等要求,借鑑蘇州、常熟、淮安等地做法,形成《辦法》(初稿)獲華靜副市長專題會通過,按相關要求,市水務局對《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通過了市法制辦的合法性審查,2016年12月以寧水管〔2016〕647號文上報市政府。
市法制辦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徵求了11個區和發改、建委、環保、城管、國土、交通、園林、公安等部門意見,市水務局會同市法制辦、市規劃對各區各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了研究、論證和修改,並向相關部門一一溝通反饋,最終形成《辦法》(送審稿)。

主要內容

該辦法共19條,主要明確了下列內容:
(一)關於藍線管理的依據、原則和適用範圍
藍線管理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住建部《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和《南京市防洪堤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第一條)。
藍線劃定的原則是:保護優先,與同階段城市規劃的深度保持一致,控制範圍界定清晰,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第七條)。
《辦法》適用範圍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湖泊、水庫等地表水體藍線的劃定和管理(第二條)。
(二)關於藍線定義、技術要素和管理要求
《辦法》明確藍線是指河道規劃保護控制的地域界線,包括河道上口線與保護控制線。保護控制線之內的區域為藍線範圍(第三條)。
藍線劃定包括下列技術要素:河道上口線、保護控制線,河道上口線標高、河底標高、河道中心線控制點坐標(第十條)。
管理要求是:明確了藍線內禁止行為(第十三條);在藍線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經批准的藍線規劃(第十四條)。
(三)關於藍線劃定的相關制度設定
《辦法》明確:藍線應當通過藍線專項規劃來劃定(第八條)。藍線專項規劃按河道分級管理規定,由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對於未編制藍線專項規劃的河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及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藍線進行劃定(第九條)。
《辦法》還明確了藍線劃定後需要調整的相關要求。
藍線一經劃定,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進行專題論證,確定符合河道流域規劃、技術可行的調整方案,並按法定程式調整(第十一條)。
(四)關於藍線日常監管的相關制度設定
《辦法》明確了藍線日常監管的部門分工。藍線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建立政府主導、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制度(第四條)。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市管河道、區管河道藍線的監督管理,依據經批准的藍線規劃設立藍線界樁,定期檢查,加強日常維護。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藍線在城市規劃中的落實與 管理工作。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職責範圍內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和違法排水行為的執法查處。發改、城鄉 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藍線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條)。
《辦法》明確了藍線內建設活動的報批要求。確需在藍線範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各類穿河、跨河橋樑、碼頭、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等相關建設活動的,應當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還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第十六條)。
《辦法》明確了藍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不得進行改建和擴建,應當逐步遷移或者拆除(第十五條)。
綜上,《辦法》主要內容符合我市實際,有較強的針對性,基本上符合我市河道保護和城市開發利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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