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湖周邊地區綜合管理辦法

南京市玄武湖周邊地區綜合管理辦法

《南京市玄武湖周邊地區綜合管理辦法》已經於2013年4月1日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玄武湖周邊地區綜合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 發文號: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93號
  • 發文日期:2013-04-09
  • 生效日期:2013-06-01
  • 所屬類別:地方規章
  • 檔案來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辦法內容
南京市玄武湖周邊地區綜合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293號
《南京市玄武湖周邊地區綜合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4月1日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季建業
2013年4月9日
南京市玄武湖周邊地區綜合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綜合管理,維護玄武湖周邊地區的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玄武湖周邊地區(以下稱本地區),其範圍包括:東面自龍蟠路以東,北面自龍蟠路至滬寧鐵路、中央門立交橋(含南京火車站北廣場、小紅山客運站),西面自明城牆至中央路(含神策門公園),南面自明城牆至北京東路。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本地區的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地區的綜合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地區的綜合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協調、長效管理、提升功能的原則,彰顯玄武湖、紫金山和明城牆等山水城林的自然生態風貌和歷史文化內涵,實現景觀優美、環境整潔、秩序規範、交通通暢、執法高效的綜合管理目標。
第五條 涉及本地區的專業規劃編制,應當與鐘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玄武湖景區詳細規劃相銜接,並徵求玄武區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六條 本地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享受整潔市容環境和文明社會秩序的權利,並負有維護市容整潔和公共秩序的義務。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本地區綜合管理活動,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玄武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管理體制
第八條 本地區實行統一領導、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綜合執法的管理體制。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玄武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本地區綜合管理的領導,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玄武湖周邊地區綜合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玄武區人民政府領導本地區綜合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地區長效綜合管理工作規劃和配套制度;
(三)協調和決定本地區綜合管理的重要事項;
(四)建立並組織實施本地區綜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和目標責任制;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玄武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地區綜合管理工作的領導、監督和協調;
(二)配合做好相關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工作;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地區重大事項保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對玄武湖周邊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稱綜管辦)進行日常行政管理;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綜管辦受管委會和玄武區人民政府領導,具體負責本地區日常綜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地區年度綜合管理工作計畫、考核方案,報管委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地區市容環衛、設施維護、交通秩序、市場秩序等方面的日常巡查、維護和監管,及時發現、制止違法行為;
(三)依法行使相關管理部門委託或者授權的管理事項和行政處罰,查處違法行為;
(四)協調組織相關管理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五)督促檢查本地區綜合管理執法情況;
(六)配合玄武湖管理機構依法開展景區保護和管理工作;
(七)完成管委會、玄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價格、民政、文廣新、旅遊、園林、捷運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共同做好本地區的綜合管理工作。
市監察、法制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綜合管理、行政執法的監督工作。
公安機關依法對本地區的社會治安、道路交通和消防實施管理。
鐵路公安機關、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履行其轄區內的治安管理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涉及本地區規劃、道路占用挖掘、市容環衛、園林綠化、道路交通等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時,應當事先徵求綜管辦的意見。
第十五條 綜管辦建立專門執法隊伍,負責本地區的日常巡查和相關行政執法。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定程式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綜管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用行政執法協管員。行政執法協管員在行政執法人員帶領下承擔執法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對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制止。
第十六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將涉及本地區的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市場秩序等管理事項和行政處罰委託或者授權給綜管辦行使。相關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經委託或者授權的管理事項和行政處罰。
依法不能實施委託或者授權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綜管辦派駐執法機構,派駐執法機構應當接受綜管辦的組織和協調,履行其法定職責。
對委託、授權管理事項和行政處罰範圍以外的違法行為,綜管辦有權予以制止,並應當及時移送相關管理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綜管辦可以根據需要,召集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
參加聯合執法的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行行政職責、實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決定。
第十八條 本地區綜合管理實行分級考核制度。
綜管辦的工作由管委會和玄武區人民政府考核。
派駐在本地區的執法機構、管理單位由綜管辦統一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派出部門對其工作考核的依據。
第十九條 綜管辦應當建立並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統一受理的投訴舉報電話,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事項。投訴舉報事項屬於相關管理部門的,綜管辦應當及時移送並負責督促辦理。
相關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本部門投訴舉報電話,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事項。投訴舉報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管理職責的,首先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先予處理或者制止,並及時通知其他責任部門依法處理。
景觀容貌管理
第二十條 本地區的景觀和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構)築物和設施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國家AAAA級景區標準的相關要求;
(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齊全、整潔、衛生,公共信息標誌設定規範、醒目;
(三)空氣品質、水環境質量、噪聲控制達到國家規定的功能區標準;
(四)城市園林綠化的設計建設符合城市規劃和相關標準,布局合理,綠化養護及時規範,綠化覆蓋率逐步提高;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本地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城市設計和功能定位,體現特色,保持風貌,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禁止在本地區進行任何破壞景觀、污染環境或者危害安全的建設活動。原有建設項目不符合本地區相關規劃、城市設計和功能定位的,應當及時調整。
第二十二條 在明城牆保護規劃規定的保護範圍內,禁止新建任何與明城牆保護無關的建(構)築物。
第二十三條 未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地區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擅自在臨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陽篷、突出的門廊及其他構築物。
綜管辦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違法建設行為的日常巡查和控制,及時發現、制止並告知相關執法部門,配合違法建(構)築物的拆除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地區城市基礎設施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綜管辦移交。綜管辦應當在接管後按照相關規範承擔養護管理責任。移交接管手續辦理完畢前,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客運交通、捷運附屬公共設施的養護、維護、運營和管理,由其資產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其他資產所有人對其所有設施的養護、維護、運營和管理,應當符合本地區統一要求,並接受綜管辦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地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不得損害建(構)築物、景區(點)、街景和城市輪廓線的重要特徵。
陳舊髒污、色彩剝蝕、毀損殘缺等影響景觀容貌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牌匾標識,產權或者設定單位應當立即組織修復、更新、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條 本地區各類攤亭、攤點應當按照綜管辦指定的地點設定,依法辦理許可手續並保持設施完好和周圍環境整潔。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落實市容環衛責任制,做好責任區內的清掃保潔工作,並接受綜管辦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加強本地區玄武湖、金川河、珍珠河等相關水域的容貌管理和環境保護,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面保持清潔,及時清除垃圾、藻類等漂浮廢物;
(二)堤岸無破損,無垃圾污物、無果皮、紙屑、菸蒂、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碼頭容貌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堆放雜物;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條 本地區應當完善雨污分流管網設施建設,實施雨污分流。建設項目排放的污水,應當進入城市污水排放管網。
第三十條 加強本地區綠化成果的保護,禁止下列破壞綠化的行為:
(一)擅自占用綠地或者改變綠地用途;
(二)損壞綠地的地形、地貌;
(三)擅自砍伐、移植或者大修剪樹木;
(四)損毀草坪、花壇或者綠籬;
(五)擅自採摘花果或者挖掘、損毀花木;
(六)損壞綠化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本地區各類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並逐步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消減。
第三十二條 本地區建設項目應當制定施工保護方案。施工現場應當封閉或者圍擋,採取降塵、降噪和交通疏解等措施,並及時清運建築垃圾。施工不得破壞景觀、樹木植被,不得污染水體。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環境原貌。
秩序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地區的秩序管理應當做到交通秩序便捷通暢、公共秩序安全有序、市場秩序規範文明。
第三十四條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擴大本地區的渠化道路半徑,合理分流車輛,保持道路暢通。
第三十五條 嚴格控制進入玄武湖景區內的機動車。
公安機關交通行政主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保護景觀環境、維持遊覽秩序等需要,對進入玄武湖景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實行限制,限制路線、時間應當向社會徵求意見並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地區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應當按照規劃合理布局、規範設定。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停車場或者準許停放車輛的區域規範停放,不得在廣場、人行道、綠地等禁止停放的區域停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劃定臨時停車泊位,設立禁停路段和時段,依法查處違法停車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綜管辦應當在本地區城市道路範圍外劃定並公示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區域、時段和計程車停靠站點,設定清晰醒目的停車指引標誌,加強停放車輛秩序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地區從事旅遊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旅行社經營資格,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崗位或者執業資格證書,並依法經營、規範服務,嚴格履行旅遊契約和旅遊宣傳承諾。
旅遊者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及服務方式、服務項目及商品,有權知悉服務內容、標準、質量、費用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 本地區開展大型商務、公益等活動,應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主辦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內容和範圍開展活動,組織專人維持秩序、管理車輛和有關設備,器材,確保全全。
第三十九條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機構對在玄武湖周邊地區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積極提供救助。綜管辦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告知其向救助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機構。
火車站管理
第四十條 綜管辦應當加強火車站地區管理,維護該地區的市容環境和正常秩序。
第四十一條 火車站地區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設定科學合理,方便民眾;指示標誌清晰明確,整潔美觀;損壞的設施、設備應當及時更換、維修,保障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條 區公安機關、鐵路公安機關、捷運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多警種聯動機制,加強巡邏防控,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火車站地區禁止下列違反城市市容和環衛管理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菸蒂、果皮、紙屑、包裝品等廢棄物;
(二)露宿、雜耍、賣藝、乞討;
(三)擅自拆除、遷移、占用以及損毀市容環衛設施;
(四)在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塗寫、刻劃;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火車站地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車輛不按規定行駛或者停放;
(二)出租汽車強行拉客、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不在規定站點停靠,在禁停路段上、下乘客,拒載或者不按規定收費;
(三)機動車、人力車、殘疾車、機車、電動車和其他車輛違章帶客載貨;
(四)圍追兜售物品、強行介紹食宿;
(五)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六)偽造、變造、倒賣車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
(七)出售、出租各類非法出版物;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 除工作車輛、手推式輪椅車、保潔車外,火車站南北廣場內禁止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進入或者停放,禁止擅自設定攤亭、攤點,禁止遙控航空模型飛行。
禁止擅自占用、挖掘火車站南北廣場。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在城市道路範圍外不按規定停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委託綜管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非機動車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機動車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用、挖掘火車站廣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委託綜管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綜管辦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委託行使的行政處罰,其法律責任由委託機關承擔。
第五十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派駐在綜管辦的執法機構行使的行政處罰,其法律責任由派出部門承擔。
第五十一條 相關管理部門和綜管辦在本地區綜合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相關管理部門和綜管辦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玄武湖景區,其範圍為《南京市玄武湖景區保護條例》規定的四至。
第五十三條 玄武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配套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京市火車站地區和中央門地區綜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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