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區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辦法

《南通市市區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辦法》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市區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辦法
  • 實施日期:2021年5月1日
  • 文號:通政規〔2021〕3號
辦法,實施日期,

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南通市市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促進城市建設與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應當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可持續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續,做好歷史文化傳承,嚴格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的規劃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審議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建設管理和歷史建築保護修繕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協調指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保護修繕工作,負責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實施和歷史建築保護修繕的監督檢查。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內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與監督管理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市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拆除歷史建築、文物保護建築以外的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審批;歷史建築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審批。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內房屋安全和修繕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和園林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內市政公用配套設施、綠化及古樹名木等相關行業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店招標牌設施設定的業務指導和綜合協調,對違反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行政執法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和市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做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制訂歷史文化街區維護整治和歷史建築保護修繕利用計畫,並明確保護實施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日常巡查、現場維護、監督管理等具體工作;保護實施機構應當配合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當根據需求及財力可能,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保護規劃編制、歷史文化街區基礎設施和環境改善、歷史建築測繪和普查、歷史建築修繕補助等方面。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據經省政府批准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等上位規劃,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後,報市政府審批。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根據批准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八條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經依法批准後,不得擅自調整。確因公共利益或者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市政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規劃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九條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應當正確處理好保護與建設的關係,加強街區風貌整體管控,保護和延續街區的整體格局、特色風貌。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根據歷史文化街區的承載能力,按照保護規劃,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控制人口規模,保持原住民生活的延續性,持續提升歷史文化街區的宜居性,實現歷史文化保護與居民生活環境改善有機融合。
第十條 區政府(管委會)可以通過自願友好協商方式,對歷史文化街區居民實施騰遷。
保護實施機構應當按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及時制訂整修計畫,對需保留的房屋實施整修。
第十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築,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類保護:
(一)不可移動文物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保護;
(二)歷史建築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保護,歷史建築被依法確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其保護管理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其他建築依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要求進行保護。
第十二條 歷史建築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不明的,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保護責任人應當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
保護實施機構應當通過發放告知函等方式,告知保護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的保護義務。
歷史建築依法轉讓或者出租的,保護責任人應當將保護要求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第十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除必須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現有建築以維護、整治、修繕為主。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不得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歷史建築修繕維護不得改變原有外貌、結構體系、基本平面布局,歷史建築內部在符合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的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適當最佳化。
第十四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古樹名木應當原址保護,道路、橋樑、廣場、綠地、雕塑、河道欄桿等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歷史文化街區整體風貌,地面鋪裝宜使用傳統材料,綠化種植採用鄉土植物為主,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歷史文化街區內及歷史建築上設定店招、標牌、空調、遮雨棚、霓虹燈、泛光照明等外部設施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與建築外部風貌相協調;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批的,還應當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就前款規定的外部設施的設定,研究制定相應的製作標準、參考樣式和辦理指引。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等應當按照有關要求予以規範。
歷史文化街區整治和歷史建築的建築內部改造、裝修應嚴格按照消防有關要求執行。
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防火安全保障措施,落實工作責任制。
確因保護需要無法達到有關要求的,由市消防救援機構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協商制定適宜的防火安全措施,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協商的防火安全措施落實整改。
第十六條 歷史建築及歷史文化街區內其他建築應當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根據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騰遷房屋需要保留的,所在地的區政府應當指定部門或者單位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七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住宅改變用途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滿足建築安全、居住環境、景觀、交通、鄰里等方面的要求,徵得利害關係人同意,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保護實施機構應當就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必須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對歷史文化街區的影響進行評估,作出相應的保護性安排。涉及樹木遷移、砍伐的,必須經市政和園林主管部門批准。
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結構或者用途的,修繕設計方案應當經市行政審批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及市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批准。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依法向市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其他建築的外部修繕裝飾及整治,按照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歷史建築房屋所有權人為企事業單位的,修繕設計方案由其自行委託相關設計單位編制。
歷史建築房屋所有權人為居民個人的,所有權人可以向保護實施機構提出申請,由保護實施機構統一委託相關設計單位編制修繕設計方案,設計方案所需經費列入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年度預算資金。
第二十條 歷史建築的修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修建性詳細規劃、修繕設計方案的具體要求;
(二)採用原材料、原工藝,保持原有結構體系;
(三)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風貌及色彩等;
(四)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傳統建築形制研究,制定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民居保護修繕導則和圖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施工指導和監督管理。
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批准的修繕設計方案要求及時進行修繕,不得擅自改變經批准的修繕設計方案。
第二十一條 歷史建築面臨損毀風險的,保護責任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修繕,並向保護實施機構或者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報告,保護實施機構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指導,協助保護責任人進行修繕;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歷史建築所在地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二十二條 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歷史建築保護修繕設計方案和施工圖施工,修繕工程完工後應當報修繕設計方案審批部門進行規劃核實,經核實不符合保護要求的,應當限期進行整改。
歷史建築修繕工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等檔案資料,保護責任人應當自竣工之日起6個月內報送市城市建設檔案館。
歷史建築修繕工程的其他驗收按照國家、省、市建設工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歷史建築可以依據保護規劃結合自身特點進行保護性利用,鼓勵、支持開展與歷史建築保護要求及房屋結構相適應的文博創意、休閒旅遊、公益展覽、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等利用活動,發展與保護相適應的文化、旅遊等相關產業。
第二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主管部門,根據市政府公布的歷史建築名錄開展歷史建築測繪建檔,實施掛牌保護,建立、管理和維護歷史建築檔案資料庫,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行為:
(一)違反保護規劃,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拆除或者進行違法建設活動;
(二)占用或者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道路街巷、園林綠地和河湖水系;
(三)擅自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
(四)擅自在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從事影響交通的經營活動;
(五)在樹木、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張貼或者擅自移動、拆除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標誌牌;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日常監管,對違反上述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及時進行制止,並根據有關規定報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所在地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保護實施機構、基層組織或者志願者,建立日常巡查機制,有效維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整體風貌,保持街區環境衛生整潔,及時勸阻違法行為。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歷史建築保護修繕實施情況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對存在保護不力等問題,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區政府(管委會)提出整改建議。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所在地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責成保護實施機構及時制訂整改措施,予以落實。
第二十七條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所在地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年度制訂歷史文化街區維護、整治和歷史建築保護修繕利用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符合要求的,按規定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評估及資金補助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文化廣電和旅遊(文物)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歷史文化街區景觀風貌、歷史建築遭受破壞的,由相關部門依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日期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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