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旨在綠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增進人民身心健康以及體現蘇州歷史文化名城、風景旅遊城市的特色。《條例》是1995年4月26日蘇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制定。
《條例》於2018年10月25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第五次修正,共七章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
- 性質:條例
- 批准時間:1995年6月16日
- 制定時間:1995年4月26日
- 批准機關: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修訂時間:2018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5年6月16日
修訂簡介,修訂的條例,修改的決定,修改決定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主要內容解讀,
修訂簡介
(1995年4月26日蘇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6月16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8月23日蘇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17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的《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7月21日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的《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8月24日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5年9月23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的《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6年4月25日蘇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16年5月26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的《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蘇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9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8年10月25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的《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蘇州市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和廢止〈蘇州市航道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修訂的條例
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規劃
第三章建設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經費
第六章罰則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綠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體現蘇州歷史文化名城、風景旅遊城市的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和《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蘇州城市規劃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建制鎮城市規劃區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各縣級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本轄區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規劃、建設、國土、城管、市政公用、環保、財政、價格、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和年度計畫,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綠地率和公共綠地的人均占有面積,提高城市綠化水平。
第五條城市中的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參加城市綠化建設、保護、管理及其他綠化義務。
鼓勵城市公民利用庭院植樹種花,垂直綠化,美化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控告、檢舉和制止損害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
第六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綠化和城市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化規劃必須嚴肅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七條城市綠化規劃的局部調整,須由市、縣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城市綠化規劃的調整涉及城市總體規劃的布局變更,須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提出,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同意後報原城市總體規劃批准機關審批。
第八條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和綠化覆蓋率等規劃指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合理設定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
第九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居住區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並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建設。
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必須有市、縣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第十條城市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總用地面積的比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新建區的大專院校、機關團體、部隊、公共文化設施、醫院、療養院、賓館和化工、電子企業等單位附屬綠地面積不低於單位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七;商業和金融等單位附屬綠地面積不低於單位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他單位附屬綠地面積不低於單位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五;居住區綠化用地面積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七;道路廣場綠化用地面積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
(二)城市古城區的居住區綠化用地面積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醫療、衛生、教育、科研和設計等單位附屬綠地面積不低於單位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行政辦公、文化體育娛樂、其他公共設施和工業用地附屬綠地面積不低於單位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商業和金融等單位附屬綠地面積不低於單位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道路廣場綠化用地面積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十五。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制定公布城市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總用地面積的比率。比率應當不低於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方案時,應當按照第十條規定的綠化用地面積標準,確保城市綠化用地面積。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規劃定點時,確需占用綠地或者移、伐樹木的,應當徵得同級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章建設
第十二條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及風景林地的綠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城市道路、橋樑、防汛等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由項目的建設單位負責建設;新建、擴建、改建的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現有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其單位負責建設。
第十三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居住區開發項目的配套綠化,應當按照規定的綠地指標進行建設。
對確有困難,綠化用地安排不足的項目,須由市、縣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由建設單位在批准後十五天內向市、縣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易地綠化費,用於易地建設和補償,由市、縣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建成區範圍內代建,並在下一個綠化周期內完成。
第十四條城市建設工程項目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綠化建設經費,列入工程預算,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不遲於主體工程建設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綠化任務。
第十五條城市綠化工程項目的設計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應當於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後,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六條城市綠化按下列分工進行管理:
(一)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管理;
(二)城市行道樹和幹道綠化帶,由建設單位移交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三)各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所在單位負責管理;
(四)居住區綠地,由居住區管理機構管理;
(五)苗圃、花圃、草圃等生產綠地,由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管護單位,要建立健全樹木花草的栽培、養護、修剪及綠化設施等的管理、保護責任制度。
蘇州市區城市綠地實行市、區兩級管理。市、區兩級綠化管養範圍、標準、經費和考核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城市規劃調整需要變更城市綠地的,必須徵求市、縣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在占用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補償同等面積的綠化用地和費用。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必須經市、縣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在蘇州市區範圍內臨時占用綠地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臨時占用超過五平方米以上的園林綠化用地,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在縣級市範圍內臨時占用綠地的,由縣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城市中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經市、縣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一)在草坪、花壇、綠地內設攤搭棚、堆物堆料、亂倒亂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晾曬衣物、停放車輛;
(二)在樹幹上刻劃、釘釘、纏繞鐵絲;
(三)踐踏綠地、攀折樹枝、採花摘果、剪取種條、偷取草花盆花、開墾種植蔬菜;
(四)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條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必須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城市中新建各類管線應當避讓現有樹木。確實無法避讓的,在設計中及施工前,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保護措施。
供電、郵電、市政公用、消防等部門維護管線需要砍伐、移植樹木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委託綠化專業隊伍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實施。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樹木危及管線、交通、公民生命等安全時,有關單位需要立即砍伐或者移植的,可先行處理,並於事後二日內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五章經費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風景名勝區和公共綠地的建設資金,應當列入城鎮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在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領養、認建等形式,建設、養護公共綠地以及種植、養護行道樹。
第二十三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綠化配套費,應在建設項目總投資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居住區綠地的管護費用,在物業管理費中按照一定比例列支,沒有物業管理的,由各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涉及的有關收費項目,由市、縣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按批准的範圍和標準收取。
綠化各項費用,應單獨立項,專戶儲存,用於綠化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綠化各項經費的使用,必須接受本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按標準繳納易地綠化費的,由市、縣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並處應繳費用的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市、縣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不按期完成易地建設任務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不按期完成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對責任單位處以綠化工程總造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無證設計的綠化工程,由市、縣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由市、縣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並處所占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違反已批准的綠化規劃,縮小綠地面積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損失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第三十一條對破壞和影響城市綠化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市、縣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已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依照《蘇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和省級開發區以及工礦區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10月25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
四、對《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城市綠化工程項目的設計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應當於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後,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必須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三)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無證設計的綠化工程,由市、縣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第二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違反已批准的綠化規劃,縮小綠地面積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修改決定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由蘇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05年8月24日審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我受蘇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決定》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綠化管理部門。由於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已經在《江蘇省城市綠化條例》和市政府“三定方案”中明確,因此,《決定》刪除了條例第三條關於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的內容。同時,我市的“園林管理局”已更改為“園林和綠化管理局”,因此,對主管部門名稱作相應變更。還考慮到條例的實施需要相關職能部門的配合,增加了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綠化工作”的內容,作為第三條第四款。
二、關於綠化指標。為了保證和促進我市的綠化建設在較高的水平上繼續發展和提高,有利於政府和部門對綠化建設管理的具體操作,也有利於對各有關方面完成綠化指標的法定規範,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和我市綠化水平的實際,在第十條確定了城市新建區和古城區的一些重要綠化指標。這些指標再加上公共綠地指標,是符合或者超過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指標的。同時,考慮到將來經濟社會的發展帶來的綠化指標的必要調整,認為應當授予市、縣級市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對綠化指標的調整權,於是,在第十條增設第二款:“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制定公布城市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總用地面積的比率。比率應當不低於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關於綠化建設把關。《決定》在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增加了“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建設”的內容,並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工程竣工後,組織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徵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通過這種方式對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工程建設把關。
四、關於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目前,我市生產綠地的建設已由計畫經濟的模式轉變為市場經濟模式,實行市場運作、自負盈虧,市、縣級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已不再直接組織生產綠地的建設。因此,《決定》刪除了條例第十二條“生產綠地由市、縣級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的規定。另外,由於城市綠地的管理包括了風景林地等六大類綠地管理,因此,《決定》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明確:“風景林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管理”。同時,根據蘇州市區的綠化養護管理體制改革的實際,《決定》在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蘇州市區城市綠地實行市、區兩級管理。市、區兩級綠化管養範圍、標準、經費和考核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五、關於綠化經費。近年實踐證明,僅依靠城市建設維護費已無法滿足城市綠化發展的需要,我市已將城市綠化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因此,《決定》對條例第二十三條作了相應修改。同時,為了鼓勵多渠道籌集綠化資金,聚集社會力量共同推進城市綠化,在第二十三條增加第二款:“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領養、認建等形式,建設、養護公共綠地以及種植、養護行道樹”。
六、關於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蘇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已經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作了詳盡的規定,條例不需重複具體內容。因此,《決定》刪除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同時,在附則中增設一條:“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依照《蘇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執行”。
七、關於居住區管護費用。由於新村統管費已取消多年,根據居住區綠化管理現狀,《決定》將條例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居住區綠地的管護費用,在物業管理費中按照一定比例列支,沒有物業管理的,由各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八、關於罰則。《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中已經取消了城市公共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批項目,因此,《決定》刪除了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了城市中的樹木移植必須經過審批,而罰則中未對擅自移植樹木的行為作出處罰的規定。因此,《決定》在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中增加了對擅自移植樹木行為的處罰內容。
除上述修改之外,還對條例中與上位法重複的內容予以刪除,對個別文字和條序作了修改和調整。
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請予審議。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由蘇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05年8月24日審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我受蘇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決定》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綠化管理部門。由於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已經在《江蘇省城市綠化條例》和市政府“三定方案”中明確,因此,《決定》刪除了條例第三條關於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的內容。同時,我市的“園林管理局”已更改為“園林和綠化管理局”,因此,對主管部門名稱作相應變更。還考慮到條例的實施需要相關職能部門的配合,增加了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綠化工作”的內容,作為第三條第四款。
二、關於綠化指標。為了保證和促進我市的綠化建設在較高的水平上繼續發展和提高,有利於政府和部門對綠化建設管理的具體操作,也有利於對各有關方面完成綠化指標的法定規範,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和我市綠化水平的實際,在第十條確定了城市新建區和古城區的一些重要綠化指標。這些指標再加上公共綠地指標,是符合或者超過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指標的。同時,考慮到將來經濟社會的發展帶來的綠化指標的必要調整,認為應當授予市、縣級市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對綠化指標的調整權,於是,在第十條增設第二款:“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制定公布城市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總用地面積的比率。比率應當不低於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關於綠化建設把關。《決定》在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增加了“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建設”的內容,並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工程竣工後,組織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徵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通過這種方式對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工程建設把關。
四、關於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目前,我市生產綠地的建設已由計畫經濟的模式轉變為市場經濟模式,實行市場運作、自負盈虧,市、縣級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已不再直接組織生產綠地的建設。因此,《決定》刪除了條例第十二條“生產綠地由市、縣級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的規定。另外,由於城市綠地的管理包括了風景林地等六大類綠地管理,因此,《決定》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明確:“風景林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管理”。同時,根據蘇州市區的綠化養護管理體制改革的實際,《決定》在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蘇州市區城市綠地實行市、區兩級管理。市、區兩級綠化管養範圍、標準、經費和考核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五、關於綠化經費。近年實踐證明,僅依靠城市建設維護費已無法滿足城市綠化發展的需要,我市已將城市綠化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因此,《決定》對條例第二十三條作了相應修改。同時,為了鼓勵多渠道籌集綠化資金,聚集社會力量共同推進城市綠化,在第二十三條增加第二款:“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領養、認建等形式,建設、養護公共綠地以及種植、養護行道樹”。
六、關於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蘇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已經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作了詳盡的規定,條例不需重複具體內容。因此,《決定》刪除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同時,在附則中增設一條:“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依照《蘇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執行”。
七、關於居住區管護費用。由於新村統管費已取消多年,根據居住區綠化管理現狀,《決定》將條例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居住區綠地的管護費用,在物業管理費中按照一定比例列支,沒有物業管理的,由各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八、關於罰則。《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中已經取消了城市公共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批項目,因此,《決定》刪除了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了城市中的樹木移植必須經過審批,而罰則中未對擅自移植樹木的行為作出處罰的規定。因此,《決定》在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中增加了對擅自移植樹木行為的處罰內容。
除上述修改之外,還對條例中與上位法重複的內容予以刪除,對個別文字和條序作了修改和調整。
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2005年9月20日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決定》已經蘇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決定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並徵求了省建設廳等部門和有關專家的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9月6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自製定實施以來,對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事業的進步,條例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形勢的需要,有些規定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也不相一致,因此蘇州市人大常委會及時對條例進行修改是必要的。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決定》已經蘇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決定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並徵求了省建設廳等部門和有關專家的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9月6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自製定實施以來,對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事業的進步,條例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形勢的需要,有些規定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也不相一致,因此蘇州市人大常委會及時對條例進行修改是必要的。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主要內容解讀
為了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生態文明建設重要戰略思想,確保地方性法規與黨中央精神和國家法律、法規相一致,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省人大常委會的統一部署,市人大常委會從去年10月份起組織開展對涉嫌故意放水、降低標準、管控不嚴等不符合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我市地方性法規進行全面自查和清理。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蘇州市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和廢止〈蘇州市航道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該決定對相關的地方性法規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四、關於《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
該法規立法較早,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分別於2017年和2018年進行了修訂,根據修訂後的上位法,城市綠化工程項目的施工資格要求已經取消,設計的資格審查已明確由省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單位徵求綠化部門意見已修改為建設單位報綠化部門備案。因此,該法規涉及的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進行了修改,刪除了城市綠化工程項目的施工資格要求及設計的資格審查,明確了建設單位在竣工後應當報綠化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