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徐州市質量促進條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8〕45號
關於批准《徐州市質量促進條例》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徐州市質量促進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9月21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2018年9月21日
條例全文
徐州市質量促進條例
(2018年8月30日徐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制定 2018年9月2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促進高質量發展,提高
質量總體水平,建設質量強市,提升人民生活品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的促進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質量促進應當堅持標準引領、品牌發展、創新驅動、社會共建的原則,推進標準、質量、品牌、信用一體化建設。
第四條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企事業單位為主體,政府推動、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相結合的質量促進共建機制。
第五條樹立質量第一的理念。倡導優質優價、品質消費,鼓勵優先購買優質產品和服務。
第六條建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質量發展領導工作機制,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市場監管、發展改革、建設及其他相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調、解決質量發展的重大問題。
市場監管部門作為質量發展領導工作機制的辦事機構,負責質量發展的組織、協調、督查、考核等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質量工作的組織領導,履行下列質量促進工作職責:
(一)將質量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質量發展政策、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建設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標準、計量、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等質量基礎設施;
(三)建立質量人才培養、引進和管理的引導機制與支持政策;
(四)建立財政保障和激勵機制;
(五)建立和完善質量考評機制;
(六)依法開展其他質量促進工作。
第八條企事業單位應當發揮質量主體作用,履行下列責任:
(一)建立運用先進質量管理技術和方法的質量管理體系;
(二)推進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具有核心競爭力、高附加值和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工程、服務;
(三)實施以國內外先進水平為目標的標準化和品牌戰略;
(四)信守質量承諾,履行社會責任,保障質量安全;
(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上報質量安全事故。
第九條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開展質量宣傳教育,提高行業組織質量意識;
(二)為企事業單位、會員或者組織成員單位提供質量、標準、品牌、人才、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的服務;
(三)受理行業內質量投訴,調解質量糾紛;
(四)建立行業經營自律規範、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履行社會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質量工作。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預算中安排質量促進專項資金,用於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推廣套用、質量品牌的創建、質量激勵、質量監督抽查、計量強制檢定、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質量研究、質量培訓和其他質量促進項目。
第十一條實施標準化戰略,推進標準提檔升級。
鼓勵企事業單位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實施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業單位參加國際、國內專業標準化技術組織,主導或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鼓勵行業協會、學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組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團體標準,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標準。
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強制性標準、技術規程規範以及國家行業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實施品牌戰略,建立徐州品牌培育、創建、認定、激勵機制,推進品牌市場化、社會化培育認定發展工作。
實施精品培育工程,以產業集聚區、開發園區等為主體,創建質量品牌示範區。加強對徐州老字號、地理標誌、原產地等品牌的保護,培育百年老店和地方名牌。
引導企事業單位加強品牌文化建設,提升品牌研究、設計、策劃行銷能力,建立品牌管理體系。鼓勵爭創國家和省級品牌,提升徐州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第十三條實施創新戰略,建立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和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市。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投入和扶持創新機制,鼓勵企事業單位加大研發投入。
鼓勵企事業單位採用新裝備、新模式、新技術、新材料、新流程、新工藝、先進工法,推動技術進步和質量創新。
第十四條企事業單位應當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推廣套用卓越績效模式等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工具,鼓勵探索實踐具有自身特色的先進質量管理方法。
鼓勵企事業單位爭創產品、工程、服務等領域的國家、省級質量獎項。
第十五條建立質量信用信息制度,構建質量信用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套用的政府大數據平台,發布信息。推動部門間質量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開展質量信用評價,實施信用獎懲制度,激勵守信,懲戒失信,建立並實施嚴重質量失信企業名單制度,依法對嚴重失信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予以權利限制。
鼓勵企事業單位開展質量信用承諾,發布質量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建立以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監管體系。
創新雙隨機一公開、信用監管、聯合執法等方式,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建立涉及國計民生產品的質量風險監測制度和對重點區域、產業、企業以及電子商務領域的專項監督抽查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質量
公眾滿意度測評和有獎舉報制度。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依法開展事故上報、應急處置、調查處理、案件移送等工作。
第十八條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先進制造業基地,提高核心基礎零部件、關鍵基礎材料及整體產品質量,改造提升工程機械、農副產品和食品加工、煤鹽化工、綠色冶金、建築建材等傳統優勢產業,培育壯大新能源、電子信息、新材料、新醫藥、高端裝備、節能環保等戰略新興產業,提升產業質量競爭力。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微企業質量公共服務平台,制定實施產品研發、標準升級、精益生產、工藝改造、智慧型化提升、網際網路融合套用、商業模式創新等支持措施,促進中小微企業質量提升。
第二十條推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參建各方主體質量責任制度、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度、竣工後永久性標牌制度。
在土地出讓和工程建設招投標等關鍵環節,建立企業承諾高品質開發、設計、施工、管理模式,推廣履約保函機制,推動工程高品質建設。
合理選擇檢測參數,提高建築材料和產品真偽優劣的鑑別能力,推廣優質材料和產品的使用。
第二十一條建立服務質量促進機制,最佳化服務環境,升級服務設施,提升服務標準,改善用戶體驗。
推廣實施服務質量承諾制度,建立健全服務投訴處理和測評機制,持續改進服務質量,完善服務質量管理體系。推動現代物流、現代金融、科技服務、信息技術、工業設計等
生產性服務業質量提升;最佳化現代商貿、文化旅遊、醫療衛生、健康養老、教育培訓、社區管理、公共服務等
生活性服務業品質;促進現代商務、平台經濟、人力資源、軟體和服務外包等
新興服務業品牌化發展。
第二十二條推行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在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運行模式、辦事流程、視窗服務等方面,建立標準化服務和管理體系,實施不見面審批等便民審批方式。
第二十三條加強質量基礎設施統一管理和統籌套用,推動質量基礎設施信息共享與融合發展。推進計量、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等質量基礎能力提升。
建立符合產業結構的量值傳遞與溯源體系、計量測試服務體系、計量監管體系。在裝備製造、新能源、新醫藥、新材料等重點領域實施產業計量專項工程,企事業單位應當創造條件建設國家、省級產業計量測試中心。
推行“網際網路+”認證監管方式,公開質量認證信息,實施風險預警、快速處置、信息通報、倒查追溯等認證監管措施。健全質量認證激勵引導機制,鼓勵中小微企業、服務型組織等參與自願性產品和管理體系認證。
鼓勵企事業單位建設國家、省級質檢中心等公共技術服務平台,推進淮海經濟區檢驗檢測認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第二十四條建設徐州質量文化,確立“誠信立徐州、品質引未來”的城市質量精神,樹立崇尚質量的價值導向。
村(居)民委員會、教育機構、新聞媒體等應當進行質量宣傳教育。鼓勵在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開展質量文化主題宣傳活動。
建立質量志願者工作體系,開展質量諮詢、宣傳、服務等活動。
每年九月為徐州市質量月,集中開展質量宣傳活動。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質量人才培養、引進、使用和激勵機制,將技術創新、質量管理和質量技能人才的招引和培養納入人才發展規劃。
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培育多層次、實用型質量人才。
建立高層次質量領軍人才引領機制,探索實施企業首席技師制度,開展徐州工匠評選活動,完善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培訓工作體系。
第二十六條建立
市長質量獎等質量激勵機制,對在質量管理、品牌創建、標準引領、質量信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建立和完善質量評價考核制度,形成責任落實機制。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徐州市質量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8年8月30日經徐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制定,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當前我市經濟發展已進入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推進高質量發展急需完善質量法制建設,通過質量立法明確質量發展的領導體制、工作路徑、措施方法、激勵機制以及質量基礎設施建設等內容,為我市轉型發展提供重要制度支撐。2017年10月,我市獲批創建“全國質量強市示範城市”,原國家質檢總局領導對我市開展創建工作十分重視,希望我市在全國地級市中率先出台質量促進地方性法規,為全國地級市健全質量發展制度提供“樣板”,也為國家質量促進立法積累先行先試經驗。因此,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條例的可行性
黨的十九大關於質量促進的論斷,國務院《
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中“加快質量法治建設”的要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以及省、市委關於質量促進的部署,為我市制定質量促進條例提供了良好的遵循。同時,我市在質量促進立法方面也具備一定優勢,在構建大質量工作格局、推進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專項考核機制、質量統計分析、質量巨觀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很多實踐探索,為推進質量促進立法奠定了基礎和條件。
三、關於幾個問題的說明
1、關於質量促進的調整內容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要持續提高產品、工程、服務的質量水平、質量層次和
品牌影響力,推動我國
產業價值鏈從低端向中高端延伸,更深更廣融入全球供給體系。同時,國外相關立法也將質量促進的調整範圍限定在產品、質量、服務方面。因此,條例第二條關於法規的調整範圍規定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的促進適用本條例。”
2、關於質量促進共建機制
質量促進工作是在市場機制的有效作用下,以政府巨觀調控和微觀監管為抓手進行的,最終目的是促進市場主體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提供符合市場需要的、高品質的產品、工程和服務。因此,條例第四條對質量促進的共建機制規定為:“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企事業單位為主體,政府推動、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相結合的質量促進共建機制。”
3、關於質量促進的引領
質量促進的主體是企事業單位,充分發揮主體的作用是重中之重,共同的基礎則是標準引領、品牌培育和創新驅動。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分別從標準引領、品牌培育和創新驅動等方面對質量促進的引領作了規範。
4、關於質量促進的保障機制
為推動質量促進工作紮實開展,建立保障機制和措施,條例分別在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對協調機制、資金保障、文化建設、人才培養、獎勵機制、考核評價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規定。
解讀
本月起,《徐州市質量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條例》的出台,無論是對全市質量總體水平的提升,還是對質量安全水平、質量誠信意識、人民民眾的質量滿意度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作為全國首部質量促進地方性法規,《條例》對以法治促進區域高質量發展具有里程碑和“試驗田”的意義。為此,記者特意採訪了市質監局局長劉紅梅、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蔣凱文、市質監局質量處處長王濤,請他們對這部條例進行了解讀,並總結概括出了《條例》的十大亮點,以饗讀者。
推進質量立法 加速邁入“質量時代”
今年(2018年)以來,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徐州重要指示和省委婁書記來徐調研講話精神,我市加快了《條例》立法過程,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人大、省市場監管局以及市人大的關心支持下,及時出台了全國第一部質量促進地方性法規,這既是推動習總書記和省委婁書記講話精神在我市落地生根、開花結果的具體實踐,也是深入實施質量強市戰略、全面建設國家質量強市示範城市和淮海經濟區中心城市的重要舉措,必將對我市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步伐、深化供給側改革、更好地滿足民眾高品質生活需求、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加速邁入“質量時代”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條例》制定工作,在今年(2018年)7月召開的全市創建全國質量強市示範城市動員大會上,市委書記周鐵根強調,要加強質量法治建設,在全國率先制定出台《徐州市質量促進條例》,建立具有徐州特色的質量法規政策體系,為全國質量立法工作提供先行先試經驗。市長莊兆林在政府常務會議上提出要積極推進質量立法工作,加快全國質量強市示範城市創建步伐,使我市質量工作走在全國前列。我市先後召開座談會議38次,認真梳理研究了近1200條意見和建議,反覆修改文稿69次,最終形成了這部較為完善的《條例》。
《條例》勇於創新
措施有力
《條例》共二十八條。涉及產品、工程、服務三大質量。
《條例》高度總結,突出重點。將我市在質量激勵制度、品牌培育、質量誠信體系建設、質量績效考核、質量統計分析等方面形成的一套質量促進制度進行了總結歸納,將品牌、標準化、質量創新確立為我市質量促進的“三大戰略”。結合徐州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明確了我市當前重點發展的傳統優勢產業、戰略新興產業的質量提升要求;著力推動
生產性服務業、
生活性服務業、
新興服務業品牌化發展。進一步夯實質量工作基礎,加快建立適應經濟發展需要的質量技術服務平台和供給體系。
《條例》勇於創新,特色鮮明。一是突出政府引導作用。規定倡導優質優價,鼓勵政府購買優質產品和服務。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制度。規定實施信用獎懲制度,對嚴重失信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予以權利限制。建立“不見面審批”等標準化服務和管理體系,提升政務服務質量。二是突出扶持中小微企業。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微企業質量公共服務平台……促進中小微企業質量提升。三是突出質量文化建設。建設徐州質量文化,宣傳城市質量精神,樹立崇尚質量的價值導向。
《條例》體系完善,保障有力。建立質量發展工作機制,規定“建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質量發展領導工作機制……負責研究、協調、解決質量發展的重大問題”。建立以徐州市
市長質量獎為主體的多種質量激勵機制。突出資金保障,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預算中安排質量促進專項資金。建立質量工作專項考核和督察制度,將質量發展納入各縣(市)區綜合考核指標體系。
《條例》十大亮點
涵蓋經濟社會各方面
1.精準定位質量促進內涵,打牢質量促進立法的基礎。將法規的調整範圍設定在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上,精準把握好質量促進立法的核心。
2.明確質量促進三大戰略,提供質量促進強大動力。分別從標準化戰略、品牌戰略、創新戰略等三方面規範了質量促進的具體共同途徑和動力內容。
3.理念轉變,奠定高質量發展的前提。樹立質量第一的理念,倡導優質優價、品質消費。
4.建立領導工作機制,為質量發展提供制度保障。既要發揮市場的主體作用,也要發揮政府的強有力的組織協調作用。
5.體現徐州特色產業。細化促進質量發展的方向,促進我市的高質量發展,總結我市高質量發展的成功經驗。
6.創新質量監管機制,讓質量監管更有效。創新雙隨機一公開、信用監管、聯合執法等方式,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7.聚焦中小微企業質量促進,予以創新性規範。建立中小微企業質量公共服務平台,促進中小微企業質量提升。
8.創新工程質量管理制度,讓優質環境更美好。條例將工程質量監管中有效的制度設計予以了固化。
9.促進服務質量,讓百姓更有生活品質。建立服務質量促進機制,最佳化服務環境,升級服務設施,提升服務標準,改善用戶體驗。
10.將放管服改革成果予以固化。讓政務服務便民化,規定了推行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打造方便百姓辦事的政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