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為徐政發〔2008〕151號文,由徐州市人民政府於2008年12月9日簽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
- 發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 文號:徐政發〔2008〕151號
- 時間:2008年12月9日
發布信息,內容,
發布信息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徐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的通知
徐政發〔2008〕15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各地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切實做好老年人優待工作。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內容
為進一步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保障老年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全國老齡辦、中宣部等21個部門《關於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的意見》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老年人優待和服務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免費辦理《江蘇省老年人優待證》
凡本市戶口、年滿60歲及以上的公民,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均可申請免費辦理《江蘇省老年人優待證》(以下簡稱《優待證》)。在我市常住的外地戶籍老年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及有關證件也可申辦《優待證》。
《優待證》由市老齡辦審核並統一印製,各縣(市)區老齡辦負責登記並發放,製作工本費和發放管理費,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市財政與鼓樓、雲龍、泉山、九里區財政按5:5比例分擔,各縣(市)、賈汪區和徐州經濟開發區財政各自承擔。
第二條 經濟助養優待
(一)進一步完善城市“三無”和農村五保老人供養制度,逐年提高供養標準和集中供養率,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
(二)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70歲及以上老年人,其保障待遇在當地低保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0%。符合城鄉困難民眾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老年人按規定優先納人救助範圍。
(三)設立政府“尊老金”。本市戶口百歲以上(含百歲)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100元長壽補貼金;90歲及以上老年人,每年重陽節期間發給每人不低於200元“尊老金”。以上資金由各縣(市)、區和徐州經濟開發區財政負擔,當地老齡或民政部門負責發放。
(四)符合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特別扶助條件的老年人,按各地具體獎勵標準做到應獎盡獎。
(五)老年人不承擔各種社會集資。農村老年人不承擔“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任務。
(六)社區要動員和組織志願者,為高齡、獨居、生活難以自理的困難老年人提供“一對一”幫扶或定期上門服務。
第三條 醫療服務優待
(一)努力提高老年人參加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覆蓋面。城鎮70歲及以上老年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比例在相應比例基礎上提高5%。農村70歲及以上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應繳納經費由市和各縣(市)、賈汪區、徐州經濟開發區財政按3,7比例分擔。符合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條件的老年人按規定優先納人醫療救助範圍。
(二)全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開設老年病門診,在掛號、就診、收費、取藥、住院等視窗設定“老年人優先”標誌。有條件的醫療機構要為患有慢性病或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門服務。
(三)對70歲及以上老年人就醫免繳掛號費,減半收取注射費(不含材料費)。各縣(市)區老齡部門會同衛生部門,每年組織醫務人員到戶為百歲以上老人提供一次免費體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轄區60歲以上老年人建立個人健康檔案,並提倡定期進行健康體檢。
第四條 生活服務優待
(一)商業、水電、燃氣、電信、郵政和居民生活服務等行業以及社區服務和物業管理機構,應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質、優惠的服務和照顧,提倡為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滿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並在服務場所設定明顯標誌。
(二)城市公共運輸、長途客運、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應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機場、車站、碼頭等應儘可能設定老年人候機(車、船)的休息專座和“老年人優先”的標誌。市區和銅山新區戶口、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持《身份證》和戶口本到市公交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老齡IC卡”,刷卡優惠乘坐市郊公交客車,車內應設敬老專座。
(三)老年人憑《優待證》或《身份證》在收費場所停放腳踏車和進人收費公廁一律免費,並設定明顯標誌。
(四)對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條件的老年人優先納人廉租住房範圍。老年人在其產權房或承租房拆遷安置中,享受優先選擇樓層的待遇。各地在村(居)規劃改造建設中,對純老年人戶的房屋遷建給予優先照顧。
第五條 文體休閒優待
(一)本市及省內老年人憑《優待證》進人我市的公園、旅遊景區等景點和博物館、紀念館、文物點、紀念地等,免購門票。進人圖書館、美術館、展覽館、文化宮(館)、科技館、游泳場(館)等公益性文化場所,凡收取門票的實行免費或減半收取,並設定明顯標誌。
外省老年人來我市觀光旅遊、探親訪友,憑所屬省、市頒發的《優待證》或《敬老證》,進人我市公園等景點和博物館、紀念館、文物點、紀念地等,免購門票。進人旅遊景區和公益性文化場所實行半價優惠。
(二)全市公共文化體育場(館)設施要為老年人健身和老年文藝團體活動提供方便,收取門票的,實行半價。影劇院對老年人實行票價減半,要為老年文藝團體演出和老齡組織舉辦大型活動優先、優惠提供場地。
(三)各地各部門應認真執行《徐州市老年教育條例》,為老年人參加老年大學(學校)學習提供方便和支持,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權利。老年教育機構對困難老年人人學,可適當減免學費。
(四)村(居)要積極創造條件,設立老年人活動室,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第六條 法律服務優待
(一)對城市“三無”老人、農村五保老人和城鄉貧困老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要優先受理、優先審核和優先指派律師。法律援助機構對老年人的法律諮詢,要優先接待、耐心解答,提供優質服務。
(二)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費用的,法律援助中心應給予法律援助。老年人因贍養費、扶養費、養老金、退休金、撫恤金、醫療費等糾紛提起的訴訟案件,要予以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追索贍養費的申請,可依法裁定先予執行。受理70歲及以上老年人的有關贍養費、養老金、退休金、醫療費等問題糾紛案件時,憑
《優待證》減半收取訴訟費,並給予優先立案、優先審理。
(三)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社會法律服務機構,要積極為老年人提供法律諮詢和相關服務,並根據老年人經濟狀況酌情減免服務費用。
第七條 養老服務行業優待
(一)按《省政府批轉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對發展社會福利事業實行政策扶持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02] 96號)規定,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批准設定的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會福利院等為老年人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所使用的水、電、煤氣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安裝、使用電話等有關電信業務,執行住宅電話資費標準;安裝有線電視減半收取初裝費,月收視維護費按居民收費標準執行;污水排污費暫不徵收;地下水資源費、治安聯防費以及按職工人數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設資金予以免收。立足社區和面向社區的老年福利服務設施可免收物業管理費。
(二)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規定,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暫不徵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第八條 老年人優待和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眾自治組織和公民,都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優待服務老年人的職責和義務。各有關部門要把加強老年人優待和服務工作列人議事日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制定具體落實辦法,協同實施本辦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取消老年人應該享受的優待項目和內容。
(二)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對老年人優待服務工作進行具體組織、指導和協調。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與各地各部門的聯繫,並做好貫徹落實本辦法的督促和檢查工作。對老年人優待服務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拒不執行老年人優待服務政策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切實把老年人優待和服務工作落到實處。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1999年制定的《徐州市政府關於認真做好老年人社會優待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