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駱馬湖水環境保護條例

《徐州市駱馬湖水環境保護條例》以駱馬湖水環境管理機制為抓手,涵蓋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水環境監管和區域協作四個方面內容,為宿遷徐州兩地加強協作打造了合體、管用的法規制度框架。

2022年,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徐州市駱馬湖水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11月,《徐州市駱馬湖水環境保護條例》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駱馬湖水環境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展歷程

2022年6月29日徐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 水生態修復
第四章 水環境監管
第五章 區域協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駱馬湖水環境,防治駱馬湖水環境污染,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駱馬湖水環境保護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以及水環境監督管理等活動。
前款所稱駱馬湖水環境保護區域(以下簡稱駱馬湖區域),包括駱馬湖湖區(含水體、湖中島、湖灘地、堤防及護堤地)以及邳州市、新沂市區域內入湖河流上溯十公里範圍內匯水區,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江蘇省駱馬湖保護規劃,結合工作實際劃定並公布。
法律、法規對駱馬湖水環境保護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駱馬湖水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預防為主、協同治理的原則,預防、減少駱馬湖水環境污染,促進駱馬湖水環境質量改善。
第四條 駱馬湖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駱馬湖水環境質量負責,落實駱馬湖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駱馬湖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駱馬湖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駱馬湖水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統籌協調駱馬湖水環境保護重大事項。
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駱馬湖水環境保護工作。
鼓勵相關村(居)民委員會將駱馬湖水環境保護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自覺參與駱馬湖水環境保護。
駱馬湖各級河長湖長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駱馬湖水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駱馬湖區域水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駱馬湖區域林地和濕地生態保護與修復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部門負責協調駱馬湖區域水域岸線管控、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保障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駱馬湖區域種植養殖投入品以及漁業船舶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駱馬湖區域實施生態化農田建設、秸稈離田利用、池塘養殖生態化改造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駱馬湖區域港口碼頭、航運船舶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商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駱馬湖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本市根據江蘇省駱馬湖保護規劃,會商宿遷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駱馬湖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明確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各部門在水生態環境保護中的職責。
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駱馬湖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計畫。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駱馬湖水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財政資金主要用於水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運營、污染物清理處置、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生態修復等事項。
市人民政府、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引導金融組織、社會資本參與駱馬湖水環境保護。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駱馬湖水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環保措施的宣傳教育,引導公眾參與駱馬湖水環境保護。
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開展駱馬湖水環境保護公益宣傳,對損害水環境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增強公眾駱馬湖水環境保護意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駱馬湖水環境,有權對污染、損害駱馬湖水環境的行為予以舉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條 駱馬湖區域內產業布局應當符合水環境保護目標要求,不得超過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結合駱馬湖區域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制定並組織實施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分解方案和削減計畫。
第十一條 駱馬湖區域的農業種植,應當施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並減量施用化肥。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因地制宜建設生物攔截帶、生態攔截溝渠、徑流集蓄與再利用設施等,控制地表徑流污染。
駱馬湖區域的水產養殖應當採用生態養殖技術和水產養殖病害防治技術,推行標準化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養殖規模、品種和密度,應當符合駱馬湖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駱馬湖有關養殖水域灘涂規劃。
第十二條 在駱馬湖區域內開發旅遊項目,應當符合駱馬湖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減少對駱馬湖水環境的影響。建設景區工程應當制定預防對駱馬湖區域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並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
在駱馬湖區域內舉辦水上運動活動或者賽事,舉辦方應當及時收集處理廢棄物,避免污染水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的,舉辦方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不得進入駱馬湖區域。
進入駱馬湖區域的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污水收集處理設施以及廢油、殘油、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質的存儲容器,並正常使用。鼓勵進入駱馬湖區域的船舶使用清潔能源技術。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督促駱馬湖區域港口、碼頭等單位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設施,加強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轉運工作的監管。
水行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統籌建設駱馬湖區域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含垃圾滲濾液)收集、轉運和處理系統,加強生活垃圾的分類回收與資源化利用。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建設駱馬湖區域內尾水導流工程,加強工程運行管理,提升穿河地涵導流能力,完善沿線節制,建設生態護岸,防止尾水外溢。
第十六條 駱馬湖水體、入湖河道的水面漂浮物和影響生態平衡的水生植物由相關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打撈。
駱馬湖區域內水閘等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漂浮物和影響生態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地協調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打撈;港口、碼頭作業範圍內的漂浮物和影響生態平衡的水生植物由港口、碼頭管理單位負責打撈。
第十七條 駱馬湖湖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設排污口;
(二)偷排、漏排水污染物;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船舶或者容器;
(四)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
(五)向水體傾倒或者在湖灘地、堤防、護堤地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污染物;
(六)設定住家船或者水上餐飲設施;
(七)圈圩養殖,未經批准從事網圍、網箱養殖,或者違反規定投餌養殖;
(八)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在駱馬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禁捕區內進行捕撈,或者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
(九)圍湖造地;
(十)非法開採砂石;
(十一)未經批准採伐、移植水源涵養林、護岸林或者破壞護坡護岸植被;
(十二)非法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十三)乘船、筏、艇等進入水體垂釣,或者在禁釣區垂釣;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水環境的行為。
市人民政府、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禁釣區,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安全監管、交通運輸、公安、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應急管理等部門編制駱馬湖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定期演練,根據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物資儲備。
市人民政府、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與鄰省同級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聯合開展應急演練。發生跨省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市人民政府、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及時啟動應急回響,準確發布權威信息,做好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章 水生態修復
第十九條 駱馬湖區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退圩還湖、水域岸線生態修復、水系連通、入湖河道綜合治理、水生態涵養區建設、水土流失防治等措施,修復駱馬湖區域的水生態。
市人民政府、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駱馬湖飲用水水源地等生態功能區域進行補償。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部門應當協調流域管理機構、南水北調工程管理機構,綜合考慮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用水需要,保障駱馬湖合理生態水位,提升水體自淨能力。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退圩還湖基礎上,實施底泥清理,開展駱馬湖近岸帶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擴大有效調蓄自由水面,提高駱馬湖水體自我修復能力。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駱馬湖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在確保防洪、輸水安全的情況下,根據駱馬湖水域岸線的自然特性,建設生態性護岸。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河道清淤、岸坡防護、截污納管、生態濕地過濾、排污口整治、河道保潔等措施,開展入湖河道綜合治理,保證入湖河道水質達標。
第二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協調建設駱馬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開展水生動植物資源養護,實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防範外來物種入侵,保護駱馬湖物種多樣性和生態平衡。
第四章 水環境監管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駱馬湖區域生態環境系統調查、生態安全評估,綜合評估駱馬湖水生態健康、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制定駱馬湖水環境污染預防和生態保護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水源地達標建設和保護要求,加強駱馬湖水源地建設和安全監管,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警示標誌標識和隔離設施,安裝監控設施和監測系統,定期開展巡查和水質安全評估。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發布駱馬湖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情況報告。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駱馬湖水環境風險預警機制,實施自動監測數據套用管理,實現監測數據共享。
第二十八條 駱馬湖區域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質量、水域岸線功能分區管控和資源利用的要求。
不符合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已經建成和在建項目,應當通過整改、搬遷等方式依法退出。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駱馬湖區域內既有排污口開展排查,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運用智慧型化手段實施執法監管。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駱馬湖區域水環境聯合執法機制,組織協調公安、生態環境、水行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文化旅遊、體育等部門以及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駱馬湖水環境保護聯合執法。
市人民政府、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對駱馬湖水環境保護工作不力、問題突出、民眾反映意見集中的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可以約談相關部門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第三十一條 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駱馬湖水環境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市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時,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駱馬湖水環境保護情況。
第五章 區域協同
第三十二條 本市與宿遷市建立駱馬湖區域水環境保護協同機制,採取聯合湖長制、聯席會議、聯合監測、協同執法等方式,協調解決跨行政區域的駱馬湖水環境保護重大事項,開展駱馬湖水環境保護跨行政區域合作。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與宿遷市人民政府應當依託聯合湖長制,定期組織聯合巡湖,共同對接流域管理機構、省屬機構,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跨區域生態保護補償、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跨區域水污染糾紛協調與處置、汛期水污染防治等事項。
市河長湖長辦事機構負責聯合湖長制的日常聯絡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與宿遷市人民政府協同推進駱馬湖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實施,確定統一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相互銜接的工作措施。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與宿遷市人民政府協同推進駱馬湖水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最佳化產業布局,共同推動駱馬湖水環境保護和水生態修復。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與宿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駱馬湖水環境聯合監測體系,共享駱馬湖區域水質水量、水文氣象、自然災害、突發環境事件等信息,共同研究水環境監測數據,協同做好區域水污染、農業面源污染、交通航道污染、汛期客水污染等防治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與宿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協同執法機制,適用協調統一的執法程式、裁量基準和處罰標準,協商確定執法計畫,組織聯合調查、協同執法,定期相互通報執法案例,共同組織執法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在駱馬湖湖區內設定住家船的,由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拖離或者拆除,逾期不拖離的,予以拖離;不能拖離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在駱馬湖湖區內設定水上餐飲設施的,由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拖離或者拆除,逾期不拖離的,予以拖離;不能拖離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在駱馬湖湖區內圈圩養殖的,由水行政等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恢復原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因污染駱馬湖水環境、破壞駱馬湖水生態,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的制定有利於加強兩市政府部門之間以及與駱馬湖流域管理機構的協調聯繫,解決跨區域水污染糾紛調處、汛期水污染防治、跨區域生態補償、突發事件應對等重大問題,最佳化市際範圍和市域範圍的水環境保護聯合執法。
《條例》形成了以駱馬湖水環境管理機制為抓手,涵蓋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水環境監管和區域協作四個方面內容,措施具體、協同性強的法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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