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全文
關於進一步保障駱馬湖水質安全的通告
新政通〔2016〕13號
駱馬湖作為南水北調東線工程的調蓄水源地,不僅擔負著北方上游各省市水資源輸送的重要職能,同時也是沿湖人民民眾的飲用水水源地。為維護駱馬湖生態環境,保障人民民眾飲用水安全,確保南水北調工程暢通以及防洪、航運安全,實現駱馬湖漁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南水北調工程供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進一步保障駱馬湖水質安全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駱馬湖屬國家水域,所有在該水域從事水產養殖、捕撈、開採等生產活動必須取得合法手續,且不得對行洪排澇、航運、飲用水源、生態環境造成影響。
二、徐州市和新沂市的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範圍內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水產養殖活動,二級保護區內現有的網箱、網圍等養殖設施必須在2016年3月25號之前撤離或拆除。
三、湖區養殖吃食性魚類因投餌污染了湖區水質,加劇了湖水富營養化程度,直接影響了飲用水水質安全。自2016年起,駱馬湖新沂水域全面禁止網箱、網圍養殖草魚、鯽魚、鯉魚、鯿魚等吃食性魚類,只允許養殖無需投餌的濾食性魚類(花鰱、白鰱等)。2016年1月1日起,湖區網箱、網圍養殖必須持證在養殖規劃區內,且不得設立投餌機,已在網箱、網圍內安裝投餌機的養殖戶必須於3月25日前自行拆除投餌機。
四、3月26日至4月26日為集中清理期,違反本通告規定,在此期間凡是發現沒有拆除的投餌機一律由執法部門依法拆除,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