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快遞業促進條例

《徐州市快遞業促進條例(草案)》是規範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保障快遞安全,保護快遞用戶、快遞從業人員和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等各方主體合法權益。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徐州市快遞業促進條例(草案)》已經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會後,根據各方面的意見作了多次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
徐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3年5月19日

條例全文

徐州市快遞業促進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保障快遞安全,保護快遞用戶、快遞從業人員和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等各方主體合法權益,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管理,促進快遞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國務院《快遞暫行條例》和《江蘇省郵政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接受快遞服務、促進快遞業發展以及對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快遞業務經營活動,是指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的寄遞活動。外賣配送等點到點直接送達物品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快遞業促進工作的領導,將快遞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並督促落實建立健全快遞業促進政策,保障快遞業促進工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需經費,推動快遞業與地方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業促進和的監督管理工作,市郵政管理部門設定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區域內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區人民政府設立的郵政業安全發展中心,協助郵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域內的快遞業監督管理具體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財政、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快遞業促進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依法成立的快遞行業協會應當發揮組織協調、宣傳引導職能作用,維護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快遞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快遞行業規範公約,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引導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綠色經營,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經營的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快件收寄和運遞安全保障體系,提高服務質量,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七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建立快遞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快遞業信用記錄、信息公開、信用評價制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提高快遞業信用水平。
第二章 發展保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快遞產業集聚發展,鼓勵快遞業務經營企業在本市設立企業總部、區域總部、區域分撥中心、倉儲中心和高鐵航空集散中心等,發揮交通區位優勢, 建設淮海經濟區寄遞物流樞紐中心。
第九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發展和改革等部門,編制快遞業專項規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物流業發展規劃,明確本行政區域的快遞業發展目標、空間布局、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保障要素等內容,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發揮交通區位優勢,完善寄遞服務體系,建設淮海經濟區寄遞物流樞紐中心。
快遞業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快遞業發展目標、空間布局、基礎設施建設、產業融合、行業服務質效、行業治理、快遞安全、綠色發展等內容,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九十條 市、縣(市、區)、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將快遞專業類物流園區以及快件大型集散、分揀等設施設備用地,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公共服務設施規劃中合理安排快遞基礎設施的布局建設,統籌快件集散中心、分撥中心、倉儲中心等基礎設施用地。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快遞基礎設施用地申請,納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和建設用地供應計畫。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經營的企業依法利用城郊結合地區的舊廠房、倉庫、閒置存量土地等場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條件下,建設快遞經營所需的集散、分揀撥中心。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快件集散、分撥等基礎設施與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等統一規劃布局。
車站、港口、機場等交通樞紐應當根據快遞服務的實際需求,配套建設快速安檢、配載、裝卸、交換等快件運輸專用通道和接駁場所。
第十二條 鼓勵快遞業與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商貿業、電子商務等相關產業和業態建立協同發展機制,採取入廠物流、逆向物流、全程冷鏈、倉配一體等方式為產業生態圈和產業功能區提供一體化供應鏈服務,推動快遞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十三條 市、縣(市、區)、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縣、鎮、村三級農村寄遞物流體系建設納入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範圍,落實財政支出責任,建設和改造縣級寄遞公共配送中心、鎮級快遞物流服務站、村級寄遞物流綜合服務站等農村寄遞基礎設施。
££按照國家、省快遞業發展政策,引導、扶持經營快遞業務經營的企業在農村、偏遠地區發展快遞服務網路,參與快遞末端服務網點、設施建設,提升城鄉快遞服務均等化水平。
第十一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支持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最佳化快遞服務網路布局,在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配套建設快件運輸通道和接駁場所。鼓勵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交通運輸與快遞業融合發展,共享交通運輸場站資源和設施,依託城鄉客運網路,推行貨運班線、客運班車代運快件等農村快遞物流模式,滿足農產品運輸、快遞、物流配送等需求布局鎮綜合運輸服務站、農村物流中心,推進城鄉物流服務一體化發展。
鼓勵快遞業務經營企業與交通、供銷、商貿流通等企業採取多種方式合作共用配送網路,開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降低農村寄遞成本。
第十五條 鼓勵快遞業務經營企業主動對接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圍繞花木、果蔬、皮草、家具等優勢特色產業,開發農特產品差異化寄遞服務,推進鄉村振興。
第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整合郵政、交通、供銷、電商等資源,利用農村社區(村)綜合服務中心、村郵站等公共設施,建設“多點合一、一點多能”的村級寄遞物流綜合服務站,提供郵政快遞、農村電商、農資購銷等服務。
第十二十七條 郵政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推進住宅小區、村莊等區域的快遞末端服務網點、設施的配套建設。
鼓勵快遞業務經營企業在商業區、辦公樓、學校、醫院等區域設定快件收寄投遞專門場所、智慧型快件箱等,推進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物業服務單位應當為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的建設和投遞提供便利。
快遞末端服務網點、設施,包括智慧型快件箱、智慧型信報箱,以及快遞驛站、村郵站、便民服務中心、商店超市等提供快遞末端服務的站點和智慧型快件箱、智慧型信包箱等設施。
第十三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和住宅建築工程應當配套建設融合郵件、快件投遞接收功能的智慧型信報包箱,並與建築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和施工,同時交付同時投入使用。住宅小區、住宅建築工程智慧型信包箱的維修和更換,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外由產權人負責。
支持推動傳統信報箱升級改造為智慧型信包箱。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智慧型信包箱設定、管理和使用規範。
第十四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和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部門,依法規範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機車實施統一編號,加強和標識管理。
經營快遞業務經營的企業使用的快遞專用電動三輪機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有關部門的規定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註冊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
快遞業務經營企業應當為快遞專用電動三輪機車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五二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商務、交通運輸、海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推動快遞業與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國際商貿業、信息技術等產業協同發展,加快發展快遞服務貿易,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充分發揮徐州國際郵件互換局便利作用,完善快件跨境協作機制,提升快件進出境監管綜合服務能力,推動國際快件便捷通關。
鼓勵快遞業務經營企業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在倉儲管理、落地配送等環節開展交流合作,依託淮海國際陸港、徐州空港等樞紐通道,為跨境電商提供一體化配套服務,提升企業跨境業務承接能力。
第十六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和經營快遞業務經營的企業聯合培養快遞工程專業技術人才,應當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經營的企業組織從業人員參加職業開展技能等級認定、技術職稱評審人才評價,對符合條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經營的企業和快遞從業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第十七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經營的企業加大科技投入,採用先進技術,促進自動化分揀設備、機械化裝卸設備、智慧型末端服務設施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統等的推廣套用,推進庫存前置、智慧型分倉、科學配載、線路最佳化,支持與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數據交換共享,提升配送效率。
第十八二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經營的企業應當積極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套用新型包裝技術,使用環保材料,完善包裝回收利用體系,實現包裝綠色化、減量化、可循環。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封裝操作要求,文明規範作業,減少隨意包裝,避免過度包裝。鼓勵快遞業務經營企業建立綠色行動激勵機制,通過積分獎勵、寄件優惠等方式,引導寄件人重複使用包裝物。
鼓勵快遞業務經營企業採用節能型綠色倉儲設施,使用節能環保車輛,降低資源消耗。
第十九條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車輛,推廣套用節水、節能等新技術設備,降低資源消耗。
第三章 經營和服務規範
第二十二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業務經營企業應當在經營許可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內依法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經營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或者合作開辦快遞末端網點的,應當自開辦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末端網點經營多個快遞品牌的,由各快遞業務經營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分別備案。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制定快遞末端網點管理制度,加強管理,提升網點形象,保持網點穩定性。
開辦快遞末端網點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撤銷快遞末端網點或者快遞末端網點的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向備案機關撤銷、變更備案,並及時妥善處理收寄的快件。
第二十六條 快遞末端服務網點應當配備必要的業務設施和消防、監控等安全設施,在顯著位置標明快遞服務標識,保持環境衛生乾淨整潔,快件擺放有序,不得占道堆放、分揀快件。
快遞業務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快遞末端網點管理制度,加強管理,提升網點形象,保持網點穩定性。
第二十二二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加強統計能力建設,按照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項目收集、統計、分析運營信息行業統計調查制度或者統計調查方案的要求,按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各項統計資料,確保有關數據的真實、完整。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快遞業數位化套用,開展數字快遞監測、統計、分析,發布快遞業發展指數。
第二十三二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快遞安全、快遞服務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服務標準的規定。
快遞從業人員上門服務時,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要求穿著標記快遞服務品牌標識的服裝並佩戴工號牌。
快遞從業人員不得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快件,不得暴力分揀快件,不得私自開拆快件,不得故意延誤快件投遞。
快遞業務經營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低於成本價格提供快遞服務;不得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不得擅自中止提供快件服務,損害用戶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二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
未經收件人同意, 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快遞末端服務網點、設施的,應當經收件人同意;未徵求收件人意見直接將快件投遞到快遞末端服務網點、設施的,收件人有權要求其重新上門投遞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
第三十條 快遞業務經營企業應當在重要節日前後和電子商務平台大型促銷期間,做好業務量監測預警和信息溝通,提前謀劃,加強服務網路統籌調度,為用戶提供正常的快遞服務。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在快件包裝、定時派送、投遞方式等方面提供個性化、差異化的快遞服務選擇。
第二十五三十一條 寄件人、收件人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意的,可以向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七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寄件人、收件人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意或者對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覆。
第三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以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用戶申訴率為主要內容的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定期、適時組織評估快遞行業服務水平和質量,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快遞安全
第三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國家安全、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海關等部門互相配合,建立健全快遞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快遞生產經營安全、服務與信息安全、寄遞渠道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三十四條 交寄、收寄快件,應當遵守實名收寄制度。
寄件人交寄快件時,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不得收寄。
第二十七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快件收寄快件應當遵守收寄驗視制度,並按照規定作出驗視標識。
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立即報告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對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以及限制寄遞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者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並對物品進行登記。
第二十八三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承擔快件安全主體責任,收寄快件嚴格執行安全檢查制度,按照規定應當配置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門技能的人員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並對經過安全檢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
第二十九三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快件處理場所安全管理,在快件處理場所內配備柵欄或者隔離樁、人行跨梯等設備施,並設定人車分流標誌;對快件傳送裝置安加裝防護隔離等保護設備並在跨越處設定帶護欄的人行跨梯,做好人車物理分流,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第三十三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對快遞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等情況。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一三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含電子運單)製作、使用、保管、銷毀管理制度,採取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保護用戶信息安全。
未經法律明確授權或者除徵得用戶書面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將用戶身份信息和以及用戶使用快遞服務的信息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丟失等情況時,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四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突發事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立即啟動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採取有效處置措施保障人員安全和快件安全,在規定時間內並立即向郵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擾亂快遞正常生產秩序,不得違法封堵快遞場所、扣留快件,不得妨礙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執行快件寄遞任務。
第五章 從業人員權益保障
第三十四四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依法保障快遞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勞動保護、保險福利、職業工培訓、職業發展、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五四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規範用工,依法與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條件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契約並參加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依法規範使用勞務派遣,保障從業人員勞動權益。
快遞業務經營企業採取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應當選擇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企業,對勞務派遣單位保障用工權益情況進行監督,同時依法履行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責任。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快遞業務量尖峰時段臨時聘用人員的,應當與其訂立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責任。
快遞業務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用工靈活、流動性大的快遞末端網點從業人員可以優先辦理工傷保險登記。
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對快遞服務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移到前文)為快遞從業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
第三十六四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
工會應當依法做好組織平等協商、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等工作,監督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履行用工責任,拓寬維權和服務範圍,維護快遞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四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結合快件收派快遞從業人員正常勞動時間內平均派送數量、勞動強度等因素,依法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職業技能培訓等內容,保障快件收派快遞從業人員的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權利益。
鼓勵工會組織、快遞行業協會企業代表組織建立行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度,確定快遞從業人員最低勞動報酬標準和年度勞動報酬增長調整幅度。
經營快遞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合理的考核獎懲制度,加強對惡意投訴的甄別處置,完善快件收派從業人員的投訴澄清免責機制,保障從業人員申訴權利,拓寬從業人員困難救濟渠道。
第三十八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創造條件為快遞從業人員提供休息場所和車輛充電等配套服務,營造社會關心關愛快遞從業人員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快遞業務經營企業以拋扔、踩踏等暴力方式分揀快件的;無正當理由低於成本價格提供快遞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未經收件人同意擅自將快件投遞到快遞末端服務點或者代為確認收到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四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投訴的,或者未按規定配合郵政管理部門處理用戶申訴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擾亂快遞正常生產秩序,違法封堵快遞場所、扣留快件,妨礙快遞業務經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執行快件寄遞任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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