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第58號
《浙江省快遞業促進條例》已於2021年9月29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9月30日
條例全文
浙江省快遞業促進條例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發展要素保障
第三章 數字快遞和綠色快遞
第四章 經營和服務規範
第五章 從業人員權益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快遞業經營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快遞從業人員和快遞經營企業等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快遞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經營活動、促進快遞業發展以及對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快遞經營活動,是指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的寄遞活動。外賣配送等點到點直接送達物品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快遞業促進工作的領導,將快遞業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並督促落實快遞業促進政策,保障快遞業促進工作和實施快遞安全監督管理所需經費,推動快遞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快遞業促進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做好快遞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郵政管理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快遞業促進和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支持設區的市郵政管理機構在縣(市、區)設定派出機構。未設定派出機構的,設區的市郵政管理機構可以委託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快遞業促進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發揮組織協調、宣傳引導作用,引導快遞經營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提升企業形象、履行社會責任。
第二章 發展要素保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本行政區域的快遞業發展目標、空間布局、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保障要素等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寄遞物流體系建設納入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範圍,落實財政支出責任,推進鄉村寄遞物流綜合服務站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快遞業與先進制造業、商貿業、現代農業、電子商務等關聯產業和業態的協同發展機制,支持快遞經營企業入駐各類園區,推動融合發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專業類物流園區以及快件大型集散、分揀等設施設備用地,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合理確定快遞業的用地效益考核指標。
支持快遞經營企業依法利用城郊結合地區的舊廠房、倉庫、閒置土地等場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條件下,建設快遞經營所需的集散、分揀中心。
第九條 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格線化布局要求,組織推進社區、住宅小區、村莊等區域的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站點的配套建設。
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站點,包括智慧型快遞櫃,以及快遞驛站、村郵站、便民服務中心、商店超市等提供快遞末端服務的站點。
鼓勵在商業區、辦公樓、學校、醫院等區域,推進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站點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十條 鼓勵快遞經營企業在社區、住宅小區、村莊設定智慧型快遞櫃,提供快遞末端服務。社區組織、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支持。
新建住宅小區或者老舊小區改造,應當同步建設智慧型快遞櫃或者預留建設智慧型快遞櫃的場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或者給予財政補貼等方式,引導快遞經營企業建設公益性智慧型快遞櫃,為社區、住宅小區、村莊提供快遞末端服務。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快遞貨運機動車城市道路通行和臨時停靠的便利。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設施、交通通行情況和快遞作業需要,劃定臨時停靠點。
第十二條 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應當由快遞經營企業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由列入國家公告管理的三輪機車生產企業生產。
選擇生產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企業,應當事先制定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企業標準並依法向社會公開,其企業標準應當明確承諾符合下列規定條件:
(一)採用統一規範的封閉廂體,整車總長度不超過三米,總寬度不超過一米,從地面起總高度不超過一點六米;
(二)設計最高時速不超過二十公里,車輛電機驅動系統配備差速裝置;
(三)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三百五十公斤,載貨質量不超過兩百公斤;
(四)噴刷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通用標識,並安裝可以與信息管理系統關聯的實時定位監控裝置;
(五)符合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行業標準其他事項的規定。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登記的快遞經營企業主體資格、車輛生產企業納入國家公告管理事實、車輛生產企業按照其公開的企業標準進行生產的承諾,以及車輛主要技術參數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查驗;查驗合格的,核發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專用號牌和行駛證。
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在指定位置懸掛專用號牌,其實時定位監控裝置與信息管理系統關聯後,方可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非機動車對其實施管理。
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專用號牌和行駛證的式樣,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鼓勵快遞經營企業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
第十四條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在快件收派人員上崗前,參照駕駛三輪機車相關要求,對其駕駛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知識進行培訓、考核,保證快件收派人員具備相應的駕駛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知識,並加強日常教育、管理。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車輛安全性能良好。
快遞經營企業、快遞從業人員不得利用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從事與快遞經營活動無關的活動。
第十五條 快件收派人員駕駛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除遵守非機動車通行、車輛停放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使用實時定位監控裝置;
(二)佩戴安全頭盔;
(三)不得搭載其他人員;
(四)不得在駕駛室放置貨物或者在廂體邊側加掛貨物。
禁止駕駛無號牌、行駛證或者偽造、變造、冒用號牌、行駛證的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上道路行駛;禁止駕駛改裝、拼裝、加裝的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上道路行駛。
第十六條 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車輛、通行等信息管理系統,並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快遞經營企業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駕駛人通行安全的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不得禁止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在城市道路上通行。但是,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在交通尖峰時段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採取特定區域限制通行的措施。
第十七條 駕駛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與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根據情形可以適當加重快遞經營企業、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駕駛無號牌、行駛證的三輪機車,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駕駛不允許上道路行駛的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違法駕駛機動車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和處理。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企業、交通運輸企業、快遞經營企業創新合作模式,完善快遞物流配送體系,引導快遞經營企業在農村、偏遠地區開展快件聯收聯投,實現全省行政村快遞通達,提升農村快遞服務水平。
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的農業經營主體通過網路平台銷售農產品給予支持和指導,推動農產品出村進城。郵政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快遞經營企業配合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商務、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建立快件跨境協作機制,推動國際快件便捷通關。
自由貿易試驗區片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際快件監管平台建設,支持海關、郵政管理等部門在片區設立辦事機構,推動國際快件進出境通關一體化。
支持培育國際快遞骨幹企業,推動境外快件分撥和海外倉建設,促進快遞服務國際化。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和快遞經營企業聯合培養快遞工程專業技術人才,將其納入地方人才評價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快遞經營企業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技能人才評價,對符合條件的快遞經營企業和快遞從業人員按照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第三章 數字快遞和綠色快遞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加快培育數字快遞新業態和新模式,支持企業套用數位化技術推動快件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作業鏈和上下游產業鏈、供應鏈的標準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支持企業按照規定探索無人機、無人車等運載工具在快遞作業場景的套用,推動快遞業數位化發展。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推動快遞業數據資源的匯聚整合以及與公共數據的融合套用,引導和鼓勵快遞經營企業建設產業鏈、供應鏈服務平台,支持平台經營者共建共享、融合創新。
第二十三條 省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推進快遞業數位化套用和監管系統建設,開展數字快遞監測、統計、分析,發布快遞業發展指數。
第二十四條 鼓勵快遞經營企業使用可循環利用或者可重複利用的包裝箱、中轉袋等包裝產品。
鼓勵快遞經營企業推進包裝產品的標準化、系列化、模組化,提高包裝產品與寄遞物品的匹配度,減少電商快件的二次包裝,防止過度包裝。
支持快遞經營企業以及上下游關聯企業使用已取得綠色產品認證的包裝材料、包裝產品。
第二十五條 鼓勵快遞經營企業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車輛,推廣套用節水、節能等新技術設備,降低資源消耗。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引導企業和研究機構等加大對綠色快遞相關材料和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推廣,增加綠色產品有效供給。
鼓勵快遞經營企業建立綠色行動激勵機制,通過積分獎勵、寄件優惠等方式,引導寄件人重複使用快件包裝箱、包裝袋。
第四章 經營和服務規範
第二十七條 從事快遞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企業法人條件,並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快遞經營企業開設分支機構和末端網點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備案;從事國際快遞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事項。
第二十八條 快遞經營企業在同一縣(市、區)區域內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其取得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已載明分支機構經營場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在其營業執照上加注分支機構經營場所,不再另行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快遞經營企業要求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九條 快遞經營企業、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快遞安全、快遞服務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服務標準的規定。快件收派人員上門服務時,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要求穿著標記快遞服務品牌標識的統一工裝並佩戴工號牌。
快遞從業人員不得隱匿、毀棄、暴力分揀快件,不得私自開拆快件,不得故意延誤快件投遞。
第三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商品的頁面標明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
鼓勵電子商務經營者在快遞經營企業、快件包裝、定時派送、投遞方式等方面為收件人提供個性化、差異化的快遞服務選擇。
第三十一條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
快遞運單上已註明上門投遞要求的,快遞經營企業不得將快件投遞到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站點;收件人需要上門投遞快件的,可以要求寄件人在快遞運單上註明。快遞運單上未註明上門投遞要求的,快遞經營企業應當在投遞前徵求收件人意見;未徵求收件人意見直接將快件投遞到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站點的,收件人在接到電話或者收到信息後有權要求其重新上門投遞。
電梯設施配套少、上門投遞頻次多等投遞困難、投遞效率低的區域,快遞經營企業應當提高快件收派人員的平均派費。
快遞經營企業對於非派送區的快件,不得攬收;對於不能上門投遞或者上門投遞需要另行加收費用的,應當在攬收時事先告知寄件人或者與寄件人達成加收費用協定。
第三十二條 收件人要求或者同意投遞到智慧型快遞櫃的,可以按照約定向收件人收取費用。但是,投遞到公益性智慧型快遞櫃或者智慧型快遞櫃的場地提供方未收取場地使用費的,不得向收件人收取費用。
第三十三條 收件人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禁止上門投遞,並且快件收派人員和收件人無法達成以其他方式送達的約定的,快遞經營企業可以根據寄件人的要求對快件予以處理。
收件人不在約定的收件地址,快件收派人員通過電話方式無法聯繫收件人,向收件人傳送間隔時間不少於八小時的兩次派件信息,並且自第二次傳送派件信息後二十四小時內未得到回覆的,快遞經營企業可以根據寄件人的要求對快件予以處理。
快件收派人員不得將快件放置在無人保管的地方;確應收件人或者寄件人要求,將快件放置在無人保管地方後遺失或者損毀的,快件收派人員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實名收寄、收寄驗視、安全檢查制度,確保寄遞安全。
快遞經營企業開展實名收寄、收寄驗視工作時,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提供身份信息不實或者拒絕驗視的,快遞經營企業不得收寄。
第三十五條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建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採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安全。
快遞經營企業使用電子運單寄遞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運單中的個人信息作匿名化處理。
第三十六條 快遞經營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低於成本價格提供快遞服務。
快遞經營企業為電子商務平台內經營者提供快遞服務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不得利用服務協定、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快遞服務平台經營者為其他快遞經營企業提供服務,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開放的原則,無正當理由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其他快遞經營企業進入。
第三十七條 寄件人、收件人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意的,可以向快遞經營企業投訴,快遞經營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七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寄件人、收件人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意或者對快遞經營企業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郵政管理機構申訴;申訴應當自快件交寄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郵政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答覆;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覆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訴人。
第三十八條 消費者交寄的快件因快遞經營企業責任遺失或者損毀的,快遞經營企業應當依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相關規定賠償。
第三十九條 省郵政管理機構可以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滿足本省特殊技術要求的地方標準制定工作。
鼓勵快遞行業協會、快遞經營企業等制定快遞業市場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五章 從業人員權益保障
第四十條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與從業人員依法訂立勞動契約,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保障從業人員勞動權益。
快遞經營企業在快遞業務量尖峰時段臨時聘用人員的,應當與其訂立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責任。快遞經營企業應當通過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形式為臨時聘用人員提供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一條 快遞經營企業可以採取基本工資加計件提成等方式,保障快件收派人員獲得合理勞動報酬。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結合快件收派人員正常勞動時間內平均派送數量、勞動強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保障快件收派人員的休息、休假權利。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合理的考核獎懲制度,完善快件收派人員的投訴澄清免責機制。
第四十二條 設區的市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根據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結合快件收派人員正常勞動時間內平均派送數量、勞動強度等因素,制定快件收派人員的單件最低派送費指引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省郵政管理機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制定和調整單件最低派送費指引標準的指導、督促。郵政管理機構對不執行單件最低派送費指引標準的快遞經營企業,可以採取提醒、約談等措施。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創造條件為快遞從業人員提供休息場所和車輛充電等配套服務,營造社會關心、關愛快遞從業人員的良好氛圍。
第四十四條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
工會應當依法做好組織平等協商、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等工作,監督快遞經營企業履行用工責任,拓寬維權和服務範圍,維護快遞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快遞經營企業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快件收派人員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快件收派人員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違法駕駛機動車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快遞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快遞運單上註明要求上門投遞,或者未按收件人電話或者信息回復要求上門投遞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快遞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時限處理投訴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快遞內涵更清晰。外賣配送、城市快運、閃送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湧現。如何界定“快遞”的科學內涵,不僅涉及《條例》調整範圍,而且關係到我國快遞業法律體系的科學性、法律措施設定的有效性。經研究,快遞經營活動包含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寄遞環節,由郵政管理機構負責監管,依法實行準入許可管理,對寄遞物品實行開箱驗視和安全檢查;而外賣配送一般點到點直接送達物品,現主要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監管,未實行準入許可管理,也無安全檢查要求。二者在行為特徵、監管主體和監管具體要求上存在較大區別。為了準確把握快遞經營活動的內涵,根據國家郵政法對快遞的相關定義規定,結合國家對快遞業準入許可管理的制度安排,《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快遞經營活動,是指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的寄遞活動。外賣配送等點到點直接送達物品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末端設施強加碼。快遞驛站、智慧型快遞櫃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和站點可以提高投遞效率,保障快件安全。為進一步推進該類服務設施和站點建設,《條例》規定: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會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格線化布局要求,組織推進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站點的配套建設;鼓勵快遞經營企業在社區、住宅小區、村莊設定智慧型快遞櫃,新建住宅小區或者老舊小區改造,應當同步建設智慧型快遞櫃或者預留建設智慧型快遞櫃的場地;縣級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或者給予財政補貼等方式,引導快遞經營企業建設公益性智慧型快遞櫃。
車輛通行“賦綠碼”。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在非機動車道上的通行權,是解決快件投遞“最後一公里”民生難題最有效的舉措,也是立法急需解決的重點問題。為了更好地推動該項制度落到實處,《條例》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生產企業、生產標準和登記要求作出規定,明確由列入國家公告管理的三輪機車生產企業根據公開的企業標準生產,由快遞經營企業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符合規定的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可以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非機動車對其實施管理;明確快遞經營企業的交通安全主體責任、駕駛人員的行為規範和車輛通行管理要求;並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與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賠償責任承擔作出規定。
發展快遞新舉措。數字快遞和綠色快遞是快遞業未來發展的方向,為了全面推進快遞業數位化發展、落實國家有關綠色快遞的要求,《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加快培育數字快遞新業態和新模式,推動快遞業數據資源的匯集整合,促進與公共數據的融合套用;支持相關企業套用數位化技術,推進快遞業整個作業鏈和上下游產業鏈供應鏈的標準化、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依法探索無人駕駛工具的套用;省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推進快遞業數位化套用和監管系統建設,開展數字快遞監測、統計、分析,發布快遞業發展指數;鼓勵快遞經營企業推進包裝產品的標準化、系列化、模組化,提高包裝產品與寄遞物品的匹配度,減少電商快件的二次包裝,防止過度包裝;明確快遞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綠色作業要求;鼓勵快遞經營企業建立綠色行動激勵機制,通過積分獎勵、寄件優惠等方式,引導寄件人重複使用快件包裝箱、包裝袋。
投遞行為更規範。當前投遞作業中存在無效投遞、無法投遞、不規範投遞等問題,導致了快件收派人員勞動時間長、強度高、效率低、投訴多、服務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同時,快遞用戶與快遞經營者、快遞從業人員之間的爭議也較多。為規範和提升快遞服務,《條例》規定:鼓勵電子商務經營者為收件人提供個性化、差異化的快遞服務選擇;明確快件上門投遞的具體要求、快件投放智慧型快遞櫃的條件以及收費規則。同時,對快件無法投遞情形的認定以及處理、快件遺失或者損毀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賠償問題作出規定。
權益保障增溫度。實踐中,快遞從業人員流動性大,日均工作時間長,勞動契約簽約率低,社保繳納率低,勞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條例》專設“從業人員權益保障”一章,規定:快遞經營企業應當與從業人員依法訂立勞動契約,與臨時聘用人員訂立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契約,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保障從業人員勞動權益;快遞經營企業應當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建立合理的考核獎懲制度;設區的市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單件最低派送費指引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為快遞從業人員提供休息場所和車輛充電等配套服務,營造社會關心、關愛快遞從業人員的良好氛圍;快遞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應當依法做好組織平等協商、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等工作,監督快遞經營企業履行用工責任,拓寬維權和服務範圍,維護快遞從業人員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