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快遞業發展促進條例

邢台市快遞業發展促進條例

《邢台市快遞業發展促進條例》是為最佳化快遞市場環境,激發行業創新活力,維護快遞用戶、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等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快遞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國務院《快遞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邢台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由邢台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23年8月28日發布 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9月8日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邢台市快遞業發展促進條例 
  • 起草單位:邢台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意見徵詢,草案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邢台市快遞業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維護快遞用戶、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等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快遞業高質量發展,現向社會各界徵求關於《邢台市快遞業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意見。請您將有關意見和建議於2023年9月8日前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通訊地址:邢台市信都區泉北西大街999號邢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辦公室
郵 編:054000
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附屬檔案:邢台市快遞業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邢台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3年8月28日

草案徵求意見稿

邢台市快遞業發展促進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最佳化快遞市場環境,激發行業創新活力,維護快遞用戶、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等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快遞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國務院《快遞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接受快遞服務以及對快遞業的發展促進、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快遞,是指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的寄遞活動。外賣配送等點到點直接送達物品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政府職責]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支持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行業監管隊伍建設,鼓勵快遞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區域性總部,支持全國或者區域性分撥中心、倉儲中心等服務功能設施建設,保障和推動快遞業與本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格線化布局要求,組織推動社區、村莊等區域的快遞末端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快遞末端服務設施,包括提供快遞末端服務的站點和智慧型快件箱等。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快遞業的發展促進和監督管理工作。
支持市郵政管理部門在縣級行政區域設定派出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快遞業的發展促進和監督管理工作。暫未設定派出機構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與縣級人民政府協商確定的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快遞業的發展促進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快遞業的發展促進和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行政執法] 市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書面委託符合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受委託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執法人員,應當具備行政執法資格。
第六條[行業協會] 本市快遞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制定快遞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快遞企業合法權益,引導快遞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綠色經營,促進快遞業的健康發展。
第七條[用地保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物流園區以及快件大型集散中心、分揀中心等基礎設施用地,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合理安排用地指標,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支持快遞企業依法利用舊廠房、倉庫及其他存量土地資源,建設快遞經營所需的集散中心、分揀中心。
第八條[產業融合]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快遞業與製造業、農業、商貿服務業以及電子商務等關聯產業和業態的協同發展機制,推動企業間加強信息溝通,共享設施設備和網路資源。
第九條[資金支持]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快遞業在創新、安全、綠色發展和推進快遞進村、加強末端設施建設等方面的地方財政支出責任。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科技、工信、財政、人社、交通運輸、商務等部門,支持、協助快遞企業就符合規劃方向和申報條件的快遞項目申請有關專項資金。
第十條[通行保障]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對快遞服務車輛施行統一編號、統一標識,依法規範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
用於快遞服務的新能源貨車免於辦理貨車通行證,不受貨車限行路段、限行時段的限制。
取得專用標識的快遞服務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前提下,為其通行、停靠以及進社區、農村、站點攬收、投遞快件等方面提供便利。遇突發公共事件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障快遞服務車輛優先通行。
快遞企業不得利用快遞服務車輛從事快件收寄、運輸、投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快遞服務車輛。
第十一條[末端服務設施建設]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等相關責任。
鼓勵快遞企業、電子商務企業與社區(農村)便民服務中心、村郵站、連鎖商業機構、便利店、物業服務企業、高等院校等開展合作,共同參與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集約化、便利化配送服務。
快遞末端服務設施,包括智慧型快件箱和社區、農村、高等院校、商業中心、交通樞紐等區域提供快遞末端服務的站點。
第十二條[快遞進村]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快遞與郵政、客運、供銷、電商等既有網路、運力資源,健全以縣級寄遞配送中心、鄉鎮寄遞服務站、村級寄遞服務點為支撐的農村快遞配送網路,為農村以及其他偏遠地區民眾提供便捷高效的快遞服務。
鼓勵快遞企業與倉儲物流、商貿流通等企業採取合作共用末端配送網路等方式,開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降低鄉村末端寄遞成本。
第十三條[快件分揀]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行業服務標準分揀快件,不得直接著地處理快件,不得在露天場地堆放快件,嚴禁拋扔、踩踏等野蠻分揀行為。
第十四條[投遞要求] 快遞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
收件人需要上門投遞快件的,應當要求寄件人在快遞運單上註明。快遞運單上已註明上門投遞要求的,快遞企業不得將快件投遞到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站點;快遞運單上未註明上門投遞要求的,快遞企業應當在投遞前徵求收件人意見;未徵求收件人意見直接將快件投遞到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站點的,收件人在接到電話或者收到信息後有權要求其重新上門投遞。
對於不能上門投遞或者上門投遞需要另行加收費用的,快遞企業應當在攬收時事先告知寄件人或者與寄件人達成加收費用協定。
第十五條[智慧型快件箱管理] 智慧型快件箱運營企業、使用企業應當具備與快件收寄、投遞業務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智慧型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依法辦理快遞末端網點備案。智慧型快件箱終止使用的,智慧型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妥善處置有關設施。
第十六條[智慧型快件箱禁用情形] 快件出現外包裝明顯破損、重量與寄遞詳情單記載明顯不符等情況的,智慧型快件箱使用企業不得使用智慧型快件箱投遞。
寄遞詳情單註明快件內件物品為生鮮產品、貴重物品的,智慧型快件箱使用企業不得使用智慧型快件箱投遞,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投訴申訴] 快遞用戶對快遞企業服務質量不滿意的,可以向快遞企業投訴,快遞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七日內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快遞用戶對快遞企業的處理有異議,或者在七日內未收到處理結果告知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申訴應當自快件交寄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申訴人作出答覆。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責任]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快遞企業應當分別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屬地管理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快遞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實名收寄、收寄驗視、過機安檢制度,嚴格落實快件處理場所“人車分流”和在傳送帶(含伸縮機等分揀設備)接縫處加裝防護條等安全防範措施,加強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確保寄遞服務安全。
第十九條[應急處置] 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有效應對與處置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報告工作機制,發生重大服務阻斷、安全事故等情形的,應當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綠色環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快遞包裝治理工作的統籌指導,推進快遞業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加強快件包裝日常監督管理。
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生態環保主體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強制性標準制定(修訂)本單位包裝操作規範,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快遞包裝的標準化、綠色化、循環化建設水平。對寄件人自行包裝的,快遞企業應當告知其自備包裝物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鼓勵快遞企業設定包裝廢棄物回收設施設備,引導寄件人、收件人對包裝物進行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一條[用戶信息安全] 快遞企業、快遞末端服務設施運營企業等相關單位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依法保護用戶信息安全。
快遞企業、快遞末端服務設施運營企業等相關單位在處理用戶信息時,應當對快遞運單中的個人敏感信息採取去標識化等保護措施,並定期對快遞運單實物進行集中銷毀。
快遞企業、快遞末端服務設施運營企業等相關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的,快遞企業、快遞末端服務設施運營企業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經營禁止行為] 快遞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所取得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上載明的地域範圍經營業務,不得超越地域範圍攬收快件。
快遞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提供快遞服務,不得實施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等市場壟斷行為。
第二十三條[生產秩序維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擾亂快遞正常生產秩序,不得違法封堵快遞生產經營場所、扣押快件,不得妨礙快遞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快件寄遞任務。
第二十四條[經營情況報告] 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快遞企業報告企業有關經營、服務質量和從業人員權益保護等情況,快遞企業應當如實報告,不得隱匿、銷毀、轉移原始資料。
第二十五條[從業人員權益保障] 快遞企業應當與從業人員依法訂立勞動契約,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規範管理從業人員檔案,保障從業人員勞動權益。快遞企業在業務量尖峰時段臨時聘用人員的,應當與其訂立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契約,履行勞動安全保護責任。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合理的考核獎懲制度,完善針對快遞從業人員的投訴澄清免責機制。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為快遞從業人員提供休息場所和車輛充電等配套服務,營造社會關心、關愛快遞從業人員的良好氛圍。
第二十六條[人才培養] 市、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及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快遞業職業技能提升工程和快遞工程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壯大高水平技術技能快遞專業人才隊伍。
市、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支持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和快遞企業聯合培養創新型、套用型、技能型快遞行業人才。
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快遞運單上註明要求上門投遞,或者未按收件人電話或者信息回復要求上門投遞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時限處理投訴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法律責任]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制定本單位包裝操作規範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快遞正常生產秩序,違法封堵快遞生產經營場所、扣押快件,妨礙快遞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快件寄遞任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