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12號
《河北省郵政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 2012年 12月 11日 省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3年 2月 1日起 施行。
省長張慶偉
2012 年12月18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管理、經營或者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及與郵政業安全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郵政業安全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障寄遞渠道暢通和郵件、快件寄遞安全,確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生產安全和從業人員人身安全。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與郵政管理部門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郵政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郵政業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郵政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遵循“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遵守國家通信與信息安全、生產安全等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安全保障實時應對機制,強化信息監測收集和安全防範措施,根據業務量變化情況,調整人力、物力投入,確保全全保障工作水平符合企業生產規模需求。
第七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隱匿、毀棄、冒領、倒賣、非法扣留、非法開拆郵件、快件,不得損毀郵政與快遞服務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與快遞服務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通信和信息安全
第八條 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國家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不得通過寄遞渠道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寄件人交寄國家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已經收寄的郵件、快件中發現有上述物品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立即停止轉發和投遞。對其中依法需要沒收或者銷毀的物品,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禁寄物品的處理情況應當由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經辦人員記錄,並交相關負責人簽字後存檔。
對已經收寄的不需要沒收、銷毀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處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與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聯繫,妥善處理。
第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經營國際郵件、快件寄遞業務,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出入境寄遞物品檢驗檢疫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特定時期,經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批准,省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公布國家禁止寄遞物品之外的禁寄物品名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遵守並告知企業總部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網路企業。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規範郵件、快件數據信息的管理,收寄郵件、快件時,應當提示用戶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遞物品的名稱、類別、數量等,並核對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準確註明郵件、快件的重量、資費。依照國家規定需要用戶提供有關書面憑證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要求用戶提供憑證原件。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證明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用戶拒絕驗視、拒不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拒不提供相應書面憑證或者不按規定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予收寄。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確保所掌握的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的信息不被竊取、泄露。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外,未經法律明確授權或者用戶書面同意,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將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的信息提供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
前款所稱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的信息,是指寄件人、收件人的名址信息、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以及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的種類、數量、時間等信息。
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運遞郵件、快件,應當使用封閉式運輸車輛,規範噴塗企業標識,定期對運輸工具進行保養維護。幹線運輸車輛應當配備車輛衛星監控系統。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根據郵件、快件內件的性質、寄遞要求等,選用適當的材料和方式進行包裝。在分揀、封發、投遞等服務環節,做到文明規範操作。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業人員在收寄、投遞過程中,應當統一穿著具有組織標識的服裝,配戴工號牌或者胸卡。服務完成後,由用戶就驗視、封裝、服務質量等事項進行測評。
第三章 生產安全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四)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五)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檢查與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信息報告等制度,與郵政管理部門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
第十九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落實崗前安全培訓制度,強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與技能的培訓、教育,使其具備與本崗位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處置技能。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營業場所、郵件和快件處理場所應當按國家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安裝視頻安防監控設備,採取防盜、防水等措施,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有專門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相應的個人安全防護措施、裝備,並在人員密集場所設定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郵件處理中心、快件分撥中心,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已經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安全設施不符合安全防護標準和要求的,應當予以更換或者改建。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的郵件處理中心、快件分撥中心應當在設計建設前和竣工驗收後30日內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國家規定,制定、郵政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郵政業應急保障系統。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國家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和物資、技術、經費保障,滿足突發事件預防與處置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根據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建立完善專項安保工作制度,開展安全防範教育,實行應急值守和領導帶班制度,確保信息渠道暢通。
第二十四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造成企業人員死亡、失蹤,郵件、快件丟失、損毀、積壓,郵件處理中心、快件分撥中心內發生重大事故,導致生產中斷,以及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寄遞渠道暢通的情形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和負有相關職責的公安、國家安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在情形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一)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因面臨高額債務追償或者因投資、經營不善導致無法履行對其他主體的債務,可能影響正常開展寄遞業務的;
(二)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因經濟糾紛或者違法行為被有關機關查封運營設備、設施,或者凍結資產的;
(三)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分立、合併、投資融資、變更終止協定等,可能影響正常開展寄遞業務的;
(四)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快件十件以上,或者因故意延誤投遞郵件、快件被偵查機關立案調查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寄遞渠道暢通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與公安、國家安全等相關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妥善處置郵政業突發事件,查明事件原因和責任,依法對存在違法行為的企業或者人員進行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保障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生產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與監督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安全責任制,督促企業加強內部安全管理;
(三)對郵政行業運行安全進行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
(四)指導、監督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開展安全運營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依法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六)組織調查或者參與調查郵政業安全事故,查處違反郵政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憑證;
(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查封、扣押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郵件、快件開拆檢查。
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被檢查的企業應當接受檢查並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通信和信息安全及生產安全方面存在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向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舉報,接到報告、舉報的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及時組織核查並依法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依法履行郵政業安全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接到對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報告、舉報,未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安排具備專門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
(二)未依照規定要求用戶提供並核對有關書面憑證或者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的;
(三)未按規定妥善處置禁寄物品的;
(四)未按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建立完善專項安保工作制度的。
第三十二條 用戶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 2013年 2月 1日起 施行。
相關報導
日前,河北省政府辦公廳發布《河北省郵政業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提出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通信秘密,確保所掌握的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的信息不被竊取、泄露。
《規定》提出,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隱匿、毀棄、冒領、倒賣、非法扣留、非法開拆郵件快件,不得損毀郵政與快遞服務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與快遞服務設施的正常使用。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確保用戶信息不被竊取、泄露。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外,未經法律明確授權或用戶書面同意,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將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的信息提供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規定》明確,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的信息,是指寄件人、收件人的名址信息、身份證件號碼、電話號碼以及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的種類、數量、時間等。
《規定》明確,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寄件人交寄國家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已經收寄的郵件、快件中,發現有上述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轉發和投遞;對其中依法需要沒收或者銷毀的物品,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對已經收寄的不需要沒收、銷毀的禁寄物品,應當與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聯繫,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