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條例

南通市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條例

南通市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條例,於2020年9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南通市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9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提高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的優質均衡發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實行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全面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科學配置區域內的教育資源,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差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實施工作。
機構編制、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共青團、婦聯等相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相關工作。
市、縣級教育督導機構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活動實施教育督導。
第二章 招生入學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數量與分布狀況、學校布局與規模、交通狀況等因素,依法合理確定或者調整學校的施教區範圍,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其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確定或者調整施教區範圍適用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應當開展民意調查、徵求公眾意見、召開聽證會、組織專家論證、開展風險評估、進行合法性審查等活動,由縣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後,於招生報名六個月前向社會公布。
施教區的範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第六條 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核准的辦學規模和學校辦學條件、標準班額等,編制學校年度招生計畫,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建立義務教育招生入學信息平台,開展入學需求監測預警,定期發布義務教育年度學位盈缺報告。
第七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計畫開展招生活動,隨機均衡分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考試、評測、面談等方式招生;
(二)以各類考試、競賽、培訓成績或者證書證明等作為招生、編班的依據或者參考;
(三)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鈎的費用;
(四)設立重點班、快慢班、特長班、創新班、實驗班等,為選拔學生進行二次分班;
(五)違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要求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的殘疾兒童和少年、困境家庭兒童和少年、農村留守兒童和少年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志願者服務等方式為其提供工勤、教育輔助服務。
隨遷子女以公辦學校為主安排入學,平等享受免費和資助政策。
第九條 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優質普通高中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招生計畫數作為推薦指標,按照各國中學校應屆畢業生總數進行等比例分配,逐步提高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學生升入優質普通高中的比例。推薦辦法由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辦學條件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實行預算單列,確保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減,確保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減。
財政、教育等部門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義務教育經費投入、使用和管理情況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制定高於國家基準定額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並根據學生人均培養成本、物價變動、發展需求等因素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在校學生不足三百名的,按照三百名以上標準撥付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在校學生在三百名以上不足六百名的,按照六百名以上標準撥付學生人均公用經費。農村小規模學校、寄宿制學校、辦學條件薄弱以及就餐人數多、寄宿生多的學校應當增加學生人均公用經費補助。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普通同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的十倍撥付。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就近入學的需要,依法及時組織編制、修訂學校布局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義務教育用地,不得將污染、地質災害易發等地塊及其周邊作為教育用地。
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全程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學校的設計、建設和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可以採取集團化辦學、結對共建、組建教育共同體或者學區聯盟等聯合辦學形式,均衡配置教育資源,統一師資配置、教學管理、考評標準。
第十五條 市、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有關標準,實行標準班額辦學,有條件的學校應當實行小班化教學。
第十六條 縣域義務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的配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辦學標準,學校之間的差異狀況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要求,並逐步達到以下水平:
(一)國小、國中生均教學及輔助用房面積分別達到四點五平方米、五點八平方米以上;
(二)國小、國中生均體育運動場館面積分別達到七點五平方米、十點二平方米以上;
(三)國小、國中生均教學儀器設備值分別達到二千元、二千五百元以上;
(四)國小、國中每百名學生擁有網路多媒體教室數分別達到二點三間、二點四間以上;
(五)國家和省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教育信息化建設:
(一)組織建設教育管理資料庫、資源中心套用系統和智慧教育雲服務平台、大數據中心等信息化系統;
(二)開發覆蓋義務教育主要學科重點難點的南通名校課程、名師課堂等教育資源,與學術資源、電子圖書等一併植入智慧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三)加強農村學校信息化建設,縮小城鄉學校信息化建設差距;
(四)促進信息技術與學科教學深度融合,通過線上教學、線上培訓、網路教研、網路備課等方式,推進優質教育資源區域共建共享;
(五)有利於加強教育信息化建設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師資建設
第十八條 實行以縣級為主、市域調劑、動態調整的教職工編制管理機制,統一城鄉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教職工編制、各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總額的核准與分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縣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每一至二年核定一次;
(二)根據教育發展需求,按照規定比例適當增加專任教師編制;
(三)教育主管部門按照班額、生源等情況,將核定的學校教職工編制和崗位總額統籌分配到學校,並報同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四)高級教師崗位的核准與分配,應當向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
(五)學校應當確保每個班級師資力量大體相當;
(六)國家和省、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任何部門、組織不得擠占、挪用、截留教師編制。未經市、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抽調、借用教師。確因工作需要抽調、借用的,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九條 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縣域內公辦學校教師崗位結構比例標準、公開招聘和聘用管理辦法、培養培訓計畫以及業績考核方案,規範人事檔案管理和退休管理服務。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教師隊伍建設,開展教師培養培訓,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優秀教育人才到本地從事義務教育工作,鼓勵本地優秀畢業生報考師範院校、鄉村定向師範生,鼓勵符合條件的優秀教師長期從教、終身從教;
(二)實行五年一個周期並且不少於三百六十個學時的教師全員輪訓制度;
(三)按照不低於當地教師工資(含績效工資)的百分之一點五安排教師培訓經費;
(四)為教師學歷提升提供政策支持和經費保障;
(五)有利於教師隊伍建設的其他措施。
公辦學校按照不低於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五安排校內教師培訓經費;民辦學校應當每年在學費收入中安排不少於百分之五的資金用於教師隊伍建設。
第二十一條 縣級教育、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為公辦學校配齊配足思想政治、音樂、體育等各學科教師。
縣域義務教育教師的配置應當逐步達到以下水平:
(一)國小、國中每百名學生擁有高於規定學歷教師數分別達到四點二人以上、五點三人以上;
(二)國小、國中每百名學生擁有縣級以上骨幹教師數均達到一人以上;
(三)國小、國中每百名學生擁有體育、藝術(美術、音樂)專任教師數均達到零點九人以上;
(四)國家和省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辦學校校長、教師按照下列規定實行交流輪崗制度:
(一)校長在同一所學校任職滿兩屆的,應當在當地學校之間進行交流;
(二)教師在同一學校任教滿六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上的,應當在當地學校之間進行交流;
(三)學校教師按照每年不低於符合交流條件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進行交流,其中骨幹教師交流不得低於交流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四)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八月底前將交流的校長、教師名單和交流情況向社會公布;
(五)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經歷納入其人事檔案管理。
公辦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實施、激勵以及考核等具體辦法,由市、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教師隊伍建設:
(一)與相關高等院校聯合,採取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期服務等方式,為農村學校及教學點培養能夠承擔多門學科教學任務的教師;
(二)各類培訓活動機會應當向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的教師傾斜;
(三)鼓勵名師名校長、在職特級教師、學科帶頭人、骨幹教師以及身體健康的退休優秀教師定期到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任職或者掛職、任教或者支教;
(四)實行鄉村優秀青年教師培養獎勵計畫,定期開展教學素養展示和教學名師評選活動,對教育教學業績突出的鄉村教師予以表彰獎勵;
(五)將有三年以上農村學校或者薄弱學校工作經歷作為新任公辦學校校長的必要條件;
(六)將有二年以上農村學校或者薄弱學校任教經歷作為公辦學校教師申報高級教師職稱、評選縣學科帶頭人及以上學術榮譽的必要條件;
(七)在農村學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以上,分別申報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的教師,可以不受本單位職稱崗位結構比例限制;
(八)在落實省關於鄉鎮工作人員補貼政策的基礎上,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提高農村學校和辦學點教師的補貼發放標準;
(九)有利於加強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教師與當地公務員工資收入增長長效聯動機制,確保教師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
申報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和競聘專業技術崗位應當以教學工作量完成情況作為必要條件。
評聘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應當以中國小班主任工作經歷作為必要條件,班主任工作量按照教師標準課時工作量一半計算,績效工資內部分配時應當適當提高班主任津貼水平,選拔學校管理幹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考慮長期從事班主任工作的優秀教師。
民辦學校教師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科研立項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權利。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於每年教師節期間組織教師開展宣誓活動,具體辦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教師任職、任教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自行辦學或者到校外培訓機構兼職取酬,有償補課或者強制、變相強制學生參加有償補課活動;
(三)侮辱學生人格或者超過正常限度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四)以任何方式索要或者收受學生、學生父母以及其他監護人、近親屬贈送的財物或者免費參加其所組織的旅遊、娛樂等活動;
(五)其他違反《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行為。
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師德考核負面清單制度,將師德考核作為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評優評先的首要內容,實行師德一票否決制。
第五章 教育質量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設課程,不得隨意增減課時、改變難度、調整進度;不得提前結課備考、超標教學、超綱考試、違規統考、考試排名或者不履行教學責任。
鼓勵學校發展情境教育實驗校、“自學·議論·引導”教學實驗校、中國小課堂教學改革樣板學校和課程基地學校建設。
鼓勵教師開展課堂教學模式探索和創新,開發特色課程。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和改進教研工作,理順教研管理體制,明確教研機構職責,配齊學科專職教研員,建立教研員與農村學校、薄弱學校聯繫制度。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堅持立德樹人,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貫穿到教育教學全過程,促進學生形成良好行為習慣和法治意識;
(二)採取多種形式豐富教學內容,拓寬知識體系,全面提升學生閱讀與表達素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開設中華優秀文化和地方傳統文化課程;
(三)嚴格執行學生體質健康合格標準,保證學生每日在校鍛鍊時間不少於一小時;每年舉辦至少一次學生運動會,協助學生掌握一至二項運動技能;
(四)將藝術素養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指標,定期開展藝術展演和校園藝術節活動,保證學生在校期間可以參加至少一項藝術活動,協助學生掌握一至二項藝術技能;
(五)開展形式多樣的校內外勞動、職業體驗、志願服務等社會實踐活動,實行學生值日制度,勞動教育課時不少於綜合實踐活動課時的一半;
(六)國家和省、市有關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地區中小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發展規劃,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為公辦學校配備心理健康學科教師和設施設備,實施心理健康預警防控和危機干預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學生提供高質量專業心理健康服務。
學校應當實時關注學生心理健康狀況,開設心理健康課程,設定心理輔導室,開展學生心理諮詢輔導活動。不得擠占、刪減心理健康課時課程。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學生課業負擔監測、公布制度,不得下達升學指標,不得將考試成績或者升學情況作為考評學校、教師的唯一依據。
學校、教師應當採取措施切實減輕學生課業負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有關學生書面作業量和作業難度的規定,布置重複性或者懲罰性作業,給家長布置作業或者讓家長代為評改作業;
(二)違規組織考試,公布或者變相公布學生考試成績或者排名;
(三)利用假期、公休日、課餘課後時間組織或者變相組織集體教學或者集體補課;
(四)組織學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社會活動或者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的各類比賽、競賽、評優、推優活動;
(五)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舉辦的有償補課或者培訓活動;
(六)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學生體質健康監測報告和干預活動,開展學生近視綜合防控和體重超標防控,每年定期向社會發布中小學生體質監測報告,並向社會公布學生近視率下降情況和體重達標率情況。
第三十二條 校外培訓機構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開設的學科培訓類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培訓內容符合相關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培訓班次與培訓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當地中國小同期進度,不得布置作業;
(二)選用的教材與其培訓項目及培訓計畫相匹配,並報當地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審定或者備案;
(三)所聘任的從事義務教育階段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類培訓的授課教師,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聘任的外籍教師依法具有專業資質和相應條件;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市、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民政、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對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資質、教師資格、培訓範圍和內容、安全管理等依法開展專項檢查、日常檢查、年度檢查等工作,建立黑白名單和動態管理機制。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列入本級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為人民民眾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學校應當建立親職教育指導工作制度和家長學校,針對學生年齡段特點,免費開展親職教育培訓、諮詢和輔導等活動。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親職教育職責,配合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理性幫助學生確定成長目標,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
本市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展覽館、美術館、體育館(場)等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歷史文化古蹟、愛國主義或者優秀傳統文化教育館(地),應當向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定期開展公益性教育活動。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發展素質教育為導向的科學評價體系,開展義務教育質量監測活動,最佳化義務教育質量監測指標,定期向社會發布監測報告。
市、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落實教育公平政策、推動優質資源共享,以及義務教育學校規範辦學行為、實施素質教育、考試評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質量等方面的情況,委託第三方評價機構開展社會認可度調查。調查的對象應當包括學生、家長、教師、校長、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他民眾,調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核准的辦學規模和學校辦學條件、標準班額等編制、執行招生計畫的;
(二)未實行標準班額辦學的;
(三)學校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的配置不符合本條例有關規定,或者縣域內國小之間、國中之間的辦學條件差異狀況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
(四)教職工編制管理、教師配備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制定、落實教育信息化建設、教師培養培訓以及農村學校、薄弱學校扶持等政策措施的;
(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入學需求監測預警、學生體質健康監測報告和干預、學生近視綜合防控和體重超標防控、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等活動的。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公辦學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設立重點班、快慢班、特長班、創新班、實驗班等,為選拔學生進行二次分班的;
(二)未均衡配置班級師資力量的;
(三)未按照不低於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五安排校內教師培訓經費的;
(四)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符合本條例有關規定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建立家長學校的。
民辦學校、校外培訓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薄弱學校、優質普通高中,由市、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九條 市直管的學校,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財政等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關於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財政等主管部門職責、許可權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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