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溫州市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溫州市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是為了最佳化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環境,激發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活力,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高水平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溫州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4月7日,溫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8號予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過程,條例全文,社會影響,

發布過程

2024年2月1日,溫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溫州市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對溫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溫州市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條例》進行了審議,決定予以批准,由溫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2024年4月7日,溫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8號公布《溫州市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溫州市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2024年2月1日溫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最佳化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環境,激發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活力,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高水平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市場主體科技創新促進工作,參照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科技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創新體系,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平等獲取科技創新資源、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推動民營企業將科技創新作為核心競爭力,成為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成果轉化的主體。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建立健全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本地區重大科技發展布局、資源配置和政策制定,督促檢查政策落實,研究、協調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最佳化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環境。
第五條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的巨觀管理、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實施;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協會協助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做好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促進工作。
鼓勵行業協會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服務引領功能和專業協調優勢,幫助和服務民營企業創業創新、開拓市場。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依託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建立以創新能力、創新投入、創新產出為核心的民營企業科技創新評價機制,根據評價結果在資源配置、政策扶持等方面對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給予引導和促進。
第二章 創新能級提升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實施、產業布局、體制創新、開放合作等方面支持溫州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發展,推動建設創新要素高度集聚、創新環境全面構建、民營企業積極參與、產業能級加快提升的產業集聚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環大羅山科創走廊科技、產業、城市、人才、生態深度融合發展,發揮創新引領、輻射帶動和開放合作的作用。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甌江實驗室等國家、省、市實驗室體系建設,聚焦重點產業領域開展套用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增強重點產業創新策源能力,推動科技成果的套用示範、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開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交流機制,發揮世界青年科學家峰會等效應和世界溫州人資源優勢,支持民營企業開展對外合作交流,引育創新人才,連結高端資源,對接項目落地,凝聚開放共贏的創新共識與合力。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培育以電氣、鞋業、泵閥、汽車零部件、服裝等傳統支柱產業和數字經濟、新材料、智慧型裝備、新能源、生命健康等新興主導產業為主體的產業集群,引導和支持傳統產業加快套用先進適用技術,推動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發展,推進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
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應當堅持動態管理、精準服務、專項扶持,實施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科技領軍企業等梯度培育工程,支持民營企業提升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提升科技型民營企業占比。
投資促進等主管部門應當將研發投入強度、研發人員占比等納入項目評審、考核和評估體系,加大科技創新型產業項目和科技創新類企業招引力度,最佳化區域科技創新發展布局。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產業培育需求、產業細分領域和科技創新資源稟賦,差異化、專業化、集約化布局建設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為初創期科技創新類民營企業以及科學技術人員、大學生群體創業創新提供全鏈條孵化育成服務。
鼓勵科技企業孵化機構培育或者招引專業化運營機構,強化創新資源對接、投資融資支持等服務功能,為入駐民營企業以及相關人員提供創業創新服務。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科技創新類民營企業培育成效、創業創新服務能力、人才團隊項目集聚為核心的科技企業孵化機構評價體系,符合規定的給予獎補等政策優惠。
第三章 創新要素集聚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營企業科技創新實際需要,定期發布科技創新人才需求,支持民營企業通過市場化機制優先招引下列科技創新人才:
(一)對本市產業發展具有引領、驅動、支撐作用的領軍人才、專家、工程師和高技能人才;
(二)科技金融、科技中介、智慧財產權運營和保護等科技創新高端服務業領域的人才;
(三)其他能夠開創重大產業項目、延伸產業鏈或者掌握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創新人才。
第十三條 民營企業引進和培育的科技創新人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相應的人才待遇,提供獎勵補貼等政策支持以及在醫療保障、子女入學、住房安置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和服務。
支持民營企業根據國家、省有關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要求,按照崗位經歷、技術技能水平、薪酬待遇等標準,自主評價認定職業技能人才;民營企業自主評價認定的職業技能人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子女入學、住房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和服務。
鼓勵民營企業通過顧問指導、兼職掛職、技術諮詢、項目合作等柔性用才方式集聚科技創新人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支持民營企業靈活使用科技創新人才的激勵保障機制。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政府引導、社會支持和企業自主相結合的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人才培育機制,促進民營企業家創新素養、科學技術人員產業素養提升,培養產業緊缺科技創新人才。
第十五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通過以下方式創新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模式,推進產教融合、科教融匯,提升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質效:
(一)結合本市產業發展需要,最佳化學科、專業以及課程設定,培養符合民營企業需要的科技創新人才;
(二)以學科優勢為基礎,徵集產業行業共性技術難題,聯合民營企業等開展套用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三)與民營企業圍繞重點產業緊缺人才合作辦學或者共建實習實訓基地,聯合培養具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四)發揮學科優勢建立產業創新機制,通過招引、孵化等方式,推動全產業鏈培育。
第十六條 鼓勵民營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建立科技人才雙向流動機制。
支持有創新實踐經驗的民營企業家、企業科技創新人才到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兼職從事教學、科研工作。
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的科學技術人員、教師按照有關規定通過項目合作、在職創業或者離崗創業等方式,參與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活動。科學技術人員、教師參與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的實際成效,可以作為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專業技術考核和職稱職務評聘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聯合行業協會等,對接民營企業提供技術攻關、平台提升、成果轉化、人才引育、戰略謀劃等科技創新服務。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集中建設科技園區、更新改造老舊園區或者整治提升存量低效用地等方式,依法增加科技研發類用地用房空間,提升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服務功能,統籌保障科技創新類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公共技術服務平台、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發展的用地用房需求。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推動研發與工業、倉儲、辦公、商業等用途在同一宗地中混合布局、綜合利用。
第十八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套用類科技項目和其他相關科技項目,市、縣(市、區)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財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制定相關科技規劃、計畫和編制項目指南時,應當聽取相關行業協會、民營企業的意見,注重發揮項目的市場需求引領、套用優先導向和產業發展支撐。
推行市場化、競爭性的項目承擔機制,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符合產業發展需求、具有明確市場套用前景的項目,優先支持企業牽頭承擔或者聯合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創新人才團隊等承擔。
民營企業承擔國家、省重大科技項目的,市、縣(市、區)財政資金應當給予相應支持;民營企業利用自有資金設立的委託研發項目,項目驗收後實際支付委託研發費用達到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規定金額的,視同本市重大科技創新攻關項目。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財政支持模式,最佳化財政科技經費支出結構,加大科技產業政策對民營企業科技創新優惠扶持力度,完善科技惠企政策直達快享機制,提高財政支持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經費使用績效。
鼓勵民營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要,逐步增加科技創新投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企業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及其強度獎補等政策激勵機制,推動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逐步提高。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政府產業基金引導、放大作用,通過投資子基金、直接投資等方式,吸引帶動社會資本投資支持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科技創新類民營企業和科技創新型產業項目,推動傳統產業最佳化升級和新興產業發展。
科學技術、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完善政府產業基金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市場化運作、風險管理控制和容錯機制,保障出資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派駐溫州管理機構等的合作與信息共享,深化金融支持民營企業科技創新工作,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開發信用貸款、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等適應科技創新類民營企業需求的信貸產品和服務,加大對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的信貸支持,降低融資成本。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民營企業科技創新評價機制與融資對接機制,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運用評價結果最佳化授信評價,提供信貸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融資擔保、保險等金融方式與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深度結合,鼓勵開發特色產品和服務,為民營企業實施研究開發及其成果轉化提供擔保、保險等科技金融支持。
第四章 創新平台建設
第二十三條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統籌本領域的公共研究開發平台建設布局,為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提供技術概念驗證、量產前試製、產品檢驗檢測等服務,推動民營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對社會力量建設、運營的服務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的公共研究開發平台,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給予獎補等政策優惠。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服務指導、政策優惠等有效措施,支持民營企業設立企業研究院、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企業內部研究開發機構,推動設立內部研究開發機構的民營企業占比穩步提高。
鼓勵民營企業在市外、國(境)外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吸納當地優秀科技創新人才,開展科技創新交流合作,並引導科技成果在本市實施轉化和產業化。
第二十五條 鼓勵產業鏈的主導民營企業提供設施設備、研發場所和專業指導,發揮其技術、人才、資金、數據等優勢,推動產業鏈上中下游、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
支持產業鏈的主導民營企業牽頭產業鏈上下游中小微民營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行業協會等組建創新聯合體、技術創新聯盟等創新平台,在研究開發、成果轉化、企業標準互認、產品配套、資源對接等方面開展協同共建。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下列方式,支持發展投入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新型研究開發機構:
(一)引進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領軍企業以及高層次人才團隊設立或者聯合組建新型研究開發機構;
(二)最佳化整合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民營企業相關領域創新資源,聯合建設新型研究開發機構。
支持產業鏈的主導民營企業聯合新型研究開發機構深化產學研用合作關係,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合作項目產業化,孵化培育科技創新類民營企業。
第五章 創新生態最佳化
第二十七條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通過內設或者與行業協會、民營企業、科技企業孵化機構合作共建等方式,建設技術轉移轉化機構和專業人員隊伍,推動產學研對接,促成科技創新成果以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民營企業轉移。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依法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時,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二)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三)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五年內,應當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為民營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提供有效指引,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化建設,引導民營企業建立貫穿研發、生產、經營各環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促進科技創新能力提升和成果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有機銜接,開展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服務,保障民營企業科技創新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通過政府首購、訂購等方式,以及在政府重大工程和投資項目招標中,支持對首台(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體的採購,促進民營企業創新產品的規模化套用。
鼓勵依託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建設工程、重要賽事活動等公開發布技術創新需求清單,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研發相關技術、提供產品和服務;支持開展成果推介會、項目對接會、產品展銷會等活動,推進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成果供給與需求有效對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科技創新套用場景建設,支持民營企業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等在本地測試、試用、套用,並依法提供所需數據開放、基礎設施、技術驗證環境、檢測標準、示範套用等服務和便利,促進其在本市落地轉化。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應當營造崇尚科學、鼓勵創新、科技向善、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民營企業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科學技術人員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
支持依託創新創業競賽、職工技術創新成果評選、職業技能賽事等活動,展示民眾性創新能力和成果,培育提升創新意識。
第三十一條 民營企業承擔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計畫項目,原始記錄等材料能夠證明其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項目的,經項目主管部門論證同意,可以給予項目結題且不影響其再次申請。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可以賦予科學技術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市有關單位應當通過制定勤勉盡責規範細則、探索負面清單管理等方式實行審慎包容監管,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定價、自主決定資產評估以及職務科技成果賦權中的決策失誤容錯免責機制,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積極轉化職務科技成果。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山區、海島縣(區)資源稟賦、產業基礎、生態功能等條件,指導和服務山區、海島縣(區)開展科研攻關、企業培育、平台提升、人才培養等工作,引導山區、海島縣(區)民營企業精準對接高能級創新平台、科技創新類企業、高層次人才等資源,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社會影響

該檔案是全國首部促進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的地方性法規,從能級提升、要素保障、平台建設、創新生態等方面最佳化民企科技創新環境,激發創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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